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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城建檔案館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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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城建檔案館河源市住建局直屬單位。

主要職責

是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負責全市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接收、收集和保管全市重要的需永久和長期保管的城建檔案;對城建檔案資料[1]進行科學管理,提供城建檔案資料的存儲、利用、諮詢、交流等服務;對市區城市建設單位的城建檔案工作進行指導、檢查,並參與城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加強縣、區城建檔案以及建設單位基層檔案網絡建設。

相關資訊

河源市檔案館收集檔案範圍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完整保存和有效利用河源市直單位形成的檔案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廣東省檔案管理規定》以及國家檔案局《各級檔案館收集檔案範圍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河源市檔案館是地方綜合性的國家檔案館,是國家法定的集中保管市直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市直單位)檔案資料的基地,是黨和政府及社會各方面依法利用檔案資料的中心。

第三條 市直單位必須依法向市檔案館移交本單位履行職能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具有永久或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收集檔案的範圍包括:

(一)河源市成立後形成的下列檔案:

1、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市紀委和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等機關及其所屬臨時性單位形成的檔案;

2、市直屬各部、委、辦、局及屬下單位形成的檔案;

3、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科協、市社科聯、市文聯、市僑聯、市工商聯、市貿促會等群眾性團體機構形成的檔案;

4、市政府派駐國內各地、港澳及國外的機構形成的檔案;

5、撤銷的市直屬各部、委、辦、局、事業單位及屬下有關單位的檔案;

6、歷代河源籍或曾長期在河源市轄區內活動的非河源籍等各界具有重要影響的官員、專家、學者、社會賢達、體壇名宿及其他重要人物和被中共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授予英雄、模範稱號的人物在社會活動中形成的檔案;

7、市直屬的集團公司、總公司形成的檔案。

(二)建國前中國共產黨[2]在河源的黨組織和革命團體形成的革命歷史檔案。

(三)建國前歷代政權在河源的各種機構形成的歷史檔案。

第四條 凡反映市屬單位主要職能活動和基本歷史面貌的各種門類和各種載體形態的下列檔案,一律移交市檔案館。

(一)文書檔案及電子文件檔案;

(二)會計檔案;

(三)在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反映本市科技發展和本專業特點的專門檔案,具體包括:

1、基建檔案和重點工程、重大科研項目檔案;

2、紀檢監察案件檔案;

3、市級組織、人事部門任免管理權限範圍內副處級以上幹部的死亡檔案;

4、財務報告檔案(主要指市級財政部門的業務報表);

5、各類普查檔案(如工業普查、農業普查、人口普查、地名普查等);

6、勘界檔案;

7、地名檔案;

8、審計檔案;

9、公證檔案;

10、環保檔案(如環保規劃、設計、監測、查處等活動形成的檔案);

11、工商登記檔案(指具有典型意義的已關閉或破產企業的登記檔案);

12、反映全市自然地理狀況的檔案(如地形、地貌、地質、地震、山川、水文、氣象、測繪、資源調查等);

13、全市性各類專項活動形成的檔案;

14、本市傳統工業產品、土特產品、名優產品的檔案;

15、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藝術檔案、體育競賽檔案、教學檔案(接收本市有代表性的若干所中小學的檔案);

16、各種審批項目(課題)的報批材料(如市屬計劃、建設、科技主管部門在審批各種規劃、項目、課題時,各有關規劃、課題報送單位提交的材料以及項目竣工備案材料等)。

(四)聲像、榮譽檔案:

1.黨和國家、廣東省主要領導人來河源視察、指導工作的題詞、照片、底片、錄音帶、錄像帶、光盤等;

2.外國元首、政黨領袖、政府首腦等來河源參觀訪問時所形成的題詞手跡、照片、錄音帶、錄像帶、光盤等;

3.國際組織、國家和省在本市召開的各種重要會議,市委、市人大在及其常委會、市政府、市政協、市紀委召開的重大會議形成的錄音帶、錄像帶、照片、光盤等;

4.河源市開展重大政治、經濟科技、文化活動及舉行重大慶典、紀念活動、重大搶險救災活動所形成的照片、錄音帶、錄像帶、光盤等;

5.河源日報、河源晚報社拍攝、河源電視台錄製的,具有歷史保存價值的新聞照片、錄音帶、錄像帶、光盤等;

6.市直屬單位重要職能活動形成的錄音帶、錄像帶、照片、光盤等;

(五)實物檔案:

1.河源市被國家、廣東省授予的國家級、省級榮譽稱號的證書、獎牌、獎盃、獎狀、獎旗等;

2.市領導和市有關部門在對外交往活動中接受的紀念品;

3.變更、撤銷單位的印章。

第五條 市屬單位在向市檔案館移交檔案時,應同時移交本單位編制的檔案檢索工具(包括案卷目錄、卷內目錄、全宗指南、電腦軟盤等)以及對檔案內容具有補充作用的有關資料。

第六條 在接收檔案進館時,市檔案館同時要收集與檔案內容有關的史料;包括市屬單位編印的各種文件匯編、資料匯編、簡報、通訊、大事記、史志、年鑑、地圖、手冊、圖片以及公開出版或內部發行的報刊、書籍、畫報、回憶錄、參考材料、會議特刊(專刊)科技資料、科研成果匯編、產品目錄、專業志、地方地和各種族譜、家譜等。

第七條 為保證進館檔案的完整和減少重複,市檔案館在接收有關單位的檔案時,必須遵循如下原則:

(一)根據檔案的實際價值,確定收集對象並編制被收集單位的名冊,建立科學的進館序列,凡列入市檔案館收集範圍的單位,其形成的具有永久或長期保存的各載體形態的檔案,一律移交進館;

(二)凡列入市檔案館收集範圍的單位相互發送的重要文件,除請示、批覆和幹部任免文件外,一般只由發文單位歸檔後進館,收文單位的上述文件不予進館;

(三)中共中央、省委的文件,由市委辦公室歸檔進館;國務院、省政府的文件,由市政府辦公室歸檔進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文件,由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歸檔進館;全國政協、省政協的文件,由市政協辦公室歸檔進館,中央紀委、省紀委的文件,由市紀委辦公室歸檔進館;上級其他黨政領導機關、專業主管部門發給本級的文件,分別由本級相對應黨政領導機關、專業主管部門歸口歸檔進館;其他單位保存的上述檔案不予進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