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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英語: property rights ),是指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直接支配一定的物,享受利益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是人與人之間對於物的歸屬和利用關係在法律上的體現;

特徵

(一)物權是絕對權

(二)物權的客體是特定的獨立物

(三)物權以對物的直接管領和支配並享受其利益為內容

(四)物權具有排他性

簡述不動產登記的種類

①更正登記

②異議登記

③預告登記

簡述動產交付的種類

①現實交付

②簡易交付

③指示交付

④占有改定

簡述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徵

是所有人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通過對其所有物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等方式,獨占性支配其所有物並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永久性物權。

特徵

①所有權具有完全性

②所有權具有原始物權性

③所有權具有彈力性

④所有權具有永久存續性

簡述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構成

概念

善意取得也稱即時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財產占有人,在不法將其占有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是出於善意,既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財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的制度。

構成要件:轉讓人無權處分

轉讓人有權占有

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受讓人出於善意

依法登記的應以登記,應當交付的應以交付

共有的概念和特徵

概念:共有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對同一項財產所共同享有的所有權。

特徵:(1)共有權的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

(2)共有物的所有權具有單一性。

(3)共有權的內容具有雙重性。

(4)共有權具有意志或目的的共同性。

引起按份共有發生的事實有哪些?

(1)共同購置。

(2)共同投資。

(3)其他約定。

(4)依法定的事實而發生。

(5)共有關係不明確的,推定按份共有。

引起共同共有發生的事實有哪些?

(1)夫妻關係的締結且未選擇其他夫妻財產制;

(2)家庭關係的存在且家庭成員對家庭財產的形成作出貢獻;

(3)合夥經營的收益;

(4)共同繼承遺產;

(5)其他發生共同共有的事實。

簡述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和方法

原則:在分割共有財產時,應遵循遵守法律、遵守約定、平等協商、團結和睦和保存共有物的效用的原則。

方法

1.實物分割

2.變價分割

3.作價補償

簡述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概念和特徵?

概念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依其應有部分對獨自占有、使用的部分享有專有權,對共同使用部分享有共有權,以及相互之間對建築物的整體享有管理權,而構成的複合所有權。

特徵

(1)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客體具有整體性。

(2)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內容具有多樣性。

(3)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本身具有統一性。

(4)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權具有主導性。

述相鄰關係的概念和特徵

相鄰關係也叫做相鄰權,是指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在行使所有權或用益物權時,因相互間應當給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

特徵

(1)相鄰關係的主體是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經營使用人。

(2)相鄰關係基於不同主體所有或用益的不動產相鄰的事實而發生。

(3)相鄰關係的客體是相鄰各方在行使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時,互相給予方便所追求的利益。

(4)相鄰關係的內容是相鄰一方要求他方為自己行使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給予必要方便的權利和他方應當給予必要方便的義務。

處理相鄰關係的原則是什麼?

(一)有利生產、方便生活

(二)團結互助、公平合理

(三)尊重歷史和習慣

(四)合理損失賠償原則

簡述所有權取得的方式

原始取得

包括 生產勞動 、收取孳息 國家強制 無主財產的取得 無主動產的先占取得 添附 善意取得 時效取得

繼受取得

包括 買賣 互易 贈予 繼承和遺贈

簡述用益物權的概念和特徵

概念:用益物權是指非所有權人對他人所有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權。

特徵:(1)用益物權是一種他物權。

(2)用益物權是以使用和收益為內容的限制物權。

(3)用益物權具有獨立性;

(4)用益物權的客體限於不動產,主要是土地。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概念和特徵是什麼

概念: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長期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業土地,採取家庭承包、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依法對所承包的土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權。

特徵:(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是從事農業生產的自然人或集體。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標的物限於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

(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目的在於在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土地上進行農業活動。不以從事農業活動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成立。

(4)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基於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產生的。其具體內容和承包經營權的期限都由承包合同確立。

簡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概念和特徵

概念: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建造並經營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地上權。

特徵:(1)建設用地使用權以開發利用、生產經營和從事社會公益事業為目的。

(2)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標的物為城鎮國家所有的土地。

(3)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使用土地的範圍限於建造並經營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4)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性質是地上權。

簡述地役權的概念和特徵

概念:地役權是指在他人的土地之上設立的以供自己土地便利使用的他物權。

特徵:(1)地役權是存在於他人土地之上的他物權。

(2)地役權是利用他人土地的用益物權,也就是對供役地的利用。

(3)地役權是為需役地的便利而設定的他物權。

(4)地役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簡述擔保物權的概念和特徵

概念:擔保物權是指債權人所享有的,為確保債權實現而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權利之上所設定的,就債務人的債務不履行時,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時,優先受償的他物權。

特徵:1.擔保物權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

2.擔保物權的標的是特定的。

3.擔保物權限制了擔保人對擔保標的物的處分權。

4.債權人享有對擔保標的物的換價權。

5.擔保物權能夠擔保其債權享有優先受償權。

概述抵押權的概念和特徵

概念: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而為債權提供擔保的抵押財產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該物變價並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

特徵:(1)抵押權的性質屬於擔保物權。

(2)抵押權的標的物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動產、動產或者權利。

(3)抵押權的標的物不需要移轉占有,抵押人仍然可以占有標的物而予以使用、收益、處分,抵押權人也不負保存標的物的義務,並能取得完全的擔保權。

(4)抵押權的價值功能在於就抵押財產所賣得的價金優先受償。

筒述抵押權實現的條件和方法

抵押權實現的條件是:

(1)抵押權有效存在;

(2)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3)債權人的債權未受清償。具備以上三個條件,抵押權人可以實現其抵押權。

抵押權實現的方法:

(1)抵押財產折價。

(2)抵押財產拍賣。

(3)抵押財產變賣。

簡述留置權的概念和特徵

留置權是指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債權,債權人依債權占有屬於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擔保物權。

特徵:(1)留置權的性質為他物權。

(2)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

(3)留置權是兩次發生效力的物權。

(4)留置權是不可分性物權,其效力就債權的全部及於留置財產的全部。

(5)留置權為從權利。

[1]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