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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家為解決城市居民的生活困難而建立的一種社會救濟制度,是目前條件下有中國特色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項重要內容。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後,由於救濟標準統一、救濟範圍擴大、救濟水平提高、救濟行為規範,使我國的社會救濟工作開始進入規範化、法制化管理軌道。

相關規定

《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國發[1997]29號)規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三類人員:一是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二是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三是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或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後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後,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根據這一規定,失業人員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同時申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屆滿後,不管其是否重新就業,只要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可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救濟標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首先要涉及的是救濟標準,或者稱之為「最低生活保障線」。我國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線」是由當地政府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城市居民維持基本生活的最低支出和物價指數,並考慮社會平均生活水平和政府財政的承受能力等因素,經過測算和論證後制定的。並且,「最低生活保障線」還應隨物價上漲等因素進行調整。

確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通常是以城市居民達到最低生活水平為標準。所謂最低生活水平包含有兩個層次:一是「絕對貧困」,指維持生命所需要的最低限度的飲食、穿戴和居住條件;二是「相對貧困」,指享有和當地生產力相適應的數量最少的消費資料和服務,它並非指缺衣少食,而是一種相對於其他居民才有的「貧困」之感。「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應以「絕對貧困」為主,適當兼顧「相對貧困」[2]。在確定「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具體方式上,各地大都採取了「菜籃子法」,即選擇若干生活必需品,依據其最低消費作為確定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這種方式在具體測算時應考慮三個因素:其一是生活必需品品種選擇的準確性;其二是生活必需品價格指數的可靠性;其三是貧困家庭及其消費特徵選擇的可代表性。

此外,還有兩種確定的方式,一是「恩格爾係數法」,又稱「最低飲食費用測算法」。德國統計學家恩格爾認為,家庭收入中用於食物支出的比例越大,意味着該家庭生活水平越低,如果這個比例在60%(即恩格爾係數為0.6)以上,那麼該家庭就屬於需要救濟的貧困家庭。二是「收入比例法」。在城市居民的收入排列中,把一定比例的最低收入後民確定為需要救濟的貧困居民,並把他們的收入水平定為貧困標準。

國際勞工組織認為,在工業化國家,符合最低生活水平的救濟對象,是指那些收入相當於製造業工人平均工資30%的家庭和個人。歐洲經濟合作委員會認為,一個成年人,如果屬於自己可支配收入(交所得保險稅後)低於平均水平的50%,則屬於救濟對象。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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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讀
《視點》欄目:解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