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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年度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市政府提出年度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及处理结果报告;向市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进行下列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1.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2.市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3.市级各部门、事业单位财务收支。
4.市辖县(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
5.市政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市级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7.上级审计机关授权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国内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省审计厅授权的其他审计。
(五)按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负责人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与县(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县(区)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县(区)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县(区)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作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七)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
(八)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九)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十)实施“金审工程”,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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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海东地区概况 ,青海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会计网校,2006-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