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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監察委員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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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臺市監察委員會是由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並向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山東省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其監督的國家監察機關。

2018年1月11日上午,煙臺市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標誌着煙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邁出重要一步。市委副書記、市長張永霞,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市監察委員會主任岳德川為市監察委員會掛牌。

現任山東省煙臺市委常委、市紀委書記、監察委員會主任:任敬喜

主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第四章對於監察委員會的監察職能與職責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監察職能

監察機關依法行使監察權,主要職能是:

(一)維護憲法[1]法律法規

(二)依法監察公職人員行使公權力的情況,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

(三)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監察職責

監察機關的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

監督。監察機關對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調查。監察機關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

處置。監察機關依據相關法律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在行使職權中存在的問題提出監察建議;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派出的監察機構根據授權,依法對有關機關、組織和單位、行政區域的公職人員進行監督,提出監察建議;按照管理權限對涉嫌職務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進行調查、處置,並作出政務處分決定。

人事任免

煙臺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根據岳德川的辭呈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監察委員會主任職務調整有關問題的答覆意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決定接受岳德川辭去煙臺市監察委員會主任職務的請求,報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根據煙臺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的提請,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監察委員會主任職務調整有關問題的答覆意見》,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的有關規定,煙臺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煙臺市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傅遜為煙臺市監察委員會代理主任。

監察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三章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2]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監察改革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部署在3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

《方案》強調,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範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履行反腐敗職責,深入推進黨風廉潔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

《方案》指出,黨中央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會產生省(市)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建立健全監察委員會組織架構,明確監察委員會職能職責,建立監察委員會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銜接機制,強化對監察委員會自身的監督制約。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