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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验检测学会(英文名称:China Inspection and Testing Society,缩写为CITS),是由全国检验检测科技工作者、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学者、企业和社会相关代表人士自愿发起成立的全国性、学术型、非盈利[1]的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检验检测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促进市场监管工作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检验检测学会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团体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团组织注册号为51100000088551172E。

办会宗旨

中国检验检测学会办会宗旨是“促进学科建设,服务市场监督”。主要业务范围是:组织开展国内外检验检测及相关领域学术合作交流;推动检验检测学科体系研究;编辑出版检验检测学术刊物和网络宣传;开展中国检验检测科技奖评选工作;组织开展推选相关学科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2]候选人工作;组织开展推选国家科学进步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光华工程科技奖候选人等工作;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技术人员、机构的技术能力评价和标准化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检测技术和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科普和培训工作;其他以检验检测为主的延展性工作。

组织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检验检测学会,英文名称:China Inspection and Testing Society ,英文缩写:CIT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检验检测科学技术工作者、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相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企业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的学风,团结和依靠检验检测机构和广大科技工作者,推进学科建设,服务市场监管,促进检验检测科技创新,提高检验检测科技水平,为国家经济建设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科技理论、检测方法、技术标准、人才培养、能力评价、仪器设备、实验室建设、风险管理等学术交流,以及相关领域内国际合作;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发行检验检测科学期刊,举办本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组织编著出版检验检测学术著作;编辑发布检验检测学科年度发展报告;

(三)开展检验检测科技奖评选工作;

(四)组织推选检验检测领域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人选工作;组织推选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国青年科技奖、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光华工程科技奖候选人工作;

(五)组织参与国家检验检测科技政策、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科研、标准化、技术咨询和科普工作,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六)组织制定检验检测学科发展规划,推进学科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科技人员培养和能力提升,开展检验检测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七)组织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评价,推动检验检测技术进步;

(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单位会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在检验检测领域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实验室、科研院所和重点高校,以及对检验检测学科发展有重要贡献的机构;

(四)个人会员:从事检验检测专业,以及相关科研、教学、管理工作,分析测试仪器设备研发、生产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

(三)宣传本会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所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三)个体言行对本会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