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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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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泥行業協會於1985年12月7日成立,1991年9月24日通過上海市民政局註冊審查,並於1999年6月10日通過清理整頓,重新予以登記,是合法的社會團體,《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登記證》證件號為「滬民社證字第0433號,代碼: 50177116-1號,現任協會會長諸葛培智為法人代表。

主管單位是

上海市城鄉建設和管理委員會,登記主管是:上海市社團管理局,業務上也受中國水泥協會的指導。

協會現有會員單位涉及水泥生產、散裝水泥[1]中轉、摻合料(礦粉、粉煤灰)、綜合性單位(水泥檢測、研究、設計、情報、供應、使用、設備製造)等水泥類領域,會員單位分布六省一市。

協會現有各種不同所有制會員單位173家,其中國有控股企業58家(占33.5%)、三資企業10家(占5.8%)、民營企業97家(占56.1%)、其它成分企業8家(占4.6%)。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上海市水泥行業協會,英文譯名:SHANGHAI CEMENT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SCTA

第二條 本協會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上海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精神組建,是以上海地區為主從事水泥生產、經營、科研、及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實行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遵守中華人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律,維護水泥行業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服務,保障行業公平競爭,溝通會員與政府、社會的聯繫,及同業間協調。研究行業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引導和促進行業經濟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本協會同時接受上海市城鄉建設和交通委員會和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和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協會的任務是:

(一) 宣傳貫徹國家關於水泥行業的各項方針、政策,推進水泥行業環保[2]、節能的進程,向水泥深加工,利用工業廢棄物生產水泥等領域拓展,提高市場競爭力;

(二) 收集、整理國內外水泥行業的技術、管理、市場等方面的信息,並辦刊物向會員傳遞;

(三) 根據會員需求組織市場拓展,發布市場信息,推介行業產品或者服務,開展行業培訓,提供諮詢服務,按規定開展水泥質量誠信評比活動;

(四) 制訂本行業的行規行約,可以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提出制訂有關技術標準的建議或者參與有關技術標準的制訂;

(五) 對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或者會員與消費者之間就行業經營活動產生的爭議事項進行協調,可以對本行業協會與其他行業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相關經營事宜進行協調,可以代表本行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六) 根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代表行業內相關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採取保障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行業協會可以參與反傾銷的應訴活動;

(七) 可代表本行業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涉及行業利益的事項,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八) 對違反行業協會章程或者行規行約、損害行業整體形象的會員,可以按照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並可將有關行業自律措施告知政府有關工作部門。對行業內違法經營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行業協會可以建議並協助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予以查處;可以根據需要,制訂行業內爭議處理的規則和程序;

(九) 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十) 通過政府委託,可以開展行業評估論證、技能資質考核、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等工作。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調研、技術培訓、編輯出版、會展招商、產品推介、價格協調、中介諮詢服務、國內外信息技術交流等。

第八條 本協會活動原則:

(一) 本協會按照核准的章程開展活動,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二) 本協會開展活動,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利益;

(三) 本協會不以協會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如以舉辦的經營實體名義開展活動,則不與本行業內的企業爭利;

(四)本協會開展活動時,遵循「民主集中制」和「自主辦會」原則,做到人員自聘、經費自籌、工作自主。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協會的會員是單位團體會員,申請加入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本行業同業企業及其它經濟組織,以及外省市取得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備案證明》的單位;

(二)承認本協會章程;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交入會申請書;

(二) 本協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審核同意,並發給同意吸收入會的有關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維護行業利益;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支持並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報表。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協會遞交書面函件。

會員如果在兩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通過,予以除名並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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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