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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简称CIS,是中国仪器仪表与测量控制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团法人,是党和国家联系仪器仪表与测量控制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中国仪器仪表与测量控制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机构简介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成立于1979年3月,目前学会拥有个人会员5万余名,团体会员近2千家,下属专业分会40个,联系指导地方学会29个,特设工作委员会14个,主办8种仪器仪表及测量控制学术、技术类期刊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2012年5月荣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授予的中国社会组织评估[1]等级5A级科技社团。

友好关系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先后与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德国、新加坡、韩国等国家以及港、澳、台地区相关专业组织正式建立了双边及多边友好关系。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团结、组织广大仪器仪表与测量控制科学技术工作者,以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方针为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民主办会原则,致力于提高仪器仪表与测量控制科技工作者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仪器仪表与测量控制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推广仪器仪表与测量控制科技的普及,推动仪器仪表与测量控制科学技术队伍的成长,扶植仪器仪表与测量控制产业的创新提升,加快仪器仪表与测量控制科技与经济建设相结合,为会员和仪器仪表与测量控制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业务范围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的业务范围包括:会员服务;学术会议与展览;媒体与出版;教育培训;技术咨询;市场调研;信息网络;科技评价;科技奖励。

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仪器仪表学会,英文名为CHINA INSTRUMENT AND CONTROL SOCIETY,缩写为CIS。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仪器仪表科技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以促进仪器仪表及测量控制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2]、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倡导“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团结和组织广大仪器仪表和测控技术的科技工作者,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学会组织建设,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理事会建立党组织,受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领导。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主管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的工作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传播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促进仪器仪表科学技术的创新发展和应用。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仪器仪表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仪器仪表科学技术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培养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

(三)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学科及行业科技创新智库。

(四)开展仪器仪表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技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及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标准制定和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

(五)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交流和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科技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仪器仪表及测控技术信息。

(七)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为我国科学技术发展和仪器仪表产业振兴,组织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对国家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国家事务提出科技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八)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按照规定开展本领域的科技奖励活动,奖励和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发现培养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

(九)兴办有利于仪器仪表科技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经申请、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分为会士、高级会员、普通会员、外籍会员、学生会员。个人会员是学会组织的主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会士:会士是会员在学会的最高学术荣誉。会士制度是为了鼓励学会会员不断攀登科学技术高峰,用于表彰在仪器仪表领域学术上有较深造诣,产业发展上有突出贡献,热心于中国仪器仪表学会工作的着名仪器仪表领域专家,或非本领域的专家和知名人士,对本学会,乃至我国仪器仪表和测量测控事业发展有非常重要影响的贡献者。

(二) 高级会员:取得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等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或获得博士学位,或有重大科技成就,同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术界、工程界或技术科学领域内有重要贡献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人员;

2.曾获国家(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部、委)等奖;

3.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专业论文或着作;

4.曾任本会、本会分支机构或省、区、市级仪器仪表学会的理事或从事学会工作多年,且有显着业绩者。

(三)普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仪器仪表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从事仪器仪表事业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三年以上,并做出一定成绩者;或虽非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但已有相当于本条规定人员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且从事专业工作五年以上的科技人员或技术专家;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仪器仪表专业知识的从事科技组织管理的工作者;

5.在高等院校学习仪器仪表及有关专业,成绩优异的高年级学生、研究生,经学校推荐者。

(四)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会员。

(五)学生会员:在高等院校学习仪器仪表及有关专业,成绩优异的高年级学生、研究生,经学校推荐者。

(六)单位会员: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队伍,愿意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支持学会工作的从事仪器仪表科研、生产、教学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学会学术活动建立密切联系的有关团体。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会士:

1.自然认定会士:满足以下条件的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会员,经本人同意自然认定为本会会士。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中国仪器仪表学会现任和历任的理事长、副理事长。

2.除自然认定的会士外,会士评选采用提名制,会士候选人须由被提名人之外的其他人提名产生。每个会士候选人须得到三名提名人的提名。

3.会士提名每年一次。

4.中国仪器仪表学会会士、理事是有效提名人,每位提名人每年作为提名人提名会士候选人不得超过2人。

(二) 高级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2位高级会员介绍或本会、本会所属分支机构、地方仪器仪表学会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高级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三)普通会员: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或本会、本会所属分支机构、地方仪器仪表学会、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由地方仪器仪表学会批准经本会核准后,即可成为本会普通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外籍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或本会、本会所属分支机构、地方仪器仪表学会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报业务主管单位后,即可成为外籍会员。

(五) 学生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会员介绍或本会、本会所属分支机构、地方仪器仪表学会推荐。

(六)单位会员:本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包括外籍会员);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在承办本会授权组织的活动项目时有获得资助及奖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单位会员还应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协助本会组织学术和科普等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不履行学会章程规定的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受刑事处分,其会籍及所担任的学会职务自然取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