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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是研究法律[1]及相关制度的发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科学。狭义的法律史仅着重于法律本身的演进,而广义的法制史所包含的范围较广,除法律本身、法律相关制度以及法律实行的情况外,还包括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含义

通常将法律史等同于法制史,但现今中国的法学学科划分认为,法律史大于法制史,而法律史包括制度史和思想史。国内的硕士点和博士点一般是法律史而不是法制史。

20世纪90年代之前,国内硕士点和博士点通常是法制史的学科点,但是随着世纪末和新世纪的到来,各大重点高校和五大政法院校(现为四个)都认识到这个问题,所以纷纷将硕士点改为法律史,方向包括中国法制史[2]、外国法制史(主要是西方法制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西方法律思想史(与法理学交叉)等等。

但是,在本科的教学中,依旧是分成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而不称为法律史。

相关考试

全国的学会包括了中国法律史学会、全国外国法制史学会、西方法律思想史学会、比较法学会(研究会)等多个学会。

2008年法制史依然是考查分值最少的科目之一,所涉题型只有单选题和多选题两种,其中单选是第一卷的第8题到第11题以及第13题共计考查5分、多选是第57题到第59题共计6分。法制史部分在2008年司法考试中合计考查11分,是2013年司法考试中考查分数最少的一科。

2013年考试大纲

第一章 中国法制史

第一节 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

第二节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第三节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第二章 外国法制史

第一节 罗马

第二节 英美法系

第三节 大陆法系

相关研究

在清代法制史的研究中,州县档案与正史、方志、族谱、官箴书、日记等史料相比,有其独特的价值。充分利用州县档案不只是法律史研究的一个努力方向,亦会是一种重要的发展趋势。若善加利用,可以使研究者获得更加鲜活的文本,进而有可能得出更加贴近历史真实的结论。

清朝正史的可信性

正史一类的历史资料多是政治权力与意识形态的宣示,它不一定是历史事实的真实记录。陈寅恪就曾说过“清代官书未必尽可信赖”,因为实录“悉经改易”(陈寅恪:《柳如是别传》(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882、891页),而官书“多所讳饰”(陈寅恪:《顺宗实录与续玄怪录》,载《金明馆丛稿二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74页)。国家法律、省例多为制度史的研究素材,往往不能反映具体的实践。“官箴书”因其本身负载有“规劝、告诫”的功能,多有表达理想中的“为官之道”或“为幕之道”的目的,即便是官员治理经验的总结,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也未必就是著者为官行为的真实记录,在当时亦未必经过了实践层面的验证。而这些,当然不能成为,至少不能完全成为我们分析当时社会实际的第一手素材。

失之简略是地方志、族谱等资料共存的问题。地方志受体例、内容的限制,往往举其大要而简于叙事,缺乏深度的记述致使细里不明,因果不彰。族谱一类的文献通常也不能反映出族际之间及家族以外的社会实际,而且由于它“攀富”、“攀贵”的特征,所记往往也失于真实。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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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隋唐法律制度》


法制史 01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