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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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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稱: 戶籍制度

別名: 戶口制度

世界首創: 中華人民共和國

實施時間: 1950年

戶籍制度是指一項基本的國家行政制度。中國歷史上的戶籍制度是與土地直接聯繫的,以家庭家族宗族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現代戶籍制度是國家依法收集、確認、登記公民出生、死亡、親屬關係、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

以保障部分公民在就業教育社會福利等方面的權益,以個人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當代中國的戶籍制度已經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阻礙,迫切需要進行改革,加快形成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新格局。2013年1月7日召開的全國政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戶籍制度改革被列為2013年四項重點工作之一。[1]

含義 

戶籍制度,也就是戶口制度,是隨着國家的產生而形成的一種社會制度,是指通過各級權力機構對其所轄範圍內的戶口進行調查、登記、申報,並按一定的原則進行立戶、分類、劃等和編制。它是統治者徵調賦役、落實行政管理、執行法律的主要依據,也是國家對農民實行道德教化、經濟剝削、人身控制的重要途徑,所以,歷代王朝都沿襲着這一制度。

加快戶籍制度改革,是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部署的一項重點改革,是推進中國特色新型城鎮化的一項重大任務,是實現億萬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夢"的一項重大舉措。剛剛結束的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明確提出要推進以人為核心的城鎮化,把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作為首要任務。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的部署,這次戶籍制度改革與有關領域改革統籌配套、協同推進,涉及的面之廣、人員之多、力度之大,都將是前所未有的。

加快戶籍制度改革,重點是要通過調整完善戶口遷移政策,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就業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主要任務是解決已經轉移到城鎮就業的農業轉移人口落戶問題,穩步提高戶籍人口城鎮化水平,穩步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

中國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其公民實施的以戶為單位的戶籍人口管理政策。戶籍表明了自然人在本地生活的合法性。長期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管理方針的制定與實施均建基於此項制度。中國戶籍制度的特點是,根據地域和家庭成員關係將戶籍屬性劃分為農業戶口非農業戶口。這種做法在建國初期曾起到積極作用,但隨着城鄉交流的日益廣泛,該制度已引起愈來愈廣泛的爭議與指責。2005年底,中國開始着手改革戶籍制度。截止至2009年3月,已有河北遼寧等13個省、市、自治區相繼取消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性質劃分。

中國現階段的戶籍制度根據血緣繼承關係和地理位置把戶口劃分為了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這種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在城市和農村之間豎起了一座高牆,是對公民身份的一種不公平的等級界定,帶有一定的歧視性。在市場經濟高速發展和社會生活民主化的今天,現行戶籍制度已經引起了越來越多的爭議,戶籍制度改革是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持有農村戶口公民和整個社會的迫切要求。

中國戶籍制度的功能與影響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它是一個不斷演變的過程,其變遷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着重戶籍的登記管理職能,這時的戶籍管理政策最主要的目的在於對人口居住地點與基本信息的登記上面,並不涉及公民的自由遷徙與利益權利的分配等問題;第二個階段着重戶籍在限定人口自由流動方面的功能,其中最主要的是針對人口的鄉城流動行為進行嚴格的約束與規制;第三個階段着重在相關的利益分配方面,其最突出的表現在於將涉及諸如就業、教育、住房、醫療、社會保障等與公民切身利益相關的諸多福利權益與戶口相聯繫。

1950年8月12日,公安系統在內部頒發了《特種人口管理暫行辦法(草案)》,正式開始了對重點人口的管理工作,這是新中國戶籍制度開始的起點。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制定並頒布了《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這是建國後最早的一個戶籍法規,從而基本統一了全國城市的戶口登記制度。

1953年,在第一次全國人口普查的基礎上,大部分農村建立起了戶口登記制度。

1954年,中國頒布實施第一部憲法,其中規定公民有"遷徙和居住的自由"。

1955年6月,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經常戶口登記制度的指示》,規定全國城市、集鎮、鄉村都要建立戶口登記制度,開始統一全國城鄉的戶口登記工作。

1956年、1957年不到兩年的時間,國家連續頒發4個限制和控制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

1958年1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為標誌,中國政府開始對人口自由流動實行嚴格限制和政府管制。第一次明確將城鄉居民區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兩種不同戶籍。在事實上廢棄了1954年憲法關於遷徙自由的規定。

1975年,憲法正式取消了有關遷徙自由的規定,此後一直沒有恢復。

1984年10月,國務院發《關於農民進入集鎮落戶問題的通知》允許農民自理口糧進集鎮落戶。

1985年7月,公安部又頒布了《關於城鎮人口管理的暫行規定》,"農轉非"內部指標定在每年萬分之二。同時,作為人口管理現代化基礎的居民身份證制度也在同樣的背景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85年9月宣布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逐步確立終於使戶籍制度做出了相應的初級改革。

1997年6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和關於完善農村戶籍管理制度的意見》,明確規定:從農村到小城鎮務工或者興辦第二、三產業的人員,小城鎮的機關、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聘用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在小城鎮購買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可以辦理城鎮常住戶口。

1998年7月,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解決了新生嬰兒隨父落戶、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以及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隨其共同居住的直系親屬,凡在城市有合法固定的住房、合法穩定的職業或者生活來源,已居住一定年限並符合當地政府有關規定的,可准予在該城市落戶等幾個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

2001年3月30日,國務院批轉了公安部《關於推進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對辦理小城鎮常住戶口的人員,不再實行計劃指標管理。

建國以來,中國戶籍管理制度的變化大致可劃分為3個階段:第一階段,1958年以前,屬自由遷徙期;第二階段,1958年~1978年,為嚴格控制期;第三階段,1978年以後,半開放期。

歷史戶籍

戶籍制度指中國封建社會對全國人口進行管理,並據以徵調賦稅、勞役和徵集兵員以及區分人戶職業和等級的重要制度。中國是世界上最早進行人口調查並制定和執行一套嚴密戶籍管理制度的國家。中國戶籍制度的出現可以追溯到商代。殷墟甲骨卜辭表明,商朝在進行較大規模的軍事征伐行動之前或過程中,大都下令"登人",即下達徵集兵員的命令。"登人"的數目,一次從千人到萬餘人不等,這在當時來說是很大的,而且無疑是以戶籍的記載為基礎的。西周青銅器銘文中多有周王賞賜給貴族大臣們人口的記載,有的以"人"、"夫"為計算單位,有的以"戶"、"家"為計算單位。根據《周禮》的記載,中國早在西周,就在秋官司寇之下設置了名為司民的專職掌管戶口的官吏,負責計算全國的戶口人丁數目,並定期向周王報告。周王朝規定要將當時的戶籍文件妥慎保存在"天府"內,並由有關部門分別保管副本。公元前789年,周宣王在征犬戎失利後,立即進行了大規模的人口調查,當時叫做"科民",以便迅速補充兵員。從這些關於中國古代戶籍管理的早期記載,可以看出戶籍管理與役使人力的密切關係。

戶籍與賦役

由於中國封建社會的主要生產事業是農業,絕大多數的人口是農業人口,所以歷代的戶籍管理又與土地賦役有着密切的聯繫。戰國時期,在韓、趙、魏、秦等國都先後推行了"上計"制度,即地方官必須在每年年底以前,將轄區現有人口數字、本年度的賦稅收支結算和下年度的預算寫在"券"上,送到中央去,中央把"券"割分為二,收執右券而發還左券,據以檢查地方官的工作。地方官要完成"上計"工作,就必須編制好本地區的戶籍和賦役冊籍資料。西漢初年開始按人口徵調賦役"初算賦",唐代的稅制從租庸調改為兩稅,郡縣官府每年仍然要造計賬,宋代規定每年一上賬目奏狀,明清時期每年要呈交奏銷冊,都是從"上計"制度發展而來的。明代的戶口黃冊又名賦役黃冊,在每戶名下將人丁、事產並列,每戶都要註明有無或占有土地多少、 好壞,交稅等級、 數量等。清代基本上沿襲明制。這些都說明戶籍管理和賦役管理已經基本上合而為一了。

四民等級體系與特權戶

封建社會中,人們在身份、地位、權利和義務等方面都是不平等的。這種不平等的關係也反映在戶籍制度中。從戰國開始,被稱為四民的"士、農、工、商"等級體系便逐漸確立了。"士"是四民之首,歷代的官吏主要是從這個階層選拔出來的;"農"是從事耕作的,當時被視為本業,其地位僅次於"士";"工"、"商"則被看為是從末業,地位又更低一些。"士"雖然不能像勛戚貴族和現任官吏一樣享有種種政治特權,但也能享受減免賦役的優待。晉至唐初,是最講究門閥士族等級的時期,門第高的往往易於得官,士人只要名載"黃籍",便可免除賦役負擔,並可蔭庇他人。以後,不論唐代的不課戶,宋、元時期的形勢戶、官宦戶,明、清的紳戶等,實際上都享受某種法定和法外的特權;元代雖然歧視儒士,但儒戶仍可得到蠲免科差的待遇。

軍民異籍

軍民異籍是中國封建社會戶籍制度的特點之一。戰國以前,服兵役貴族的特權,這是他們升官晉爵和奪取更高地位的途徑,因此不肯輕許庶民進入軍隊。但其後,隨着戰爭規模的擴大,戰役的頻繁,需要大量補充兵員,逐漸實行了普遍徵兵的制度。一般士兵不但隨時有傷亡的危險,而且生活艱苦,其地位逐漸淪於一般平民之下,許多人都想法逃避兵役。東漢末年以迄三國時期,軍戶逐漸從一般民戶中劃分出來。列入軍戶的人,不但本人終身為兵,而且子孫後代都有服軍役的義務,不准改業,甚至婚嫁也限制在同類戶籍中進行。長期以來,軍戶被列為低賤的社會階層。 明代的戶口分為軍、 民、灶、匠四大類,關於拘查追捕逃軍的記載也特別多,反映出軍籍人戶的痛苦。至於北魏的鎮軍,西魏、北周的府兵,遼、金兩代的禮軍,金代的猛安、謀克,元代的蒙古軍及宿衛軍,以至清代的滿、蒙、漢軍八旗,則是以統治氏族為主組成的鎮壓力量,其權利、義務當然與一般軍籍不同。正因為如此,更需要有特殊的軍籍(旗籍)戶口以進行管理。不論按社會身份、軍民職業抑或按民族區分的不同戶籍制度,都是封建社會等級制度和特定歷史時期社會政治情況的反映。

戶籍制度但是,由於封建社會的戶籍制度具有明顯的階級壓迫性質,廣大人民為了擺脫沉重的賦役負擔和被迫世代當軍充匠的痛苦生活,歷來就存在着對這套反動戶籍制度的對抗和破壞,歷代隱逃戶口、流徙逃亡以謀掙脫戶籍枷鎖的鬥爭此起彼伏。此外,地主階級內部各階層、各集團之間的利益又是不統一的,皇帝與各級勛貴官僚之間,中央政權與各級地方政權之間,官府與其官僚吏役之間,往往都為自己的私利,或以濫加賞賜,或以非法蔭庇,或以隱匿欺騙,破壞整體的戶口賦役制度。因此,中國封建社會的戶籍制度雖然存在了約3000年,卻是在"建立──敗壞──整頓──再敗壞──再建立"的反覆循環中發展過來的。它從來沒有真正達到統治階級對其戶籍制度的全部要求,也不可能真正健全地發展,結果是與封建制度的崩潰同歸於盡。

參考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