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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木菴(1884年-1959年9月16日),原名振堃,字典武,又名清泉,化名何樊木,湖南省桂陽縣正和鄉八棟新屋村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學家。
生平
清朝時期
1899年,他考取秀才,不久進入長沙嶽麓書院、京師國子監太學進修。後來,他考入京師法政專門學堂,1905年畢業。之後,他陸續在湘學堂、八旗學堂、政法學堂任教。辛亥革命後,任廣州地方檢察廳檢察長。
民國時期
1914年,李木菴去福建辦學,兼理省路局路政。此後任閩侯地方檢察廳檢察長、閩侯縣知事和福建督軍公署秘書等職。1925年春赴福建進行士兵運動,聯絡並爭取閩軍旅長曹萬順等率部加入國民革命軍,其部被編入第十七軍,他便出任該軍政治部主任。同年夏,他加入中國共產黨,不久後便參加北伐戰爭。
1927年,他隨軍經浙江、江蘇進攻南京,在攻打中受傷。四一二事變中,他被通緝,只能躲藏在上海靠賣文字為生,但仍同中共保持聯繫。1931年曾回湖南家鄉,準備組織農民武裝,因被當局發覺,被迫前往南京,開辦律師事務所,後被捕。經中共地下黨營救後,隱居上海、蘇州一帶。1936年,被中共地下黨組織派往西安,到楊虎城部憲兵營任書記。同年4月、5月,中共西北特別支部成立,他出任宣傳委員;是年6月,他參與組織成立西北各界抗日救國聯合會,任總務部負責人,參與領導開展西安地區抗日救亡運動,並在東北軍和西北軍中開展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工作,直接參與西安事變。
抗日戰爭爆發後,他奉命回到家鄉,在桂陽縣東鎮鄉舉辦抗日自衛游擊幹部訓練班。1939年,開辦桂陽縣戰時中學,任校長。1940年,因被搜捕而逃亡,11月輾轉到達延安。1941年,起擔任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院長、檢察長[1]。1943年任陝甘寧邊區參議會參議員、法律顧問和中國解放區行動綱領起草委員會委員等職;參加並主持懷安詩社的具體社務,與朱德、徐特立等並稱「延安十老」。主編《懷安詩刊》,寫有《西北吟》、《解放吟》、《窯台詩話》等詩稿。
第二次國共內戰期間,他擔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員會委員。1948年,他隨中共中央到達西柏坡。在此期間,他積極參與制定或起草了一些重要法規,如參與草擬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等。
人民共和國時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他出任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黨組書記、副部長、中央法制委員會委員、中央法制委員會刑事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和全國政協委員。他曾主持編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草案,參加《懲治反革命條例》、《懲治貪污條例》、《婚姻法》等法規的起草和審定工作。1955年,任最高人民法院顧問、湖南省政協副主席。第二屆全國政協委員[2]。
1959年9月16日,他在北京逝世,享年75歲。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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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李木庵:延安時期刑事和解倡導者,淮安市人民檢察院,2018-05-10
- ↑ 【文史】追憶李木庵——中共憲政第一人,桂陽縣人民政府,2017-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