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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大獅
正體 簡大獅
白話字 Kán Tōa-sai
臺羅拼音 Kán Tuā-sai
方音符號  ㄍㄢˋㄉㄨㄚ⊦ㄙㄞ

簡大獅閩南語簡大獅 / Kán Tōa-sai;1870年-1900年3月29日),名忠誥,號大獅,祖籍南靖客家人,台灣台北滬尾(今日新北市淡水區)人,祖籍福建省漳州南靖縣梅林坎下[1](較新的研究報告指出,簡大獅曾自言本籍宜蘭十六坎人)[2]台灣日治時期早期的抗日領袖。簡大獅與柯鐵虎林少貓被並稱為並稱為「獅虎貓抗日三猛」[3]、「獅虎貓三猛」[4]、「抗日三猛」[5]。因一再抗日,後被台灣總督府處決於台北[6]。有關簡大獅的早期資料在正史少見,多見於文學散文。[7]

生平

本名簡忠誥,年輕時回南靖掃墓祭祖,並在當地練習武術,卻因與人比賽,遂將宗祠門口的石獅子舉起來繞行鄉里,眾人稱他「氣力過石」,於是為簡取為「大獅」,從此以簡大獅三字知名。後返台,在滬尾開設武館。 [1]

甲午戰爭清朝敗於日本,簽立馬關條約臺灣割讓。1895年台灣日治時期開始,簡大獅於12月起事,他先率眾在大屯山山區一帶抗日。參加二次圍攻台北城的行動,明治31年(1898年)9月歸順台灣總督府,不久後又率眾繼續抗日,並槍擊派去勸降的代表,因事出倉促被日軍擊敗。簡大獅走投無路下,於明治32年(1899年)時偷渡福建廈門日本政府惟恐簡大獅回台作對,要求清廷交出簡大獅。[6]

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明治33年),清廷應日方要求,在閩南將簡大獅逮捕。簡大獅得知將受日本人審判時,在獄中寫陳情表:「我簡大獅,係台灣清國之民。皇上不得已以台地割畀日人,日人無禮,屢次至某家尋釁,且被姦淫妻女;我妻死之、我妹死之、我嫂與母死之,一家十餘口僅存子侄數人,又被殺死。因念此仇不共戴天,曾聚眾萬餘以與日人為難。然仇者皆係日人,並未毒及清人;故日人雖目我為土匪,而清人則應目我為義民。況自台灣歸日,大小官員內渡一空,無人敢出首創義;惟我一介小民,猶能聚眾萬餘,血戰百次,自謂無負於清。去年大勢既敗,逃竄至漳,猶是歸化清朝,願為子民。漳州道、府既為清朝官員,理應保護清朝百姓。然今事已至此,空言無補!惟望開恩,將予杖斃,生為大清之民,死作大清之鬼,猶感大德!千萬勿交日人,死亦不能瞑目。」[8]表達其寧願被清朝處死之願[9]。但是,清朝官員仍將簡大獅引渡日軍[10],1900年3月中旬於臺北地方法院接受審判,簡大獅的官派辯護律師川瀨周次主張簡大獅是在遭受官憲追擊時開槍,故屬於正當防衛之作為,另外簡大獅在偵察時被銬著手銬受檢察官訊問,受到了不正當的待遇,因此主張簡大獅應該無罪。法官最後根據土匪討伐令判簡大獅死刑[11]。1900年3月29日在台北被處決。[6]

紀念

簡大獅處刑後,許多人為其悲傷,進士錢振鍠賦詩輓之:「痛絕英雄瀝血時,海潮山湧泣蛟螭,他年國史傳忠義,莫忘臺灣簡大獅。」[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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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 1.0 1.1 「抗日英雄」簡大獅. 人民網. 2005-10-10 [2013-09-12]. 
  2. 陳怡宏.〈邁向土匪之路──1895~1901 年間北宜古道與「土匪」興起關係〉 《宜蘭文獻雜誌》簡大獅逮捕歸案,他在預審時,說出自己的身世及做土匪的經過...緩緩道出:籍在宜蘭十六坎,現在有 64 歲的親生父親及 58 歲的老母。〈預審廷に於ける簡大獅の具狀(歸順を哀請す) 〉,《台灣日日新報》,明治 33 年(1900)3 月
  3. 臺灣抗日五十年
  4. 典藏臺灣,世紀交替的綠林好漢——獅虎貓三猛
  5. 臺灣文獻叢刊/五九,瀛海偕亡記/瀛海偕亡記 卷下,洪棄生光緒三十二年
  6. 6.0 6.1 6.2 張子文. 臺灣記憶 臺灣人物誌(1895-1945). 國家圖書館. [2013-09-12]. 
  7. 陸其國. 悲情簡大獅. 新民晚報. 2009-03-13 [2013-08-05]. 關於簡大獅的史料,正史鮮見記載,倒是阿英編《甲午中日戰爭文學集》中收錄了《簡大獅慘死憤言》、錢振鍠《簡大獅傳》、徐珂輯《甲午戰爭軼聞·簡大獅愛國》等珍貴資料 [失效連結]
  8. 甲午中日戰爭文學集 〈簡大獅慘死憤言〉,作者:佚名,1958年,阿英(錢杏邨) 編,中華書局
  9. 徐珂《臺灣文獻叢刊》/二一四 清稗類鈔選錄 簡大獅愛國. 商務印書館. 民國十七年. 閩人簡大獅,少有勇名,富民族平等思想。市井傭工請見,亦禮之若上賓焉。嘗遊廈門,偶於途中睹一西人 欺凌一華人,又有一人袖手旁觀,其色若自得者。大獅恥之,乃擊旁觀者之頰而罵之曰:『若視同胞受辱, 不引為恥,反顧而笑之,誠無恥之尤者也』!西人見其勇,亦遽退焉。 光緒乙未,大獅聞臺灣割於日,甚不平,乃散其家資,募死士拒強鄰。卒以眾寡不敵,敗竄泉州。然日人憚之, 威逼閩官,謂若不予大獅,當興師問罪。閩官懼,亟索大獅,獲而囚之。大獅泣曰:『吾寧見殺於本國,不願被赦於他邦』。閩官不可,遂畀日人。日人甚敬之,呼為烈士,欲降之。大獅不可,乃不屈死。
  10. 洪棄生 (光緒三十二年). 臺灣文獻叢刊/五九,瀛海偕亡記/瀛海偕亡記 卷下. 大獅散眾走廈門,舊部往從之,遷居同安,頗僨事。後二年,日兵會清官拿回處死,外國群非清廷,不能保全「國事犯」,辱!
  11. 謝國興 (2015年). 茶苦來山人の逸話:三好德三郎的臺灣記憶. 川瀬弁護士より、被告簡大獅の砲発したるは憲兵が追擊したので正當防衛の為めである、又検察官が被告を取調べる際手錠の侭尋問した事はよくない、其他色々被告の有利なる弁論をなし、無罪を主張せり。時に正午過ぎであつたので、判官は休憩を宣した。午後一時半再開の上、判官より匪首簡大獅に對し、土匪討伐令第何條以て死刑を宣告された。
  12. 臺灣文獻叢刊/二八〇,臺灣詩鈔 卷十,錢振鍠《弔簡大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