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是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福建省的国家行政机关,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实行省长负责制。 1949年8月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1955年2月改组为福建省人民委员会;1965年8月成立福建省革命委员会;1979年12月,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撤销,恢复成立福建省人民政府[1]。
目录
主要职权
福建省人民政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执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中央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 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 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 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 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 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 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 办理中央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改革
《福建省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我省省级共设置党政机构60个。党委机构19个,其中,纪检监察机关1个,工作机关15个,工作机关管理的机关3个。政府机构41个[2],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4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0个,部门管理机构6个。
省政府机构设置
省政府办公厅和组成部门24个: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厅、科学技术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族与宗教事务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员会、退役军人事务厅、应急管理厅、审计厅、省政府外事办公室。
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1个: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政府直属机构10个:省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广播电视局、体育局、统计局、人民防空办公室、医疗保障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政府信访局(省委信访局与其合署办公)。
其中,工业和信息化厅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牌子;公安厅挂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办公室牌子;民政厅挂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办公室牌子;农业农村厅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商务厅挂口岸工作办公室牌子;退役军人事务厅挂双拥共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市场监督管理局挂知识产权局牌子;人民防空办公室挂民防局牌子;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挂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
此外,设置省政府部门管理机构6个: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大数据管理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狱管理局、文物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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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拨乱反正与改革开放新时期的福建历史,中国历史网,2016-07-01
- ↑ 重磅!福建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出台!设置省级党政机构60个!,搜狐,2018-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