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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質量管理協會成立於1981年12月2日,是天津市經濟委員會領導下的群眾性的質量社團組織,是推動質量管理、質量振興事業的助手和聯繫廣大企業及質量工作者的紐帶,於1993年在天津市社團管理局備案,社會團體[1]法人登記證書號碼為:津社證字第252號。

協會業務

天津質協的主要業務有:

普及質量管理知識,培訓質量管理專業人員;進行質量管理理論知識、技術方法、崗位資格、專門人才及質量管理、環境管理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等有關標準的貫標培訓。

組織天津市質量管理獎的評審和全國質量管理獎的推薦工作

組織天津市質量效益型先進企業的評審和全國質量效益型先進企業的推薦工作;

組織天津市優秀質量管理小組的評選活動和全國優秀質量管理小組的推薦工作;

推動實施用戶滿意產品、用戶滿意服務、用戶滿意工程、用戶滿意企業的活動,開展用戶滿意度評價工作;

編輯出版《質量春秋》、《質量簡報》等刊物和質量書籍與教材;

總結宣傳和推廣企業在推行質量管理、實施名牌戰略、走質量效益型發展道路等方面的先進經驗;

開展國內外學術研討與交流,組織參加國內外會議與考察;

開展質量管理、環境管理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等有關標準的宣傳與認證工作;

實施質量管理方法技術諮詢和有關標準認證的諮詢。

為適應新世紀質量形勢的發展,天津質協將更新質量觀念,拓展工作領域,樹立新的形象,更好地為企業、政府和社會提供優質服務,為進一步提高質量管理水平和振興質量事業做出新的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天津市質量管理協會[2],(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 TIANJIN QUALITY ASSOCIATION,縮寫TQA。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本市從事質量管理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政策,遵循社會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組織全體會員,團結廣大職工和質量工作者從事質量、質量管理事業;為促進企業推行質量管理和科學技術創新,提高產品質量、工程質量、服務質量、促進質量振興和國民經濟又好又快增長;為推動企業節能減排、提質降耗,為加快社會進步,改善人民生活質量,提高民族素質提供全方位的服務。本會是我市推動質量管理、振興質量事業的助手和聯繫廣大企業及質量工作者的紐帶。

第四條 本會接受天津市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委)和天津市社團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社團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中國質量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是天津市河西區大沽南路501號恆華大廈4樓B16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調研,積極向政府主管部門提供有關宏觀質量方面的意見和建議;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探索有中國特色的質量管理道路,及時總結經驗,推廣有關質量方面行之效的實踐和研究成果;開展質量管理學術研討、交流,傳播先進的質量管理理論和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

(二)採用多種形式,普及質量管理知識,進行質量管理理論知識、技術方法、崗位資格、專業人才的培訓及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等有關標準的認證和培訓;

(三)組織並實施天津市質量管理獎的評審工作,實施名牌戰略,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質量管理;

(四)引導企業追求卓越績效管理模式,指導我市開展群眾性質量管理活動,推動質量管理小組和節能減排、提質降耗活動的開展;

(五)實施用戶滿意工程,促進產品、工程、服務質量的提高;建立和運行「用戶滿意度」評價體系;對重點行業、重點產品和重點建設項目等進行用戶評價和質量跟蹤,強化質量社會監督,受理用戶投訴,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配合政府部門揭露並打擊「假、冒、偽、劣」,以法律手段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

(六)編輯、出版質量管理刊物,積極開展宣傳活動,報道政府有關提高質量的方針、政策、法規和制度;針對我國的質量、質量管理的理論和實踐進行研討與交流;

(七)積極為會員服務,反映企業的意見和呼聲;維護質量工作者的合法權利;表彰獎勵先進單位、集體和個人;對行業工作委員會區、縣質協(工作站)進行聯絡、指導;

(八)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加強同國內有關的,科學技術團體及工作者的聯繫與協作和交流;加強國際間有關質量的友好往來,開展學術交流和技術合作,促進改革開放,加快提高質量和質量管理水平的進程;

(九)組織各方面的力量,為企業、社會提供多種形式的質量管理技術服務及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企業管理、質量管理獎等有關質量管理方面的諮詢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本會秘書處)討論批准;

(三)由本會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並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與學術報告、參觀學習、取得資料,參加質量管理會議、活動及出國考察;

(三)優先接受本會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並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2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理事等;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必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經委審查並經市社團局批准同意。

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領導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經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更換、增補理事的,由推薦單位提出,經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本會秘書處決定);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批准內部管理制度;

(十)進行表彰和獎勵活動;

(十一)決定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設立秘書處,下設若干專職部門和直屬機構,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為理事、會員提供服務並組織開展各項業務工作,必要時根據企業和社會需求,及時開發新的業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根據工作需要,秘書處設立學術教育、會員與企業工作等若干內設機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經委審查並經市社團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表決通過,報市經委審查並經市社團局批准後,方可任職。本會顧問不受年齡限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定並實施內部管理制度;

(三)協調秘書處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秘書處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資助;

(三)國家撥款、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會實際制定會費標準並收取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後確定。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全部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的活動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應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應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接受市經委和市社團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有關的政策和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市經委審查同意,並報社團局備案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須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經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要 本會終止前,須在市經委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天津市社團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經委和市社團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7年12月12日本會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天津市社團管理局備案之日起生效。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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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