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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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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澳門居民在香港或澳門,來臺短期停留三個月以內,應備左列文件,向行政院在香港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核轉境管局辦理:
***(一)入出境申請書一件。
*** (二)澳門身分證影本一件。 *** (三)澳門身分證正本(驗畢退還)。 *** 澳門居民旅居其他國家,尚未取得當地居權者申請來臺,應備前項文件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核轉境管局辦理。
**六、在臺灣地區有戶籍之人民出境後,除持用外交護照或公務護照外,應憑有效入出境許可、回臺加簽之護照或入境證入境,如護照或入境證逾期,應依規定申請延期或換領新護照,持憑入境。
前項人民入境時證件不齊備者,得由境管局服務站發給許可先行入境通知單,持憑入境,並補辦入境手續。
**七、人民申請臨時入境停留十四日內即須離境者,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僑居國外人民或澳門居民,得憑我國有效護照(如持普通護照必須有回臺加簽),或臺灣地區有效入出境證及前往目的地之有效簽證(免簽證者不在此限)暨訂妥位之機船票,於入境機向境管局服務站辦理臨時入出境通知單,憑單入出境。 其所持普通護照上之回臺加簽,無論係何種字號均不予註銷。
***(二)持用外交護照及公務護照者,得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八、僑居國外人民因特殊事故來臺,如時間迫促,不及按照規定時間辦理正式申請手續者,得由有關機關函請境管局發給許可先行入境通知單,先行來臺,並補辦入境手續。
***(一)一般人民自行申請或委託旅行社代辦。委託親友辦理者應附委託書,如係未成年人,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二)公務員應報請服務機關核轉,機關主管應報請上級機關核轉。
***(三)軍人應依國防部規定核轉。 前項各款人民身分變更者,應重新申請入出境許可。 軍人及警察人員每次出境前均應向境管局辦理備查手續。 其他公務員持有效之入出境許可,經服務機關核准出境者,免向境管局辦理備查手續。
**十、在臺灣地區有戶籍之人民,申請出(入)境應備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一件。
***(三)國民身分證(驗畢退還,不得使用臨時身分證。軍人及公務員經服務機關核轉者免驗。)
**十一、僑居國外或居住港澳地區來臺升學之人民,已依廢止前「回國僑生戶籍登記辦法」規定在臺灣地區辦理戶籍登記者,在學期間申請出境,應由肄業學校核轉境管局辦理。
*** 前項學生係經僑務委員會登記有案者,因畢業、休學、退學申請出境,應備出境申請書一件、學校證明書一件,由肄業學校送由僑務委員會核轉境管局辦理。*** 第一項之學生如畢業、休學、退學或實習期滿後、留臺居住一年以內申請出境者,依前項規定辦理;出境後再申請入境或留臺居住一年以上申請出境者,依一般規定辦理。
**十二、僑居國外人民來臺短期停留三個月以內申請出境,如係持憑有效回臺加簽之我國護照或入境證明函入境,且已備海外華僑再出境證者,經境管局服務站驗印後,憑再出境證出境。未備再出境證者,應於入境時,向境管局服務站辦理再出境手續,並向境管局領取出境證出境,未向境管局服務站辦理再出境手續者,得於入境後三個月內持憑護照向境管局申辦。
**十三、在臺灣地區有戶籍之人民出境後持用加簽僑居身分護照入境,未持有效入出境許可者,得於入境時,向境管局服務站辦理再出境手續,並向境管局領取出境證;未向境管局服務站辦理再出境手續者,得於入境後向境管局申請入出境許可或出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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