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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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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婚姻家庭建設協會是由本省從事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以及從事婚姻服務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專業性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協會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1]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協調各方面力量,廣泛深入地開展婚姻家庭問題理論的研究工作,積極協助民政部門進行婚姻登記管理,並為婚姻當事人提供優質服務,為建立和諧的婚姻家庭作貢獻。

協會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領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章程(節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全稱為「廣東省婚姻家庭建設協會」(簡稱粵婚協),英文全稱:Marital Family Constructive Institu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縮寫:GDMFCI)。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本省從事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者和理論工作者以及從事婚姻服務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專業性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協調各方面力量,廣泛深入地開展婚姻家庭問題理論的研究工作,積極協助民政部門進行婚姻登記管理,並為婚姻當事人提供優質服務,為建立和諧的婚姻家庭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領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婚姻法規,維護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組織有關婚姻問題的社會調查、理論研究、經驗及信息交流等活動。

(二)接受有關部門的委託,進行有關婚姻管理、和諧婚姻家庭建設的理論研究;推薦研究成果,提出工作建議。

(三)配合民政部門開展婚姻登記業務培訓、婚姻教育、婚姻諮詢;組織和指導全省婚介、婚慶服務;組織婚介、婚慶展覽展銷會;編輯以婚姻登記和婚姻服務為內容的刊物;組織代售婚姻證書及婚姻登記有關資料、物品。

(四)經有關部門批准,開展全省優秀婚介機構、婚慶企業的評比表彰活動。

(五)發展與兄弟省市及港澳同胞、海外僑胞、國際友好團體和人士的友好往來與合作。

(六)積極發展協會的公益事業[2],擔任單位會員合法權益的維護人。

(七)承辦政府部門和社會團體委託的其它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構成。

(一)凡在我省從事婚姻登記管理和婚姻服務以及相關理論研究的單位,從事婚介婚慶服務行業的單位,承認本會章程的,均可申請入會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凡從事婚姻登記管理和婚姻服務工作的人員,以及熱心婚姻家庭研究的各界人士,承認本會章程的,均可申請入會為個人會員。

(三)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有關人員擔任協會的名譽職務或顧問。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二)擁護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和決定;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交納當年會費和會員證工本費;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決定;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為:

(一)單位會員費每年600元及以上;

(二)個人會員費每人每年20元及以上。

每年4月1日前繳納當年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員費或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觸犯刑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