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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1]。
主要職責
(一)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提出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意見建議。
(二)指導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銜接;承擔聯繫民族自治地方和兼職委員單位的具體工作;對政府系統民族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三)研究提出協調民族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社會穩定工作;組織指導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規和民族基本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維護國家統一;組織開展民族團結進步創建活動;承辦市政府民族團結進步表彰事宜;協調指導民族區域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
(四)研究分析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事業發展方面的問題並提出意見建議,承辦相關事務,協調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參與協調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和經濟合作等有關工作。
(五)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負責組織協調民族工作領域有關對外和對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
(八)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聯繫少數民族代表人士,聯繫、培養宗教界代表人士,做好代表人士在宗教團體的安排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和地方做好涉藏、涉疆相關工作。
(十)調查了解宗教發展趨勢現狀,掌握和分析、匯總宗教方面動態和信息,提出處理宗教領域問題的意見建議,研究提出貫徹落實的措施。
(十一)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負責宗教事務工作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以及宣傳教育工作;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界合法權益,促進宗教關係和諧。
(十二)指導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指導和支持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推動宗教團體在宗教界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辦理宗教團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十三)指導全市各級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處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對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和重大宗教活動進行審核、審批;防範利用宗教進行的非法、違法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
(十四)負責組織宗教幹部和宗教教職人員的教育培訓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和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宗教對外宣傳工作。
(十六)負責對縣(市、區)民族宗教局上報的恢復、改正民族成份申請的審核;對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擬同意設立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進行審核,報省主管部門審批;負責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審批;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民族宗教部門承擔的其它行政審批事項。
(十七)負責督促檢查民族宗教活動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活動場所制定和落實安全防範措施;負責組織民族宗教活動場所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檢查舉辦民族宗教活動的組織落實安全措施情況。
視頻
松原市民族事務委員會 相關視頻
參考文獻
- ↑ 松原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 市政府部分領導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搜狐,2018-09-12
- ↑ 吉林省松原市民族事務委員會職能介紹,中公教育網, 2012-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