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民警衛隊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美國國民警衛隊(英語:United States National Guard),別稱國民兵(英語:Citizen Soldier),是美國各州的預備役軍事部隊,因各州主權與美國聯邦政府共享,因此州政府也有權組織軍事力量,而由於聯邦層面已有正規軍,因此國民警衛隊主要作為後備部隊使用,但不論有否轉為現役,均受聯邦政府認可。
國民警衛隊在獨立之前是殖民地民兵,美國建國後獲得聯邦承認,由美國法典第十篇及美國法典第三十二篇創建了現在的國民警衛隊,身為美國首層防線。它散駐各州和其他國土,擔任後備軍事力量,非戰時不受國防部門指揮,只受聯邦的指導,平時指揮是交給州長或民兵指揮官。遇緊急狀態及災害如風災、洪水或地震時,我們常會看到穿軍服的人參與救災,但是在美國比較麻煩,因為美國軍隊調動需要考慮各州主權,需要各州議會同意才能進入其領土,所以通常會直接由州長或民兵指揮官從內部自己下令召集國民警衛隊,聯邦僅在特定衝突情況下介入指揮,本來從早期到越戰時國民警衛隊不需到國外服役,只需防守美國國內,越戰後美國因為不實施徵兵制,軍隊實際上全部改募兵制,導致進行海外戰爭時兵力不足,因此又修法讓國民警衛隊召集出兵,在聯邦統一指揮下參與海外戰爭。士兵主要為民兵,平常從事各行各業,而非全職業軍隊,旗下一分為二,有美國陸軍國民警衛隊及美國空軍國民警衛隊,分別是美國陸軍和美國空軍的預備隊。不過美國陸軍多次裁減後,一些陸軍師級部隊轉為陸軍國民警衛隊。所以有的國民警衛隊師實際是小型的正規部隊而不是民兵,例如朝鮮戰爭表現不佳的第24師就被降編為國民警衛隊。
美國國民警衛局負責管理軍隊事務,並與國防部緊密溝通,以使上令下達。國民警衛局專門擬定具體訓練政策和要求、提供州陸,空軍國民警衛隊訓練經費﹑分配聯邦經費予軍隊,以及總理美國法典第十篇規定的一切行政事宜。警衛局受局長領導,軍銜位居四星陸軍或空軍上將[1]。
簡介
美國1903年民兵法案(又稱迪克法案,Dick Act)將各州的民兵組織組合成今日的國民警衛隊體系。1916年國防法通過後,陸軍國民警衛隊(Army National Guard)占美國陸軍大概一半作戰力量以及其三分一支援體系。空軍國民警衛隊(Air National Guard)則於1947年成軍。
美國法典[2]第十篇規定:
- (a) 合眾國民兵包括所有17歲以上以及45歲以下的合眾國公民及已經證明有成為合眾國公民之意向的健全男性(第313節 第2條所列舉者除外),以及國民衛隊中的女性合眾國公民
- (b) 合眾國民兵的分類為下
- (1) 有組織民兵,包括國民衛隊及海軍民兵;以及
- (2) 未組織民兵,包括非國民衛隊及海軍民兵的民兵成員.
許多州同時設有州防衛隊(State Defense Force),然而他們未受聯邦政府認可,一般只作本地部隊論。他們並不隸屬國民警衛隊,專門擔任本州防務,是擁兵自重的私設軍隊,完全聽命為州長而非美國總統,但因為各州有衝突通常早就由聯邦調停,因此戰鬥任務大致上是沒有的,主要是如果該州國民警衛隊如因事調離,則可以由他們填補軍力空缺。
陸軍國民警衛隊的訓練與裝備由陸軍提供。空軍方面,基於1947年前美國未有獨立空軍,僅有陸軍轄下航空兵種,空軍國民警衛隊亦無從談起。直至1947年國防法立下後,軍方開始籌建正規空軍,空軍國民警衛隊才順應設立,並與聯邦軍隊密切合作,且其裝備以及訓練與正規空軍無異。無論身為陸軍還是空軍,國民警衛隊的體格,精神品質須與全職軍人看齊,即使其軍銜軍章亦無不同之處,更可頒予任何軍事勛獎。
除此之外,為表揚服務家鄉,國民警衛隊也另創一些州分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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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歷史大事件中的美國國民警衛隊 ,參考消息
- ↑ 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簡介(美國法典(美國法典)簡介) ,豆丁網,2017-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