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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英語:Militia)或武裝民兵,是一種由非現役或後備軍人組成的軍事組織,成員多來自在地的國民或居民,成員不是職業軍人,通常來自各行各業,但包括自軍中退役的退伍軍人。

民兵可能出現的場合,包括作為一個國家對抗外敵時的輔助或是後備補充兵力,也可能是在內戰的場合出現在反對政府的武裝力量當中,或者是在和平時期民間自己組織的武裝力量。民兵多半有固定的工作或者是職業,只有在需要的時候才會組織起來執行戰鬥或者是相關的支援任務。

在歷史上民兵參與戰爭或者是衝突的機會非常多,無論是在傳統正規軍隊作戰的場合,或者是作為游擊戰的武裝力量。包括美國獨立戰爭美國南北戰爭第二次世界大戰、越戰、蘇聯入侵阿富汗、對抗伊斯蘭國烏克蘭內戰等時期,以及在非洲許多內戰當中,民兵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現在美國允許人民擁有槍支的權利也與美國獨立戰爭的民兵有很大關聯[1]

發展歷程

民兵,是指不脫離生產的群眾武裝組織。通常是國家或政治集團的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常備軍的助手和後備力量。有的則同預備役相結合,既是武裝力量的組成部分,又是預備役的一種組織形式。中國民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群眾武裝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後備軍,是鞏固基層政權、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穩定的一支重要力量,是進行現代條件下人民戰爭的基礎。

中國民兵

產生於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伴隨着中國革命和建設進程不斷發展壯大,始終是我黨領導的「三結合」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革命戰爭年代,民兵為人民解放、民族獨立和新中國的建立做出了巨大的貢獻。新中國成立後,民兵在建設祖國、保衛祖國中發揮了重大作用。中國國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部隊和預備役部隊,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成。」這就從法律上確立了中國民兵在武裝力量體制中的戰略地位。新時期,中國民兵建設取得了重大成績。民兵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頭完成生產任務;擔負戰備勤務,保衛邊疆,維護社會治安;隨時準備參軍參戰和支前,抵抗侵略,保衛祖國。

中國民兵實行在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的組織領導體制。全國的民兵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委領導下,由總參謀部主管;各大軍區按照上級賦予的任務負責本區城的民兵工作;省軍區、軍分區和縣(市)人民武裝部是該地區的民兵領導指揮機關;鄉、鎮、部分街道和企事業單位設有人民武裝部,負責民兵和兵役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民兵工作實施原則領導,對民兵工作實施組織和監督。中國實行普遍民兵制。兵役法規定,中國「凡18歲至35歲符合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除應徵服現役的以外,編入民兵組織服預備役。」「根據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參加基幹民兵。」根據普遍民兵制的要求,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只要符合民兵條件,都有義務依照這一規定參加民兵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是一種依法成立並以自己的名義享有國防權利和承擔國防義務的社會實體,這些組織都有義務支持建立和發展民兵組織、參加民兵建設。普遍民兵製作為一項基本的軍事制度,是毛澤東人民戰爭思想在新時期國防建設中的具體體現。打贏現代技術特別是高技術條件下的局部戰爭,我們仍然需要依靠人民戰爭的整體威力。中國民兵作為動員群眾、武裝群眾的主要組織形式,只有保持它的普遍性、群眾性,才能將人民戰爭之深厚偉力根植於人民群眾之中。實行普遍民兵制,將符合條件的適齡公民最大限度地保留在民兵組織之中,有利于堅持傳統的民兵制度,使我黨我軍這一寶貴的財富得以繼承和發展;有利於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強大的後備力量動員基礎,以應付各種規模和形態的戰爭對力量的需求;有利於通過民兵工作的影響,輻射增強全民的國防觀念。

民兵分類、編組。民兵區分為基幹民兵和普通民兵。28歲以下退出現役的士兵和經過軍事訓練的人員,以及選定參加軍事訓練的人員編入基幹民兵組織。其餘18~35歲符合服兵役條件的男性公民,編入普通民兵組織。女民兵只編基幹民兵,人數控制在適當的比例內。陸海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和城市有特殊情況的單位,基幹民兵的年齡可適當放寬。民兵的編組是將符合參加民兵條件的公民,根據人數,按班、排、連、營、團等建制序列分別編入所在單位的民兵組織之中[2]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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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