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縉紳原意是插笏(古代朝會時官宦所執的手板,有事就寫在上面,以備遺忘)於帶,舊時官宦的裝束,轉用為官宦[1]的代稱。縉,也寫作"搢",插。紳,束在衣服外面的大帶子。如:縉紳、大夫、士萃於左丞相府,莫知計所出。--宋·文天祥《指南錄後序》。又指古時做過官的人。
另外,16~17世紀俄國曾有過縉紳會議。
縉紳考源
明代的封建特權階層。包括各級官吏、致仕官、封贈官、捐納官以及國子監和府州縣學的生員。他們的妻子也享有相應的特權待遇。地位僅次於貴族地主,是明代封建統治的重要支柱。
明代的縉紳地主[2]享有優厚的待遇和特權。
政治方面,縉紳的法律地位高於常人,司法部門無權擅自拘審官員。明律規定"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聞請旨,不許擅問,六品以下,聽分巡御史、按察司並分司取問明白,議擬聞奏區處。若府州縣官犯罪,所轄上司不得擅自勾問,只許開具所犯事由,實封奏聞。若許推問,依律議擬回奏,候委官審實方許判決"。縉紳犯公罪可以收贖;犯私罪也得以解職、調離或降等抵罪。
經濟方面,各級官吏有數量頗多的俸祿,生員也由國家供給生活費。此外,縉紳還享有徭役優免權。即使官員本人亡故,仍免其家徭役三年。洪武時,在社會生活方面,縉紳等級的服飾、器用、房舍、鞍馬等均異於較低等級,凡人見縉紳須施官禮。雖然規定縉紳不免錢糧正供,但縉紳拖賴及少納賦糧、脫避差徭仍是司空見慣的現象。多數縉紳往往憑藉威勢,橫行鄉里,凌虐欺壓百姓,居家的縉紳地主甚至可以決定地方官員的去留。縉紳還大肆兼併、侵占他人土地,接納投獻投靠,收受他人詭寄田糧、差役,包攬拖欠稅賦。嘉靖、萬曆年雖多次定例限制優免徭役數額,但作用不大,縉紳勢力有增無減。權勢在手、待遇優厚、土地極多的縉紳地主,無不過着極為豪華的生活。他們自稱官戶,自立"官甲"、"官圖",以別於平民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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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官宦」與「宦官」各代表了什麼意思,兩者有何不同 ,搜狐,2020-09-05
- ↑ 雍正對縉紳特權的打壓為何失敗?,搜狐,2019-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