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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漳械斗

泉漳械斗或称漳泉械斗是发生在18世纪中到19世纪末的台湾(台湾清治时期),祖籍福建的两大闽南语族群泉州人与漳州人)间的武装冲突。漳州移民主要居住在中部平原地带、北部沿海地区及兰阳平原,故漳州话被称为内埔腔;泉州移民主要居住在中部沿海地区、台北盆地,故泉州话被称为海口腔,南部则为泉漳混合区。故“泉州人居住在海滨漳州人居住在内陆平原 清代官员李逢时(生卒:1829-1876,字泰阶,噶玛兰厅人)于1860年代,特作七言古诗〈漳泉械斗歌〉,表达对台湾历来许久漳泉火拼现象的感慨。

〈漳泉械斗歌〉诗云:“漳人不服泉州驴,泉人不服漳州猪。终日纷纷列械斗,田园庐舍相侵渔。台湾自昔称乐土,漳人泉人久安处。迩来强悍风气殊,更望何人固吾圉。甯长敬林国芳,挟富挟贵无王章。艋川摇动鲸鲵窜,虫沙猿鹤罹奇殃。我闻干豆有古寺,土人于此验灾异。今年铁树又开花,械斗从中有天意。天意冥冥不可解,红羊换劫总堪骇。杀人如草死如眠,骷髅屯积血飘洒。君不见,漳人泉人鹬蚌持,粤人竟得渔人利,漳人是猪泉亦猪。又不见,长敬国芳号令行,漳泉各受二人制,泉人是驴漳亦驴。”

目录

械斗形成原因

大致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 清朝中期大量移民来台,先来后到的族群之间存在诸多利益冲突。如灌溉水权、争取垦地、建屋盖庙等等。
  • 同乡移民聚集地相近,与外乡移民利益冲突时容易聚众私自逞斗。
  • 族群之间有文化差异。
  • 官衙控制力不够,无法禁绝。甚至漠视、分化两方争斗,造成两败俱伤以强化自身统治。
  • 民风强悍与罗汉脚人数过多。

重大械斗事件发生地点与年份

18世纪

 
漳泉械斗较严重的地区略图
图片来源维基百科
  • 1751年台湾县漳泉械斗
    • 客家人迁至峰仔峙社 (台北、汐止
  • 1769年彰化漳泉械斗
  • 1775年彰化漳泉械斗
    • 彰化县治西门外四里的蕀桐脚庄,疑为谢笑案之误植
  • 1782年北台湾、彰化、嘉义漳泉械斗(谢笑案)
    • 参与方:南屯、草屯、大里、竹山等地之漳人;鹿港、番仔港等地的泉人
    • 波及地区:笨港、盐水港、十八重溪、大崎顶等地。
    • 事件延续3个多月,最后由福建水师提督黄仕简来台湾镇压才结束。
    • 官方报告:斩首者290馀人,流放者320馀人。淡水同知焦长发措置失宜,肇启漳泉互斗,请旨正法,以昭炯戒。
    • 刑部驳福崧条奏台湾械斗匪犯请停发新疆一折,所驳甚是,已依议行矣。前因积匪猾贼历年发遣新疆者为数太多,经伊勒图具奏,仍改发云、贵、两广烟瘴地方。
  • 1783年台北黄泥塘械斗
  • 1783年台北嘉义彰化漳泉械斗
  • 1786年彰化民变(林爽文案)
    • 含漳、泉、粤、平埔族械斗
  • 1787年淡水厅白石湖漳泉粤械斗
  • 1788年彰化漳泉械斗(陈显案)
    • 陈显,福建晋江人,借口朋友遭漳州人蔡山打伤,聚游民7人报复并抢劫蔡山家财。
  • 1790年彰化泉籍与漳粤械斗(张标案)
  • 1791年彰化漳泉械斗

19世纪

  • 1802年蛤仔难漳泉械斗(吴化)
  • 1806年漳泉新竹械斗
  • 1806年漳泉鹿港械斗
  • 1806年后龙漳泉械斗
    • 泉籍输,死四百馀人
  • 1809年漳泉台北械斗
  • 1809年漳泉彰化械斗(黄红案)
    • 捉奸
  • 1844年彰化漳泉械斗
  • 1844年台北漳泉械斗
  • 1846年漳泉械斗
  • 1847年台中县大甲漳泉械斗
    • 漳人退居山线
    • 班兵械斗
  • 1850年漳泉台北械斗
  • 1850年嘉义、北港漳泉械斗(王涌案)
  • 1850年宜兰漳泉械斗
  • 1851年葫芦墩(丰原)、大甲士林漳泉械斗
  • 1852年淡北漳泉械斗
  • 1853年漳泉台北新竹宜兰械斗
  • 1853年板桥陈林异姓漳泉械斗(林本源案)
    • 职业团体械斗
  • 1855年淡水厅北部漳泉械斗
  • 1859年七月台北枋寮街大火引起械斗
  • 1860年新庄漳泉械斗
  • 1861年淡水漳泉械斗(林国芳案)
  • 1862年4月15日淡水厅漳籍与泉粤械斗(戴万生之役
  • 1865年漳泉嘉义械斗
    • 泉州漳州各居北港街与新港街。

械斗带来的影响

  1. 财产生命损失:之所以称“械斗”,乃指这类型冲突动用的武器通常是致人于死的刀剑甚或枪械。虽然在法治约束下,纵火烧产,破坏屋垣情形比杀人情事较为常见,但是一场中大型械斗下来,伤亡严重可说难以避免。而不论是财产或生命的损失,对于当时社会都造成无法估计的戕害。
  2. 族群迁徙及同化:分类械斗决定台湾族群分布。械斗发生后,胜利者常常霸占落败一方的房屋,并改建庙宇信仰。为了平息纷争或避祸,人口数量较少的落败一方通常迁徙到位置较不好的远地村庄或渐次与胜利者同化为因应。
  3. 官方法制威信尽失:因为械斗过程中,官方衙门做的最多只是办理控制规模与预防民变角色。致使民众不再相信法制,也因此社会守法观念始终无法提升。这种现象,直到台湾日治时期在法治政府全面控制下,才大幅改善。
  4. 划清地界自我设限:械斗之后,各族为了防卫与预防再度发生事端,通常会加强各种工事(例如新八芝兰的类似城堡街道)。这种族群间的对立,造成经济与文化交流的更加困难。这情形,经19世纪末期两族群许多地方士绅努力,才渐次有所改善。不过到如今,族群仍多少还是受其影响。

相关条目

外部连结

相关书目

1. 林伟盛著,《罗汉脚-清代台湾社会与分类械斗》,北市:自立晚报,1993。

相关文学

纸本小说 李乔著,《咒之环》、《散灵堂传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