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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團聚政策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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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團聚政策,是指在許多國家,如果家庭成員中的一個或多個在該國居住,其它成員也可以遷入該國以使家庭團聚的政策。這種規定旨在協調家庭成員共同生活和國家控制移民這兩種權利。家庭團聚的一種特殊情況是婚姻移民,一方遷移到配偶所在國,如果遷移發生在婚前,那屬於特殊類別,如果發生在婚後,就適用於家庭團聚法。近些年,為尋求政治庇護[1],有些未成年人冒險前往別的國家,一旦他們獲得移民資格,其他家庭成員也將可以遷移過來。

歐洲的家庭團聚政策

移民歐洲的人中很大一部分是通過家庭團聚法移民的。歐洲許多國家近年來已經制定法律限制此類移民方式。

丹麥:如果是婚姻移民,丹麥的法律要求配偶雙方年齡都不能低於24歲。被稱為「24歲法則」。此外,這對夫婦和丹麥的關係必須比與原籍國更牢固,除非其中一方已經在丹麥生活超過26年。

荷蘭:如果是婚姻移民,法律要求配偶中荷蘭籍一方必須不低於21歲,收入至少比最低工資高20%。非荷蘭籍一方需要在原籍國的荷蘭大使館通過綜合考試,以證明他/她基本掌握了荷蘭語。而在歐盟,雖然處理一個法律案件可以花費數年,成千上萬歐元,但它的自由移民法律使家庭成員得以很快團聚,所需費用和辦個身份證差不多。因此,一些荷蘭人會先搬到比利時或德國居住至少6個月,這樣移民時就可以遵照歐盟而不是荷蘭的家庭團聚法。這就是「比利時通道」或「歐盟通道」。

德國:從2007年開始,德國法律要求配偶雙方年齡皆不低於18歲。在德國居住的一方不依賴於社會福利,而且必須有足夠住所。移民的一方必須證明自己有基本的德語口語和書寫能力。這項法律適用於德國人和外國公民。

挪威:擔保人2014年的稅前收入必須不低於251,856挪威克朗(37,000美元),2013年的稅前收入必須不低於246,136挪威克朗。證明人在過去12個月必須未接受過社會保障金。挪威移民局每年都會核實擔保人收入是否達到了要求。

英國:從2012年開始,如果你自己想移民到英國,你每年的收入必須達到18,600英鎊;如果你為你和一個小孩一起申請,你每年收入必須達到22,400英鎊;每多一個小孩,收入標準會增加2,400英鎊[2]

對於以難民身份取得居留權的人,上面所述的家庭收入要求未必適用。在2015年歐洲移民危機惡化後,一些歐洲國家已收緊或考慮收緊難民申請家人團聚的條件。

加拿大的家庭團聚政策

根據《移民及難民保護法》和相關規定,年齡不低於18歲的加拿大公民或加拿大永久居民,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為他們直系親屬中特定成員擔保在加拿大的永久居住權。

符合條件的人包括:年齡不低於16歲的擔保人的配偶、同居伴侶或婚配對象,父母和祖父母,所撫養子女或打算領養的子女,成為孤兒的兄弟姐妹、侄女/外甥女,或年齡小於18歲、未婚或沒有存在事實婚姻的孫子/孫女。這條規則有一個例外:如果上述符合條件者都不存在,擔保人在加拿大也沒有親屬,那他可以為最後剩餘家庭成員申請,但這種情況很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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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