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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婚姻家庭建设协会是由本省从事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以及从事婚姻服务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协会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1]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协调各方面力量,广泛深入地开展婚姻家庭问题理论的研究工作,积极协助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管理,并为婚姻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为建立和谐的婚姻家庭作贡献。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协会章程(节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为“广东省婚姻家庭建设协会”(简称粤婚协),英文全称:Marital Family Constructive Institu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缩写:GDMFCI)。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省从事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以及从事婚姻服务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协调各方面力量,广泛深入地开展婚姻家庭问题理论的研究工作,积极协助民政部门进行婚姻登记管理,并为婚姻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为建立和谐的婚姻家庭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政厅,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婚姻法规,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组织有关婚姻问题的社会调查、理论研究、经验及信息交流等活动。

(二)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进行有关婚姻管理、和谐婚姻家庭建设的理论研究;推荐研究成果,提出工作建议。

(三)配合民政部门开展婚姻登记业务培训、婚姻教育、婚姻咨询;组织和指导全省婚介、婚庆服务;组织婚介、婚庆展览展销会;编辑以婚姻登记和婚姻服务为内容的刊物;组织代售婚姻证书及婚姻登记有关资料、物品。

(四)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全省优秀婚介机构、婚庆企业的评比表彰活动。

(五)发展与兄弟省市及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国际友好团体和人士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六)积极发展协会的公益事业[2],担任单位会员合法权益的维护人。

(七)承办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构成。

(一)凡在我省从事婚姻登记管理和婚姻服务以及相关理论研究的单位,从事婚介婚庆服务行业的单位,承认本会章程的,均可申请入会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凡从事婚姻登记管理和婚姻服务工作的人员,以及热心婚姻家庭研究的各界人士,承认本会章程的,均可申请入会为个人会员。

(三)本会根据需要可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协会的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交纳当年会费和会员证工本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为:

(一)单位会员费每年600元及以上;

(二)个人会员费每人每年20元及以上。

每年4月1日前缴纳当年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员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触犯刑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