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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簡稱CIS,是中國儀器儀表與測量控制科學技術工作者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社團法人,是黨和國家聯繫儀器儀表與測量控制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中國儀器儀表與測量控制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機構簡介

中國儀器儀表學會成立於1979年3月,目前學會擁有個人會員5萬餘名,團體會員近2千家,下屬專業分會40個,聯繫指導地方學會29個,特設工作委員會14個,主辦8種儀器儀表及測量控制學術、技術類期刊

中國儀器儀表學會2012年5月榮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授予的中國社會組織評估[1]等級5A級科技社團。

友好關係

中國儀器儀表學會先後與美國、英國、日本、法國、德國、新加坡、韓國等國家以及港、澳、台地區相關專業組織正式建立了雙邊及多邊友好關係。

中國儀器儀表學會團結、組織廣大儀器儀表與測量控制科學技術工作者,以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方針為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民主辦會原則,致力於提高儀器儀表與測量控制科技工作者專業技術水平,促進儀器儀表與測量控制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推廣儀器儀表與測量控制科技的普及,推動儀器儀表與測量控制科學技術隊伍的成長,扶植儀器儀表與測量控制產業的創新提升,加快儀器儀表與測量控制科技與經濟建設相結合,為會員和儀器儀表與測量控制科技工作者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業務範圍

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的業務範圍包括:會員服務;學術會議與展覽;媒體與出版;教育培訓;技術諮詢;市場調研;信息網絡;科技評價;科技獎勵。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國儀器儀表學會,英文名為CHINA INSTRUMENT AND CONTROL SOCIETY,縮寫為CI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儀器儀表科技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願結成的,以促進儀器儀表及測量控制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為宗旨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簡稱中國科協)的組成部分。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本會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2]、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倡導「創新、求實、協作、奉獻」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團結和組織廣大儀器儀表和測控技術的科技工作者,認真履行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為創新驅動發展服務、為提高全民科學素質服務、為黨和政府科學決策服務的職責定位,推動開放型、樞紐型、平台型學會組織建設,成為黨領導下團結聯繫廣大科技工作者的社會團體,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努力奮鬥。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本會理事會建立黨組織,受中國科協科技社團黨委領導。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主管和監督管理,接受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的工作指導。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範圍: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傳播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經驗,促進儀器儀表科學技術的創新發展和應用。

(二)弘揚科學精神,普及儀器儀表科學技術知識,傳播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提高儀器儀表科學技術人員的技術和管理水平,注重激發青少年科技興趣,培養青少年的科學文化素質。

(三)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科技戰略、規劃、布局、政策、法律法規的諮詢制定和國家事務的政治協商、科學決策、民主監督工作,建設學科及行業科技創新智庫。

(四)開展儀器儀表科學技術方面的論證、諮詢服務,舉辦科技展覽,支持科學研究;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接受委託承擔項目評估、技術評價、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評價及工程教育專業認證;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開展技術標準制定和科技成果鑑定等工作。

(五)開展國際間科學技術交流和合作,發展同國(境)外科學技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繫。

(六)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發行科技書籍報刊及相關的音像製品,傳播儀器儀表及測控技術信息。

(七)反映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會員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為我國科學技術發展和儀器儀表產業振興,組織會員和科技工作者對國家科學技術政策、法規制定和國家事務提出科技建議,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八)開展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培養和舉薦人才。按照規定開展本領域的科技獎勵活動,獎勵和宣傳優秀科技工作者,發現培養傑出青年科學家和創新團隊。

(九)興辦有利於儀器儀表科技發展的社會公益事業。

業務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准的事項,依法經批准後開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經申請、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本會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分為會士、高級會員、普通會員、外籍會員、學生會員。個人會員是學會組織的主體。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會士:會士是會員在學會的最高學術榮譽。會士制度是為了鼓勵學會會員不斷攀登科學技術高峰,用於表彰在儀器儀表領域學術上有較深造詣,產業發展上有突出貢獻,熱心於中國儀器儀表學會工作的着名儀器儀表領域專家,或非本領域的專家和知名人士,對本學會,乃至我國儀器儀表和測量測控事業發展有非常重要影響的貢獻者。

(二) 高級會員:取得高級工程師、副研究員、副教授等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職務),或獲得博士學位,或有重大科技成就,同時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在學術界、工程界或技術科學領域內有重要貢獻的技術專家和管理人員;

2.曾獲國家(或省、部)級科技進步獎、國家技術發明獎、自然科學獎(部、委)等獎;

3.在國內外發表過重要專業論文或着作;

4.曾任本會、本會分支機構或省、區、市級儀器儀表學會的理事或從事學會工作多年,且有顯着業績者。

(三)普通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有中級或相當於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儀器儀表科技人員;

2.取得碩士以上學位、從事儀器儀表事業的科技人員;

3.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專業工作三年以上,並做出一定成績者;或雖非高等院校本科畢業,但已有相當於本條規定人員的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且從事專業工作五年以上的科技人員或技術專家;

4.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並具有儀器儀表專業知識的從事科技組織管理的工作者;

5.在高等院校學習儀器儀表及有關專業,成績優異的高年級學生、研究生,經學校推薦者。

(四)外籍會員: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績,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學會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後可吸收為外籍會員。外籍會員可優惠獲得學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學會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會議並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

本章程以下規定不含外籍會員。

(五)學生會員:在高等院校學習儀器儀表及有關專業,成績優異的高年級學生、研究生,經學校推薦者。

(六)單位會員:擁有一定數量的科技隊伍,願意參加學會的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從事儀器儀表科研、生產、教學和應用的企事業單位,以及與學會學術活動建立密切聯繫的有關團體。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會士:

1.自然認定會士:滿足以下條件的中國儀器儀表學會會員,經本人同意自然認定為本會會士。

1)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

2)中國儀器儀表學會現任和歷任的理事長、副理事長。

2.除自然認定的會士外,會士評選採用提名制,會士候選人須由被提名人之外的其他人提名產生。每個會士候選人須得到三名提名人的提名。

3.會士提名每年一次。

4.中國儀器儀表學會會士、理事是有效提名人,每位提名人每年作為提名人提名會士候選人不得超過2人。

(二) 高級會員:本人提出申請,由本會2位高級會員介紹或本會、本會所屬分支機構、地方儀器儀表學會推薦,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即可成為本會高級會員,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三)普通會員:本人提出申請,本會會員介紹,或本會、本會所屬分支機構、地方儀器儀表學會、本人所在單位推薦,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或由地方儀器儀表學會批准經本會核准後,即可成為本會普通會員,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四)外籍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本會會員介紹或本會、本會所屬分支機構、地方儀器儀表學會推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報業務主管單位後,即可成為外籍會員。

(五) 學生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本會會員介紹或本會、本會所屬分支機構、地方儀器儀表學會推薦。

(六)單位會員:本單位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即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包括外籍會員);

(二)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四)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單位會員在承辦本會授權組織的活動項目時有獲得資助及獎勵的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按規定繳納會費;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七)單位會員還應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協助本會組織學術和科普等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不履行學會章程規定的繳納會費義務,視為自動退會;再次申請入會需重新審批。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會員受刑事處分,其會籍及所擔任的學會職務自然取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