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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農業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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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農業局,擬訂全市種植業、漁業、鄉鎮企業、農墾等農業有關產業(以下簡稱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起草農業和農村經濟的規範性文件,推進農業依法行政。

目錄

簡介

(二)承擔完善全市農村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提出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權流轉[1]和承包糾紛仲裁管理;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村民籌資籌勞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擬訂農業產業化經營的發展規劃與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扶持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

(三)指導全市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提出全市農業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政府規定權限審批、核准市規劃內和年度計劃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業農村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與市財政部門協商並共同組織實施;擬訂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配合市財政部門組織實施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四)促進農業產前、產中、產後一體化發展,組織擬訂全市促進農產品加工業發展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農業產業保護政策建議;指導農產品加工業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組織擬訂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政策建議和主要農產品的進出口建議;提出全市農業經濟結構調整的意見、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承擔提升全市農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依法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提出技術性貿易措施的建議;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和機構考核;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產品認證和監督管理;組織監督管理農產品質量安全。

(六)組織、協調全市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對農作物種子(種苗)、農藥的許可及監督管理;依法負責對漁船、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實施;負責對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

(七)負責全市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指導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全市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發布疫情並組織撲滅;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八)承擔農業防災減災的責任。監測、發布農業災情,提出生產救災資金安排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九)負責全市農業信息體系建設,監測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運行,開展相關農業統計,發布農業和農村經濟信息,指導農業信息服務工作。

(十)擬訂全市農業科技、教育、農技推廣的規劃、計劃和有關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全市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實施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科技成果管理,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程;承擔農村和貧困鄉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業農村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管理。

(十二)組織全市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域、宜農灘涂、宜農濕地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全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與改良政策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負責漁政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制定並實施全市農業生態建設規劃,指導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和農業農村節能減排,承擔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劃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指導生態農業循環農業[2]等的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

(十四)承擔農業涉外事務,組織全市農業貿易促進和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五)組織擬訂全市扶貧開發工作政策、規劃、年度計劃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組織擬訂全市扶貧資金分配方案和監督檢查扶貧開發資金的使用,會同有關部門審核、批覆扶貧開發重大項目,監督、檢查項目的實施情況。負責扶貧開發整村推進、連片開發、搬遷扶貧、科技和產業化扶貧工作,指導全市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鄉、村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指導協調全市社會扶貧和革命老區扶貧工作。

(十六)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許可、審批、審核、核准等事項。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