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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審計局,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和《天津市機構改革方案》、《天津市機構改革實施方案[1]》,市審計局是市政府組成部門,為正局級。  

天津市審計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審計工作的方針政策、黨中央和市委關於審計工作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審計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本市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和本市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擬訂審計政策、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年度審計計劃並組織實施。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作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市政府和審計署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市委、市政府和審計署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委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區委和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包括國家和本市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市委、市政府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市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市級投資和以市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本市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2];市屬國有企業、金融機構以及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內外資產、負債和損益,市政府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有關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根據審計署授權,審計國際組織和國外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市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和本市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本市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區委、區政府共同領導區級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區級審計機關的業務,組織區級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區級審計機關違反國家規定作出的審計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協管區級審計機關負責人。

(十)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國際交流和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審計信息系統,開展電子數據審計。

(十一)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人才隊伍建設。

(十二)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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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