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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英语:Militia)或武装民兵,是一种由非现役或后备军人组成的军事组织,成员多来自在地的国民或居民,成员不是职业军人,通常来自各行各业,但包括自军中退役的退伍军人。

民兵可能出现的场合,包括作为一个国家对抗外敌时的辅助或是后备补充兵力,也可能是在内战的场合出现在反对政府的武装力量当中,或者是在和平时期民间自己组织的武装力量。民兵多半有固定的工作或者是职业,只有在需要的时候才会组织起来执行战斗或者是相关的支援任务。

在历史上民兵参与战争或者是冲突的机会非常多,无论是在传统正规军队作战的场合,或者是作为游击战的武装力量。包括美国独立战争美国南北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越战、苏联入侵阿富汗、对抗伊斯兰国乌克兰内战等时期,以及在非洲许多内战当中,民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在美国允许人民拥有枪支的权利也与美国独立战争的民兵有很大关联[1]

发展历程

民兵,是指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通常是国家或政治集团的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常备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有的则同预备役相结合,既是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又是预备役的一种组织形式。中国民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后备军,是巩固基层政权、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是进行现代条件下人民战争的基础。

中国民兵

产生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伴随着中国革命和建设进程不断发展壮大,始终是我党领导的“三结合”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革命战争年代,民兵为人民解放、民族独立和新中国的建立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新中国成立后,民兵在建设祖国、保卫祖国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中国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这就从法律上确立了中国民兵在武装力量体制中的战略地位。新时期,中国民兵建设取得了重大成绩。民兵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任务;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随时准备参军参战和支前,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中国民兵实行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的组织领导体制。全国的民兵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下,由总参谋部主管;各大军区按照上级赋予的任务负责本区城的民兵工作;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人民武装部是该地区的民兵领导指挥机关;乡、镇、部分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设有人民武装部,负责民兵和兵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民兵工作实施原则领导,对民兵工作实施组织和监督。中国实行普遍民兵制。兵役法规定,中国“凡18岁至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除应征服现役的以外,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根据需要,吸收女性公民参加基干民兵。”根据普遍民兵制的要求,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只要符合民兵条件,都有义务依照这一规定参加民兵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是一种依法成立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国防权利和承担国防义务的社会实体,这些组织都有义务支持建立和发展民兵组织、参加民兵建设。普遍民兵制作为一项基本的军事制度,是毛泽东人民战争思想在新时期国防建设中的具体体现。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我们仍然需要依靠人民战争的整体威力。中国民兵作为动员群众、武装群众的主要组织形式,只有保持它的普遍性、群众性,才能将人民战争之深厚伟力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实行普遍民兵制,将符合条件的适龄公民最大限度地保留在民兵组织之中,有利于坚持传统的民兵制度,使我党我军这一宝贵的财富得以继承和发展;有利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大的后备力量动员基础,以应付各种规模和形态的战争对力量的需求;有利于通过民兵工作的影响,辐射增强全民的国防观念。

民兵分类、编组。民兵区分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28岁以下退出现役的士兵和经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以及选定参加军事训练的人员编入基干民兵组织。其余18~35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编入普通民兵组织。女民兵只编基干民兵,人数控制在适当的比例内。陆海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和城市有特殊情况的单位,基干民兵的年龄可适当放宽。民兵的编组是将符合参加民兵条件的公民,根据人数,按班、排、连、营、团等建制序列分别编入所在单位的民兵组织之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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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