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擊天安門案
嫌犯信息
姓名 | 國籍 | 當時年齡 | 當時身份 | 當時住址 | 判處刑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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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東(Antonio Riva)李安東又名湯尼(Tony) | 意大利人 | 55 | 天津老世昌公司(James Walter and Sons Co.)北京代理人 | 北京市第一區甘雨胡同乙十七號 | 死刑(宣判後立即被綁赴天橋刑場,執行槍決) |
山口隆一山口隆一英文化名Frank,法文化名Francois Antoine,中文化名劉逸 | 日本人 | 47 | 台基廠大街北京法文圖書館中文部圖書目錄編輯 | 北京市第一區甘雨胡同十六號 | |
馬迪懦(Tarcisio Martina) | 意大利人 | 64 | 天主教易縣教區主教、羅馬教廷駐華公使黎培里的北平代表 | 北京市第一區乃茲府甲六號 | 無期徒刑(1954年被驅逐出境) |
魏智(Henri Vetch) | 法國人 | 52 | 台基廠大街北京法文圖書館經理 | 北京市第五區南池子官豆腐房十五號 | 有期徒刑十年 |
哲立(Quirino Victor Lucy Gerli) | 意大利人 | 56 | 教員 | 北京市第一區船板胡同五十五號 | 有期徒刑六年 |
甘斯納(Walter Genthner) | 德國人 | 39 | 德國寶世公司(Robert Bosch Co.Ltd.)北平代理人 | 北京市第一區甘雨胡同丙十七號 | 有期徒刑五年 |
馬新清 [1] | 中國人 | 31 | 曾任美軍翻譯 | 北京市第五區南池子普渡寺東巷九號 | 有期徒刑九年 |
疑議
一些文章對該案存在的眾多疑點提出質疑:
- 「北京市人民檢察署對美國特務間諜陰謀武裝暴動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案起訴書」中指出查獲的關鍵罪證是「在李安東的住所中搜出陰謀武裝暴動所用的六零(60mm口徑,圓柱炮腿)迫擊炮一門」,但是報紙上所登載的迫擊炮照片為民國20年式82mm迫擊炮,採用平板分離式炮腿。
- 關鍵證據炮彈被混在子彈裡一起計數,而手榴彈卻單獨分開計數。在人民日報登載的物證照片上,炮彈只有一枚。
- 另一罪證——山口隆一繪製、寄給東京的日洲產業株式會社的天安門草圖,描繪以金水橋頭為起點的射線(山口本人解釋為說明進口消防壓水機的功能)。從金水橋上架設迫擊炮射擊,完全不具備可能性。
- 用準確度較低的迫擊炮從1800米外的李安東、山口隆一住處(甘雨胡同乙十七號)炮轟天安門,需要兩次試射,又無法公開進行準確測量,因此幾乎不可能準確炮擊。
- 同案犯馬迪懦主教的被捕比李安東晚7個月,卻既不銷毀情報底稿也不轉移暗藏的軍火,本人也不逃匿,完全不具備間諜的特徵。
- 周恩來曾在1971年表示,指控包瑞德捲入炮擊天安門案件是個錯誤,歡迎包瑞德來中國訪問。
- 據山本市朗著《北京三十五年——一個日本人眼中的新舊中國》(光明日報出版社1985年第一版)一書的資料,1950年5、6月間,作者所在的廠曾生產了國產消防車,並在天安門前與當時進口的日本消防車進行了射水試驗,二者射水高度差不多。位置就在金水橋,由於從金水河中取水還拉斷了石頭柱子賠償了30元修理費。消防隊因此採用了他們的國產消防車。這個小資料可能能解釋當時山口描繪的天安門草圖中,為什麼要向天安門射水的原因。當時的天安門還不是那麼的神聖不可侵犯,試驗時就是對着天安門城樓射水的。
經過
1950年9月18日,北京市公安局偵訊處截獲了山口隆一寄往日洲產業株式會社的一封厚厚的航空信件,信以英文拼成日文音,用英文打字機打印而成。信件中,有一張手繪的天安門射擊草圖稿,上面繪有華表、金水橋、天安門城樓,還有兩條又黑又粗的拋物線,一條指向天安門城樓頂部中央,旁邊有日文註解:「從日本買來的消防壓水機,能超過這個屋頂。」另一條指向天安門中央主席台的一個人,左邊用日文寫着:「到現在水還是達不到這裡。」信中還有一段文字:「每當政府祭禮之日,政府中有名望的人在天安門城樓上,檢閱軍隊分列式和民眾行列,以前的消防壓水機僅能壓至毛澤東所站位置……」
1950年9月28日清晨,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及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市軍事管制委員會在北京逮捕了李安東等6名外國僑民,稱其為美國政府收集情報的間諜,受到前美國駐華大使館駐北平武官處武官包瑞德上校的指揮,企圖在10月1日國慶大典時用迫擊炮等武器轟擊天安門城樓檢閱台,刺殺中共領導人。
1951年8月17日,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市軍事管制委員會軍法處判處李安東和山口隆一死刑,其餘5名罪犯被分別判處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因羅馬教廷駐華公使黎培里的北平代表馬迪懦涉案,1951年9月,中國人民解放軍南京市軍事管制委員會將黎培里驅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