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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之俊

大明兵部侍郎
大順兵政府侍郎
大清太傅秘書院大學士
籍貫 南直隸蘇州府吳江縣
(今江蘇省蘇州市吳江區
族裔 漢族
字號 字豈凡,一字彥章,號息齋
出生 萬曆二十一年(1593年)
南直隸吳江縣
逝世 康熙九年(1670年)
江南吳江縣
出身
  • 萬曆四十七年己未科進士出身

金之俊

金之俊(1593年-1670年),豈凡,明末清初政治人物。南直隸吳江縣八都(今蘇州市吳江區)人。明萬曆末年以進士入仕,累官兵部侍郎。明亡降李自成,隨即降清,順治年間歷任工部、吏部尚書,官至秘書院大學士,加太傅。

生平

初仕

金之俊為古文家茅坤之外孫。萬曆四十七年(1619年)進士,除中書舍人魏忠賢勢大,請求調往南京,任禮部郎中,出知順德府,累官僉都御史,廵撫京畿,專理屯務。崇禎末,擢兵部右侍郎

鼎革

亡後降李自成,任兵政府侍郎。清兵入關又降,仍任原官。為多爾袞出謀劃策,以安撫為主,疏請減免京畿田租以收買民心。又獻策十不從──「十不從」,有:「男從女不從」、「 生從死不從」、「倡從優伶不從」、「仕宦從而婚姻不從」等。皆得到採納。不久保薦丁魁楚丁啟睿線國安房可壯左懋泰郝絅等。

順治二年(1645年),京師米貴,金之俊疏言:「大兵直取江南,應令漕督及巡漕御史赴任。金陵底定,舉行漕政。」促使清廷迅速重開漕運。同年,調任吏部侍郎。順治三年(1646年),疏請酌定進士銓選制度。順治五年(1648年),擢工部尚書。次年乞假歸,加太子太保。順治七年還朝。八年,調兵部尚書,加少保兼太子太保。順治十年(1653年),調左都御史。不久,遷吏部尚書,授國史院大學士。董鄂氏死,寫有《孝獻皇后行狀》。

順治十五年(1658年),改中和殿大學士,兼吏部尚書。順治十六年,朝廷下詔,為明崇禎帝立碑,命金之俊撰文。不久加太保兼太子太師,復乞假歸。順治十七年(1660年)加太傅。十八年(1661年),改秘書院大學士。[1]

晚年

康熙元年(1662年),金之俊告老還鄉。歸田後,屢受當地的土豪劣紳施商餘(高陽《清朝的皇帝》作施商雨)設計陷害,施商餘散布「匿名帖」攻擊之俊,語多不堪,朝廷檢驗以後,除去金之俊太傅銜,金之俊銜恨而患有症臥病,康熙九年(1670年)卒,諡文通[2]

瑣事

金之俊歷仕三朝,聲名不佳。時人又諷:「從明從賊又從清,三朝元老大忠臣」。勸降左懋第時,問其「先生何不知興廢!」,左懋第反唇相譏:「汝何不知羞恥!」。

注釋

  1. 《清史稿·卷二三八》:金之俊 ,字豈凡,江南吳江人。明萬曆四十七年進士,官至兵部侍郎。睿親王定京師,命仍故官。疏請先蠲畿甸田租以慰民望,又言:「土寇率眾降者,宜赦罪勿論。縛渠來獻,分別敘功。就撫之眾,宜編保甲,令安故業。無恆產者,別為區畫。」尋奏薦丁魁楚、丁啟睿、線國安、房可壯、左懋泰、郝絅等,又劾通州道鄭煇優遊養寇、三關總兵郝之潤縱兵肆掠,俱宜罷斥;並請趣畿南北巡按及監司以下官赴任,禁止滿洲官役額外需索驛遞夫馬。疏入,皆採行。順治二年,以京師米貴,疏言:「大兵直取江南,應令漕督及巡漕御史赴任。金陵底定,舉行漕政。」詔速議行。因復上漕政八事,疏下所司。尋調吏部侍郎。三年,疏請酌定進士銓選之制。五年,擢工部尚書。六年,乞假歸,加太子太保。七年,還朝。八年,調兵部,加少保兼太子太保。十年,調左都御史。疏言:「審擬盜犯,請用正律,不宜概行籍沒,致累無辜。」又疏言:「直省提學,例以僉事道分遣。畿輔為首善之區,江南人才之會,請以翰林官簡用。」均報可。尋遷吏部尚書,授國史院大學士。
    十二年,之俊病,乞休,上不允,遣畫工就邸畫其像。十三年,諭諸大臣曰:「君臣之義,終始相維。爾等今後毋以引年請歸為念。爾等豈忍違朕,朕亦何忍使爾等告歸?昨歲之俊病甚,朕遣人圖其容。念彼已老,惟恐不復相見,不勝眷戀。朕簡用之人,欲皓首相依,不忍離也!」之俊泣謝。十五年,改中和殿大學士,兼吏部尚書。同校定律例。十六年,詔立明莊烈帝碑,命之俊撰文。尋加太保兼太子太師,復乞假歸。十七年,自陳乞罷,溫諭敦召,未至,加太傅。十八年,復改秘書院大學士。
  2. 《清史稿·卷二三八》:之俊自歸後,屢以衰老乞休,康熙元年,始允致仕。之俊家居,有為匿名帖榜其門以謗之者,之俊白總督郎廷佐窮治之,牽累不決。事聞,上不直所為,以律禁收審匿名帖,鐫廷佐二級,之俊削太傅銜。九年,卒,諡文通。

參考資料

官銜
前任:
劉餘祐
兵部漢尚書
順治八年閏二月甲寅-順治十年正月庚寅
(1651年3月27日-1653年2月20日)
繼任:
王永吉
前任:
成克鞏
吏部漢尚書
順治十年閏六月乙亥-順治十年十一月丙辰
(1653年8月4日-1654年1月12日)
繼任:
劉正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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