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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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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政协(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1]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目录

机构简介

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从1955年成立,迄今走过66年的历程,现为第十二届。

主 席:黄建盛

副主席:陈海波、郝会龙、赵雨森、张显友、马立群、刘睦终、庞达、迟子建、韩立华、曲敏

秘书长:夏立华

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目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11人;主席1人,副主席9人;秘书长1人,常务委员100人。其候选人从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参加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行使职权

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协商决定下届省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讨论省政协换届的其它重要事项,协商决定本届政协任期内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2、召集并主持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3、在非常情况下,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决定本届政协延长或缩短任期。

4、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做出的全国性的决议。

5、执行全体会议的决议,组织实施全体会议规定的各项任务。

6、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7、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8、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副秘书长。

9、决定本届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10、决定对省政协参加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11、其它事项。

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设办公厅、研究室和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门委员会

政协黑龙江省十二届委员会设立十个专门委员会。

1、提案委员会

2、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3、经济委员会

4、教科卫体委员会

5、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6、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7、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

8、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9、农业和农村委员会

10、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

(二)上下级政协关系

黑龙江省政协与全国政协及基层各市(地)、县(市、区)政协组织的关系是指导关系。指导形式主要有:

1、列席上级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及其他重要的工作会议;

2、上级政协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经验交流会等会议;

3、上级政协的主席、副主席或其他领导人到下级政协视察指导工作;

4、上级政协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分期分批培训下级政协的领导人、政协委员和机关工作人员;

5、上级政协和下级政协之间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建立畅通的信息工作网络;

6、上级政协就一些重要问题同下级政协开展联合调研。

(三)政协界别

黑龙江省政协组织由界别组成。组成政协组织的界别随着国家形势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进行调整。

政协黑龙江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共设30个界别,分别为:

1、 中国共产党

2、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3、 中国民主同盟[2]

4、 中国民主建国会

5、 中国民主促进会

6、 中国农工民主党

7、 九三学社

8、 无党派人士

9、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10、黑龙江省总工会

11、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

12、黑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

1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14、黑龙江省台湾同胞联谊会

15、黑龙江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16、黑龙江省青年联合会

17、文化艺术界

18、科学技术界

19、社会科学界

20、经济界

21、农业

22、教育界

23、体育界

24、新闻出版界

25、医药卫生界

26、少数民族界

27、宗教

28、对外友好界

29、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

30、特别邀请人士

(四)政协委员

政协委员以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每届政协委员名额和人选经上届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政协委员是黑龙江省各个领域、各个界别有代表性和有社会影响、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物

对政协委员的基本要求是: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有: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该地方重大事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可以请求复议。政协组织依法维护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民主权利。

政协委员的义务有: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政协会议作出的决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