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審計局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主要職能
(一)主管全市審計工作。負責對市級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監督全覆蓋,對領導幹部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對國家和省、市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審計。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負有督促檢查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審計地方性法規和市政府規章草案,負責監督並執行審計規章、國家審計準則和指南。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參與起草財政經濟及其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三)向市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市長提出年度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向市委和市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市委和市政府有關部門,區、縣(市)黨委和政府通報審計情況和審計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包括國家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市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市直各部門(含所屬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各區、縣(市)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市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使用市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市政府投資和以市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市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市屬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市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和損益;市政府駐外非經營性機構的財務收支,依法通過適當方式組織審計市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境外資產、負債和損益;市直部門,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其他單位受市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及項目執行情況;各區、縣(市)審計機關管轄範圍內的重大審計事項;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由市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和程序組織對市委管理的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及依法屬於市審計局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領導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省和市財經法律法規[2]、規章、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市級財政預算管理及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省和市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中的有關事項,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與區、縣(市)人民政府共同領導區、縣(市)審計機關,依法領導和監督區、縣(市)審計機關的業務工作,組織區、縣(市)審計機關實施特定項目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糾正或責成糾正區、縣(市)審計機關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做出的審計決定,按照規定組織做好對區、縣(市)審計機關的考核,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做好區、縣(市)審計機關領導幹部管理工作。
(十)組織開展全市審計領域的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應用,組織建設全市審計信息系統。
(十一)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和黨組織建設工作。
(十二)本部門具體行政職權見政府門戶網站公布的權責清單和政務服務事項清單。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加強全市審計工作統籌,明晰職能定位,理順內部職責關係,優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優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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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政府部門 正文 ,中國瀋陽
- ↑ 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國務院令第362號 ,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