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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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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称: 户籍制度

别名: 户口制度

世界首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实施时间: 1950年

户籍制度是指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中国历史上的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家族宗族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

以保障部分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当代中国的户籍制度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阻碍,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2013年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户籍制度改革被列为2013年四项重点工作之一。[1]

含义 

户籍制度,也就是户口制度,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制度,是指通过各级权力机构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户口进行调查、登记、申报,并按一定的原则进行立户、分类、划等和编制。它是统治者征调赋役、落实行政管理、执行法律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对农民实行道德教化、经济剥削、人身控制的重要途径,所以,历代王朝都沿袭着这一制度。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一项重点改革,是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的一项重大任务,是实现亿万农业转移人口"市民梦"的一项重大举措。刚刚结束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作为首要任务。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这次户籍制度改革与有关领域改革统筹配套、协同推进,涉及的面之广、人员之多、力度之大,都将是前所未有的。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重点是要通过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主要任务是解决已经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中国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其公民实施的以户为单位的户籍人口管理政策。户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长期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管理方针的制定与实施均建基于此项制度。中国户籍制度的特点是,根据地域和家庭成员关系将户籍属性划分为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这种做法在建国初期曾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城乡交流的日益广泛,该制度已引起愈来愈广泛的争议与指责。2005年底,中国开始着手改革户籍制度。截止至2009年3月,已有河北辽宁等13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

中国现阶段的户籍制度根据血缘继承关系和地理位置把户口划分为了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这种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在城市和农村之间竖起了一座高墙,是对公民身份的一种不公平的等级界定,带有一定的歧视性。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生活民主化的今天,现行户籍制度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争议,户籍制度改革是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持有农村户口公民和整个社会的迫切要求。

中国户籍制度的功能与影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一个不断演变的过程,其变迁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着重户籍的登记管理职能,这时的户籍管理政策最主要的目的在于对人口居住地点与基本信息的登记上面,并不涉及公民的自由迁徙与利益权利的分配等问题;第二个阶段着重户籍在限定人口自由流动方面的功能,其中最主要的是针对人口的乡城流动行为进行严格的约束与规制;第三个阶段着重在相关的利益分配方面,其最突出的表现在于将涉及诸如就业、教育、住房、医疗、社会保障等与公民切身利益相关的诸多福利权益与户口相联系。

1950年8月12日,公安系统在内部颁发了《特种人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正式开始了对重点人口的管理工作,这是新中国户籍制度开始的起点。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制定并颁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后最早的一个户籍法规,从而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3年,在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基础上,大部分农村建立起了户口登记制度。

1954年,中国颁布实施第一部宪法,其中规定公民有"迁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6年、1957年不到两年的时间,国家连续颁发4个限制和控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

1958年1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标志,中国政府开始对人口自由流动实行严格限制和政府管制。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在事实上废弃了1954年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

1975年,宪法正式取消了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此后一直没有恢复。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集镇落户。

1985年7月,公安部又颁布了《关于城镇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农转非"内部指标定在每年万分之二。同时,作为人口管理现代化基础的居民身份证制度也在同样的背景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9月宣布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终于使户籍制度做出了相应的初级改革。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规定: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稳定的职业或者生活来源,已居住一定年限并符合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的,可准予在该城市落户等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建国以来,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历史户籍

户籍制度指中国封建社会对全国人口进行管理,并据以征调赋税、劳役和征集兵员以及区分人户职业和等级的重要制度。中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人口调查并制定和执行一套严密户籍管理制度的国家。中国户籍制度的出现可以追溯到商代。殷墟甲骨卜辞表明,商朝在进行较大规模的军事征伐行动之前或过程中,大都下令"登人",即下达征集兵员的命令。"登人"的数目,一次从千人到万余人不等,这在当时来说是很大的,而且无疑是以户籍的记载为基础的。西周青铜器铭文中多有周王赏赐给贵族大臣们人口的记载,有的以"人"、"夫"为计算单位,有的以"户"、"家"为计算单位。根据《周礼》的记载,中国早在西周,就在秋官司寇之下设置了名为司民的专职掌管户口的官吏,负责计算全国的户口人丁数目,并定期向周王报告。周王朝规定要将当时的户籍文件妥慎保存在"天府"内,并由有关部门分别保管副本。公元前789年,周宣王在征犬戎失利后,立即进行了大规模的人口调查,当时叫做"科民",以便迅速补充兵员。从这些关于中国古代户籍管理的早期记载,可以看出户籍管理与役使人力的密切关系。

户籍与赋役

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生产事业是农业,绝大多数的人口是农业人口,所以历代的户籍管理又与土地赋役有着密切的联系。战国时期,在韩、赵、魏、秦等国都先后推行了"上计"制度,即地方官必须在每年年底以前,将辖区现有人口数字、本年度的赋税收支结算和下年度的预算写在"券"上,送到中央去,中央把"券"割分为二,收执右券而发还左券,据以检查地方官的工作。地方官要完成"上计"工作,就必须编制好本地区的户籍和赋役册籍资料。西汉初年开始按人口征调赋役"初算赋",唐代的税制从租庸调改为两税,郡县官府每年仍然要造计账,宋代规定每年一上账目奏状,明清时期每年要呈交奏销册,都是从"上计"制度发展而来的。明代的户口黄册又名赋役黄册,在每户名下将人丁、事产并列,每户都要注明有无或占有土地多少、 好坏,交税等级、 数量等。清代基本上沿袭明制。这些都说明户籍管理和赋役管理已经基本上合而为一了。

四民等级体系与特权户

封建社会中,人们在身份、地位、权利和义务等方面都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的关系也反映在户籍制度中。从战国开始,被称为四民的"士、农、工、商"等级体系便逐渐确立了。"士"是四民之首,历代的官吏主要是从这个阶层选拔出来的;"农"是从事耕作的,当时被视为本业,其地位仅次于"士";"工"、"商"则被看为是从末业,地位又更低一些。"士"虽然不能像勋戚贵族和现任官吏一样享有种种政治特权,但也能享受减免赋役的优待。晋至唐初,是最讲究门阀士族等级的时期,门第高的往往易于得官,士人只要名载"黄籍",便可免除赋役负担,并可荫庇他人。以后,不论唐代的不课户,宋、元时期的形势户、官宦户,明、清的绅户等,实际上都享受某种法定和法外的特权;元代虽然歧视儒士,但儒户仍可得到蠲免科差的待遇。

军民异籍

军民异籍是中国封建社会户籍制度的特点之一。战国以前,服兵役贵族的特权,这是他们升官晋爵和夺取更高地位的途径,因此不肯轻许庶民进入军队。但其后,随着战争规模的扩大,战役的频繁,需要大量补充兵员,逐渐实行了普遍征兵的制度。一般士兵不但随时有伤亡的危险,而且生活艰苦,其地位逐渐沦于一般平民之下,许多人都想法逃避兵役。东汉末年以迄三国时期,军户逐渐从一般民户中划分出来。列入军户的人,不但本人终身为兵,而且子孙后代都有服军役的义务,不准改业,甚至婚嫁也限制在同类户籍中进行。长期以来,军户被列为低贱的社会阶层。 明代的户口分为军、 民、灶、匠四大类,关于拘查追捕逃军的记载也特别多,反映出军籍人户的痛苦。至于北魏的镇军,西魏、北周的府兵,辽、金两代的礼军,金代的猛安、谋克,元代的蒙古军及宿卫军,以至清代的满、蒙、汉军八旗,则是以统治氏族为主组成的镇压力量,其权利、义务当然与一般军籍不同。正因为如此,更需要有特殊的军籍(旗籍)户口以进行管理。不论按社会身份、军民职业抑或按民族区分的不同户籍制度,都是封建社会等级制度和特定历史时期社会政治情况的反映。

户籍制度但是,由于封建社会的户籍制度具有明显的阶级压迫性质,广大人民为了摆脱沉重的赋役负担和被迫世代当军充匠的痛苦生活,历来就存在着对这套反动户籍制度的对抗和破坏,历代隐逃户口、流徙逃亡以谋挣脱户籍枷锁的斗争此起彼伏。此外,地主阶级内部各阶层、各集团之间的利益又是不统一的,皇帝与各级勋贵官僚之间,中央政权与各级地方政权之间,官府与其官僚吏役之间,往往都为自己的私利,或以滥加赏赐,或以非法荫庇,或以隐匿欺骗,破坏整体的户口赋役制度。因此,中国封建社会的户籍制度虽然存在了约3000年,却是在"建立──败坏──整顿──再败坏──再建立"的反复循环中发展过来的。它从来没有真正达到统治阶级对其户籍制度的全部要求,也不可能真正健全地发展,结果是与封建制度的崩溃同归于尽。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