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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查看源代码讨论查看历史

事实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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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于1993年10月成立。是国家民政部依法登记注册的科技型法人社团,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相继挂靠在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具有广泛社会联系和影响。

机构简介

发展高科技,是时代的强音,是历史的呼唤。1993年,邓小平提出“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号召,为了贯彻邓小平“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号召,由王大珩、王淦昌等着名科学家和经济学家发起,建立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

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的中心任务是促进高科技实现产业化,通过加强与中央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企业[1]专家及研究院所、国际组织之间交流,重点开展决策咨询,科技成果转化,学术交流,高科技产业化方面人才培养等工作。

主要工作

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工作的主要渠道是积极开展四个层面的工作:加强与中央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争取指导与支持,承接转移政府职能的社会化服务工作;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建立双靠双促关系;加强与专家及研究院所的联系,建立固定而又灵活的关系;发展国际间交流,建立国际间相互合作关系。

理事会

第一届理事会(1993-1999)理事长为“两弹一星”国家功勋科学家、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两院院士王大珩。

第二届理事会(1999-2009)名誉理事长为王大珩院士、王选院士;

理事长刘纪原同志为第十四、十五届中央委员会委员,九届、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原航天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国家航天局首任局长、国际宇航科学院副主席;

第三届理事会(2009-2017)名誉理事长刘纪原;

理事长许达哲同志为十八、十九届中共中央委员、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工信部原副部长、国防科工局原局长,现任湖南省省委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第四届(2017-2022)和现任第五届理事会(2022年-)理事长包为民同志为第十二、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科技委主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副主席。

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是具有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特点的综合性学会,与科学界、企业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着名专家、教授、知名人士、社会活动家、经济学家企业家,科技管理工作者一道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2]的伟大目标发挥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而共同努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贡献。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伟大目标而奋斗。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自古以来,科学技术就以一种不可逆转、不可抗拒的力量推动着人类社会向前发展。十六世纪以来,世界发生了多次科技革命,每一次都深刻影响了世界力量格局。从某种意义上说,科技实力决定着世界政治经济力量对比的变化,也决定着各国各民族的前途命运。”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大势中,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与社会各界一起,驱动创新,努力作为,开拓新篇章。

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高科技产业化研究会。英文名称:China High-tech Industrilization Association,缩写CHIA。

第二条本会是由我国从事高科技研究、开发及其成果转化的科技工作者、企业家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从事高科技研究、开发及其成果转化的科技工作者、企业家和有关单位,按照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认真履行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加强自身建设的工作职能,推动高科技产业化发展,促进高科技成果转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促进科学与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紧密团结、凝聚广大会员和社会力量在党的周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会围绕高科技产业化和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高科技产业化研究和调研论证活动,发挥智库与咨询作用。承担政府和有关机构委托的课题,提出政策性建议,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二)开展国内外和港、澳、台地区学术交流与合作,发展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有关组织和学者的友好交往,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促进国际合作。

(三)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高科技与产业化》期刊和其它高科技产业化方面的书籍报刊及音像制品。

(四)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委托承担科技成果评价、项目评估、论文评审等任务。

(五)推广先进技术,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供科技信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为中小企业承接高科技成果提供服务。

(六)普及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七)开展培训等工作。

(八)依照有关规定,主办或承办与本会宗旨相符的各种会议、研讨、会展活动,开展推介高科技产业化成果的活动,培育和开拓科技市场,促进多方科技与产业合作。

(九)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承接创新评估、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认证、业务培训、技术标准制定等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服务职能。

(十)开展相关学科领域、专业的团体标准的编制、发布。

(十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评选、表彰、奖励在高科技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单位(不收取费用)。

(十二)推荐高科技产业化所需人才,交流国内外高科技产业化、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和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方面的经验。

(十三)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企业家和有关社会力量,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建设会员之家。

(十四)兴办与本会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包括会员、外籍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1、个人会员

(1)会员。从事科学与技术研究的科技工作者,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各领域从业者,与本会业务有关的科研、教育、管理、企业人员,热心与积极投身高科技产业化事业、为推动高科技产业化及本会工作提供经费支持的人员。

(2)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交流与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企业人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以吸收为本会外籍会员。

2、单位会员。与本会业务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或相关专业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合法设立的科研、教学、生产、设计等类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热心高科技产业化事业、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单位或机构。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会员

1、会员。本人提出申请;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推荐;理事会授权本会组织联络部审查;理事会讨论通过。

2、外籍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理事会讨论通过;按规定报中国科协批准备案。

(二)单位会员

单位向本会或专业委员会提出申请;理事会授权本会组织联络部审查;理事会讨论通过。

以上入会会员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本会刊物上发表文章,优惠订阅本会出版物;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2、外籍会员

(1)可应邀参加本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科普活动和相关活动,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2)可应邀参加本会业务活动;

(3)可优惠获得本会出版物和有关资料;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单位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3、优先获得本会信息资料;

4、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咨询、服务;

5、可以要求本会协助举办相关活动;

6、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荣誉会员和名誉会员。对高科技产业化事业发展和本会工作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和其他人员,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对高科技产业化事业发展有重要贡献,在领域内具有较高威望和影响力,热心参加或协助组织与我国相应机构科学技术交流与项目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和其他外籍人士,经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会员如触犯刑律或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

  1. 企业是什么? ,搜狐,2017-02-28
  2. 什么是真正的小康社会 ,搜狐,20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