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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

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专项规划、跨区县(市)区域规划和地方规划。负责市级专项规划的立项管理,会签或联合上报需报市政府批准的规划,衔接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建立健全科学制定、有效实施、及时评估和动态调整全市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度机制,强化约束和导向作用。

(二)统筹协调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研判经济发展趋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综合协调全市宏观调控政策,会同相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机制,推进宏观调节目标制定和政策手段运用机制化,提高相机抉择水平,增强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三)负责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全市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全市经济运行有关重大问题。

(四)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拟订财政政策、金融发展对策、土地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综合管理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五)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

(六)承担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管理职责,拟订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负责规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市财政性建设资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重大建设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外资重大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参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及措施;承担全市重点工程项目稽察工作;指导全市工程咨询业发展。

(七)推进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全市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做好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综合平衡全市工业发展规划,参与推进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研究并组织实施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推进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拟订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组织拟订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统筹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协调解决全市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八)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按相关权限实施对能源项目和计划的管理;提出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工作。负责全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进工作;依法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

(九)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承担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区域协调发展及老工业基地振兴、沈阳经济区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

(十)推进全市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全市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一)研究分析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相关工作;编制全市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全市粮食棉花、食糖和化肥等重要商品储备。

(十二)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十三)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按规定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招投标工作。

(十四)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动员相关工作;负责交通战备和信息动员工作。

(十五)协调解决区、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价格的方针政策[2]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价格改革及定价、调价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市管商品和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管理办法。

(十七)提出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计划建议;负责监测、预测、分析全市价格总水平的变动趋势,及时进行市场价格预警并提出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控市场,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措施建议;建立、完善全市价格监测体系。

(十八)起草有关全市价格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监督指导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负责全市价格、收费标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负责价格诚信体系建设。

(十九)贯彻实施国家、省的各项价格规定和统一调价方案;拟订全市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价格政策;按省授权制定和调整全市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执行价格听证制度。

(二十)负责全市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监督检查工作,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受理有关价格方面的举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协调处理价格纠纷;监督并推行明码标价;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授权,配合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和处理价格垄断行为;指导价格方面的社会监督。

(二十一)组织对农产品、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承担商品和服务价格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负责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等工作。

(二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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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