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
和平共处是彼此不发生军事冲突而共存,而且不去和任何人发生不好的冲突。 出处是邓小平《和平共处原则具有强大生命力》:“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好的方式。”
目录
五项原则
1955年4月,周恩来总理率领中国代表团参加在印尼万隆举行的亚非会议。会上通过的亚非会议宣言写入周恩来总理最早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
互相尊重主权及领土完整原则:
指各国应相互尊重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互相尊重国家的领土主权,不损害它国领土的完整性。
互不侵犯原则:
各国在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形式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侵犯他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是指国家间在相互关系中不应为实现该国利益而通过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干预他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务。
平等互利原则:
是指各国应当彼此尊重,在法律上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谋求任何特权和攫取该国的片面利益。
和平共处原则:
是指各国应和平地同时存在,和平地交往合作并以和平方法解决彼此之间的各种国际争端。
意义作用
和平共处全面总结概括了当代国际间关系与交往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本身五个原则相互联系,以“相互尊重主 权”为出发点,引申出各项原则;又以“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作为总目标,以其他原则为保障,从而形成了完善 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相互补充发展,具备了比单一原则更丰富全面的内容。
和平共处的意义在于:
1.它具有国际强行法性质,对国际事务具有普遍约束指导作用
2.它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完善了国际法原则体系
3.它为国与国交往合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行为准则
4.它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基本准则
5.它是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武装军事干涉内政行动的重要理论依据和有效手段。
修改
五项原则后来在措辞上作了修改,“平等互惠”改为“平等互利”,“互相尊重领土主权”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 土完整”,即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影响
在三国政府的宣传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上产生重要影响,已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接受,成为处理不同社会和政治制度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还被许多国际多边条约和国际文献所确认。1970年第2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和1974年第6届特别联大《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都明确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包括在内[2]。
中国宣称在处理同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一切国家的关系中,都“一贯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在五项原则的基 础上,同许多国家建立和发展了友好合作关系”,“几十年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经受了国际风云变幻的考验,显示 了强大的生命力,在促进世界和平与国际友好合作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中国不仅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倡导者,而 且是其忠诚的奉行者。在这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中国与绝大多数邻国解决了历史遗留的边界问题,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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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周恩来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成指导国际关系公认准则,中国网, 2009-08-28
- ↑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央视网,2014-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