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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流通分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事實揭露 揭密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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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流通分會成立於2000年。2010年8月,流通分會與2007年成立的中國紡織服裝專業市場聯盟合併,是分會發展歷史上的里程碑事件。此次合併,不僅擴大了流通分會的會員隊伍,同時完善了產業流通鏈條,與產業的發展更加環環相扣、緊密相連。

合併後的流通分會成員單位,主要由國內紡織服裝流通領域相關的紡織原料公司、專業市場、物流公司、電子商務[1]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商會協會等組成。分會現有理事單位90多家,會員單位數量超過400 家。

協會宗旨

流通分會的宗旨是努力踐行科學發展觀,維護行業、企業合法權益,營造健康有序的經營環境,為政府、行業、社會提供與紡織服裝流通領域相關的各類服務,發揮流通環節重要作用,推動紡織產業升級。

主要職能

流通分會除了向政府部門反映本行業企業和成員單位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成員單位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外,還將對行業工作進行引導,加強行業自律,開展信用評價,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其它職能還包括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交流與合作,通過培訓、研討、論壇等形式,指導協助成員單位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並開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2]等。

協會章程

(經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流通分會,英文名稱為:China Commercial Circulation Association of Textile and Apparel,縮寫:CAT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國內紡織服裝流通領域有關紡織原料公司、專業市場、物流公司、電子商務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單位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行動指南,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科學發展觀,維護行業、企業合法權益,營造健康有序的經營環境,發揮流通環節重要作用,推動紡織產業升級。

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的領導、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駐所:北京東長安街1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向政府部門反映本行業企業和會員在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和企業合法權益;

(二)對行業工作進行引導,加強行業自律,開展信用評價,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三)開展調查研究,收集、分析、發布國內外相關經濟信息,依照有關規定建立信息網絡,創辦刊物,開展諮詢服務,舉辦報告會、研討會、論壇等;

(四)積極推進行業技術進步,參與制定、修訂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組織科技成果及新產品的推廣應用;

(五)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推動行業發展,致力於紡織品、服裝、原輔材料生產和流通的節能減排;

(六)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會員行為,協調會員之間的相關爭議,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七)參與組織相關電子交易平台、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設,根據行業發展需要組織相關展銷、展覽等市場拓展活動;

(八)組織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指導協助會員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九)參與相關產品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等有關活動,維護紡織流通產業安全。

(十)開展國內外經濟交流與合作,聯繫相關國際組織,協助會員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協調對外貿易爭議;

(十一)開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二)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和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章程及本會章程;

(二)有積極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凡從事本行業並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地方協會或相關的社會團體,均可申請成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推選的全權代表是本會的會員代表;

(五)凡從事本行業相關管理、技術、研究工作,對本行業有重大貢獻的專家、學者和熱心支持促進本行業發展的知名人士,均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諮詢服務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需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章程與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維護本行業的共同利益;

(四)積極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按要求提供相關統計數據、資料;

(六)對本行業的發展和本會的工作提供合理化建議;

(七)按期足額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牌證。會員因下列原因可視為自動退會:

(一)停業或已轉產、破產

(二)被依法撤銷;

(三)連續3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章程及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視頻

中國紡織工業聯合會流通分會 相關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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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