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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National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歸口中央統戰部領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早成立的中央部委之一。國家民委承擔着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研究民族理論,展開民族工作和民族教育。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監督辦理少數民族[1]權益保障事宜。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民族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議。

(二)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起草民族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負責督促檢查落實情況,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聯繫民族自治地方,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貫徹落實。

(四)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

(五)負責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社會事業方面的問題並提出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技術合作等有關工作。?

(七)負責組織指導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承辦國務院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組織協調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

(八)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十)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廳

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協調安排委領導活動;承擔聯繫兼職委員單位的具體工作;負責機關規章制度建設和國家民委有關綜合性文稿起草;負責機關會議活動管理和重要會議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委內重要會議決定事項及委領導交辦事項的督查督辦,協調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承擔聯繫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自治地方成立逢10周年慶祝有關工作;承擔少數民族重要學習、參觀、考察等事宜的具體工作和有關接待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值班工作;負責機關並指導在京直屬單位文電、應急、機要、檔案、保密、信訪等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政策法規研究司

起草民族法律法規草案,擬定政策措施;組織開展民族理論、民族政策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承擔指導、協調民族區域自治法貫徹落實的具體工作;承辦民族識別、民族成份管理有關工作;承辦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有關管理工作的具體指導和協調;承擔行政複議[2]工作;承擔國家民委民族研究項目的規劃及實施等工作,組織開展有關學術交流活動;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協調推進司

承擔指導、協調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工作;統籌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研究,提出有關政策建議;承擔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政策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工作;承擔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有關研究基地、實踐基地建設工作,組織開展中華民族共同體歷史研究工作;管理民族工作領域專項規劃;承擔聯繫國家民委委員單位的有關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經濟發展司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負責規劃管理和擬訂少數民族事業等專項規劃,承擔監督檢查規劃實施情況的具體工作;參與擬訂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相關領域的發展規劃;承擔民族統計分析和綜合評價監測體系的有關工作;承擔參與協調民族地區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合作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承擔參與少數民族發展資金管理工作和扶貧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文化宣傳司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文化、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事業發展的特殊政策建議,協調、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組織指導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民族政策、民族工作成就、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有關對外宣傳工作;承擔新聞發布的組織工作,負責重要會議、活動的新聞報道;承擔民族文化的交流與合作工作,承辦重大民族文化、體育活動的具體事務;指導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民族文物保護工作;指導直屬文化宣傳單位的業務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教育科技司

研究提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科技發展特殊政策建議,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具體事宜;配合辦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有關事項;承擔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及翻譯的有關管理工作,參與協調雙語教育工作;指導有關科技科研工作;參與管理少數民族教育中央補助專款;指導民族語文機構和直屬民族院校業務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際交流司(港澳台辦公室)

研究擬定民族事務方面國際交流與合作的發展規劃;承辦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了解境外少數民族同胞的有關情況,承辦協調處理少數民族涉外事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歸口管理民委系統的涉外和涉港澳台事務;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財務司

承擔國家民委部門預算和民族工作經費管理工作;承擔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國家民委國有資產、基本建設、政府採購和住房制度改革管理工作;指導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內部審計、國有資產、基本建設、政府採購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事司

參與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擬訂和實施工作;承擔聯繫少數民族幹部的具體工作,配合有關部門承辦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選拔推薦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人事管理及機構編制工作;承擔直屬社團管理工作;指導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文化事業單位黨的建設、紀檢和群團工作,承擔委黨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委黨組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離退休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組織離退休幹部閱讀文件、參加學習和有關活動;負責離退休幹部的醫療保健、生活福利等服務工作;具體組織走訪慰問離退休幹部,承辦老年大學有關事宜,組織開展老齡教育和文體活動;負責辦理離退休幹部喪葬事宜;負責局財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輿情中心

承擔涉及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穩定等方面輿情的收集、監測、分析和研判工作;承擔國家民委政務信息、政務公開和電子政務工作;指導民委系統政務信息、政務公開和信息化建設工作;負責國家民委政府網站的管理;配合做好有關新聞宣傳工作;承辦國家民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古籍整理研究室

承擔組織、協調、聯絡、指導民族地區搶救、搜集、整理、出版少數民族古籍工作;起草少數民族古籍工作的有關政策和法規草案;承擔組織制定少數民族古籍重點項目規劃及全國性重大課題的規劃與實施工作;承擔指導少數民族古籍人才培養培訓和少數民族古籍資料、信息管理工作;負責《民族古籍》刊物的編輯出版和少數民族古籍的宣傳與交流工作;承辦國家民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關服務局

承擔機關的後勤服務保障工作;承擔委機關保衛、人民防空、交通安全、綠化、計劃生育、愛國衛生運動和義務獻血等工作,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協調在京直屬單位安全保衛和人民防空的業務工作;承擔機關交由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本單位管理的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工作;承辦國家民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歷史沿革

1949年10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成立,簡稱中央民委。

1954年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務委員會改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事務委員會。

1970年6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事務委員會被撤消。

1978年,全國人大五屆一次會議決定恢復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簡稱國家民委,此後一直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歸口中央統戰部領導。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仍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2018年7月29日,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和《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經報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的機構定性調整為「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是國務院組成部門,為正部級,歸口中央統戰部領導」。調整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領導職數、內設機構和行政編制保持不變。

直屬高校

中央民族大學

中南民族大學

西南民族大學

西北民族大學

北方民族大學

大連民族大學

直屬單位

中央民族幹部學院

中央民族歌舞團

民族出版社

中國民族語文翻譯中心(局)

民族文化宮

民族團結雜誌社

民族畫報社

中國民族博物館

中國民族報社。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