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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泥行业协会于1985年12月7日成立,1991年9月24日通过上海市民政局注册审查,并于1999年6月10日通过清理整顿,重新予以登记,是合法的社会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证》证件号为“沪民社证字第0433号,代码: 50177116-1号,现任协会会长诸葛培智为法人代表。

主管单位是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登记主管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业务上也受中国水泥协会的指导。

协会现有会员单位涉及水泥生产、散装水泥[1]中转、掺合料(矿粉、粉煤灰)、综合性单位(水泥检测、研究、设计、情报、供应、使用、设备制造)等水泥类领域,会员单位分布六省一市。

协会现有各种不同所有制会员单位173家,其中国有控股企业58家(占33.5%)、三资企业10家(占5.8%)、民营企业97家(占56.1%)、其它成分企业8家(占4.6%)。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上海市水泥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HANGHAI CEMENT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CT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精神组建,是以上海地区为主从事水泥生产、经营、科研、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中华人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维护水泥行业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及同业间协调。研究行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引导和促进行业经济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本协会同时接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和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

(一) 宣传贯彻国家关于水泥行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推进水泥行业环保[2]、节能的进程,向水泥深加工,利用工业废弃物生产水泥等领域拓展,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 收集、整理国内外水泥行业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并办刊物向会员传递;

(三) 根据会员需求组织市场拓展,发布市场信息,推介行业产品或者服务,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按规定开展水泥质量诚信评比活动;

(四) 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可以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提出制订有关技术标准的建议或者参与有关技术标准的制订;

(五) 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就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可以对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经营事宜进行协调,可以代表本行业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行业协会可以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七) 可代表本行业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八) 对违反行业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形象的会员,可以按照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并可将有关行业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可以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予以查处;可以根据需要,制订行业内争议处理的规则和程序;

(九) 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十) 通过政府委托,可以开展行业评估论证、技能资质考核、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行业调研、技术培训、编辑出版、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价格协调、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等。

第八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

(一) 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 本协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三) 本协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协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团体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本行业同业企业及其它经济组织,以及外省市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的单位;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交入会申请书;

(二) 本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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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