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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方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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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不詳 唐朝 |
逝世 |
702年 武周 |
職業 | 唐朝、武周官員 |
王方慶(?-702年),名綝,字方慶,以字行[1],封石泉縣公,諡貞,唐朝、武周官員,武則天年間為宰相。
人物家世
王方慶出自琅邪王氏,屬於王導第三子王洽一支,北周軍於承聖三年(554年)攻占南梁都城江陵時,王方慶的曾祖王褒被北周俘虜。王褒及其後人隨後做了北周及相繼的隋朝、唐朝官員,從丹徒遷徙到咸陽。王方慶父王弘直歷任唐朝開國皇帝唐高祖之子漢王李元昌和荊王李元景之友。[2][3]
王方慶本人十六歲入仕,為唐太宗子越王李貞府參軍,向李貞記室任希古學習《史記》《漢書》,後來任希古遷太子舍人[註 1],王方慶也跟隨他繼續學習。唐高宗永淳年間(682年-683年),王方慶升遷為太僕少卿。永淳元年二月,高宗破例立孫李重照為皇太孫,想為他開府置僚屬,諮詢吏部侍郎裴敬彝和時任吏部郎中的王方慶,王方慶認為皇太子尚在而立皇太孫史無前例,但高宗可開此先例。高宗很高興,但最終未能為皇太孫設立府僚。[4][5][6]永淳二年(683年),高宗崩,他有權勢的妻子武皇后(後世稱武則天)先後作為他們的兒子唐中宗(嗣聖元年(684年)廢)、唐睿宗的太后和攝政。她攝政期間,王方慶累遷廣州都督。當時廣州作為國際貿易港口日益重要,王方慶的前任路元睿因冒取馬來商人的貨物,於文明元年(684年)被馬來商人所殺。王方慶繼任後,誠實廉潔不受賄。他的轄區內長期有受到特殊照顧並賄賂官員的貪腐部落首領,王方慶禁止官員和他們交通,並拘捕了最貪腐的部落首領們。當時議者認為唐朝建立以來,再無人管治廣州能超過王方慶。武太后也下詔褒獎他,賜瑞錦、雜彩,[2]褒其善政。[3][7]
天授元年(690年),時年十三歲的張九齡上書王方慶,王方慶大為嗟賞,說:「此子必能致遠。」[8][9]
武則天年間
武則天從睿宗手中奪取帝位稱帝,建立周朝,中斷唐朝,證聖元年(695年),召回王方慶為洛州長史,不久加銀青光祿大夫,封石泉縣男。[10]萬歲通天元年(696年),轉并州長史,封琅邪縣男,尚未就職,九月又遷鸞台侍郎,授同鳳閣鸞台平章事,為實質宰相。[11][12]不久轉鳳閣侍郎,仍居相位。[2][3][13]麟台少監李嶠為王方慶上表辭讓,未果。[14]
神功元年(697年),武則天伯父武士讓之孫清邊道大總管建安王武攸宜破契丹回朝獻俘,按傳統應由軍樂隊奏樂。因武攸宜回朝時,正值高宗去世當月,內史王及善請求備鼓吹但不奏樂。王方慶引用晉朝先例,稱樂隊只有當武攸宜回朝正值高宗忌日時才不奏樂,建議樂隊仍然奏樂,武則天同意了。[15]大約同時,一次,武則天去萬安山的玉泉祠,上山的道路很險峻,想乘腰輿上山。王方慶反對,稱作為君主這樣做太危險了,她同意了。同年,她升他為石泉縣子。大約同時,還有每月一日於明堂行告朔之禮的儀式是否廢止的爭論。王方慶倡議維持,武則天同意了。[16][17][18][19]王方慶重視禮法,當時朝臣在有大功的大臣去世之後沒有按禮法致哀,他於是上書反映此現象,武則天接納其說並責備了不遵守禮法的官員。[2]經過這些事件,在朝的官員們都很敬畏他。[3]
武則天曾向王方慶求取王羲之的書法,王方慶稱王家早已將王羲之的四十餘份書法呈給唐太宗,只剩一軸了,但他願意呈上十一世祖王導、十世祖王洽、九世祖王珣、八世祖王曇首、七世祖王僧綽、六世祖王儉、五世祖王騫、高祖王規、曾祖王褒及九世從祖王獻之等其它28人的書法。獻上書法時,又由李嶠作表。[20][21]武則天在武成殿將書法展示給大臣們,令中書舍人崔融作序,號為《寶章集》並重新賜給王方慶,[22]士人以為榮寵。[2][3]
聖歷元年(698年)二月,宰相狄仁傑倡議召回流放中的廬陵王李哲(原唐中宗),王及善和王方慶也贊成。武則天近臣右肅政中丞吉頊和男寵張易之、張昌宗也都倡議。而武則天又有意立侄梁王武三思為太子。王方慶有子為眉州司士參軍,武則天說:「君在相位,為何兒子的任所那麼遠?」王方慶對答:「廬陵王是陛下愛子,尚在遠處,臣之子怎敢相近?」以比戰國時舍人倉唐說服魏文侯召還遠在中山國的太子擊之事。後來武則天又召狄仁傑說:「朕數次夢見下雙陸棋不勝,為什麼?」狄仁傑與王方慶異口同聲說:「雙陸不勝,是『無子』。這是天意在警示陛下啊!且太子,天下之本,本一搖,天下危險了。文皇帝身蹈鋒鏑,勤勞而有天下,傳之子孫。先帝寢疾,詔陛下監國。陛下掩神器而取之十多年,又欲以武三思為繼承人。且姑侄與母子哪個更親?陛下立廬陵王,則千秋萬歲後常享宗廟;如果武三思得立,宗廟不祔其姑母。」武則天最終召回李哲,不久立為太子。[23]八月,時為銀青光祿大夫、行鳳閣侍郎、同平章事、上柱國、石泉縣開國子的王方慶因身體健康惡化,請求閒職,武則天任他為麟台監,修國史,不再任相。[11][24][25]武則天令侍御醫張文仲集當時名醫共撰治療風氣的藥方,令王方慶監其修撰。[26][27]李哲被立為太子時,已改名李顯,武則天任王方慶為行太子左庶子。[28]二年(699年),武則天想在季冬講武,有司辦理不及,遂決定明年孟春再講武。王方慶說:「按《月令》:『冬季,天子命將帥習武,練習射箭、駕戰車,角力較量』。這是三個季度務農,一個季度練武,平安之日不忘戰亂之時。春天不可以舉兵。兵,當五行之金;金勝木。春天,正是木旺之時,舉金會傷德,扼殺生氣。孟春季節而干冬季幹的事,將會發生水澇,雪霜也會使人不安,種子不能入土。如今孟春時練兵,以陰政觸犯陽氣,危害了生物的生機。臣擔心澇水將會沖毀東西,霜雪會打壞莊稼,以致夏麥不熟。懇請陛下不要違背時令,還是提前到冬季練兵,以順應自然規律。」武則天手詔褒允之。[29]同年武則天正授他為太子左庶子,進封石泉縣公,俸祿仍視同三品宰相,命他兼侍太子讀書。王方慶上奏:「人臣對於天子,沒有指斥太子名字不當的。以前晉朝山濤《啟事》稱皇太子時不稱其名;孝敬皇帝為太子時,天下『弘』字改為『崇』字;沛王為太子時,天下『賢』字改為『文』字。現在東宮的門、殿名稱很多涉嫌觸諱,懇請一一改去,使能遵符舊典。」武則天下詔稱可。武則天在三陽宮時,王方慶與御史大夫楊再思為東都留守,引太學生徐堅為判官,專委以表奏。王方慶善《三禮》之學,每有疑難,常問徐堅,徐堅總能引用舊說詳明訓釋,[17][30]王方慶深以為善,又賞識其文章典實,常稱讚他說:「掌綸誥之選也。」[31]王方慶卒於長安二年(702年)五月,贈袞州都督。[32]中宗復位後,因王方慶是舊臣,贈吏部尚書。[2][3]
王方慶博學多才,熟悉朝章,著書二百多篇,特別精通《周禮》、《校禮》、《禮記》。學禮者向他諮詢疑難,他一定回答得十分深刻精到,他的門生因而把他的答問輯錄成《雜禮答問》一書。他家藏書極多,與皇家秘府不相上下,圖畫也都是精本。但諸子不能守業,他死後,藏書漸漸散佚。[2][3]
人物作品
- 《公卿故事》二卷,[34]《禮經正義》十卷,《寶章集》十卷,[22]《南宮故事》十二卷,《文貞公事錄》一卷,《宮卿舊事》一卷,《尚書考功簿》五卷,《友悌錄》十五卷,《王氏女記》十卷,《三品官祔廟禮》二卷,《王氏家牒》十五卷,《九嵕山志》十卷,[35]《諫林》二十卷,《神仙后傳》十卷,《續世說新書》十卷,《園庭草木疏》二十一卷,《王氏神通記》十卷,《新本草》四十一卷,[36]《王氏神道銘》二十卷,[37]《魏玄成傳》一卷,[38]《王氏譜》一卷。[39]
人物評價
- 《舊唐書》史臣曰:王方慶干城南海,羽冀東宮,台閣樞機,無不功濟,所謂君子不器者也。苟非文學,斯焉取斯。
- 《舊唐書》贊曰:方慶之才,周旋特立。[2]
- 《新唐書》贊曰:李德裕著書稱:「方慶為相時,子為眉州司士參軍。武后曰:『君在相位,何子之遠?』對曰:『盧陵是陛下愛子,今尚在遠,臣之子庸敢相近?』以比倉唐悟文侯事。」嗟乎,君子哉!雖造次不忘悟君於善。及建言不斥太子名,以動群臣,示中興之漸,所謂人難言者,於方慶難乎哉!德裕之稱,為不誣矣。[3]
王方慶有孫女嫁戶部尚書判度支李元素為繼室,後被李元素休棄。王氏訴之於朝,李元素被免官並被令給王氏錢財五百萬。[40]
注釋
- ↑ 因史籍沒進一步記載任希古何時升遷,故此處所指太子是誰不詳。
- ↑ 《新唐書》卷七十二
- ↑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舊唐書》卷八十九
- ↑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新唐書》卷一百一十六
- ↑ 《舊唐書》卷五
- ↑ 《新唐書》卷八十一
- ↑ 《資治通鑑》卷二百零三
- ↑ s:褒廣州都督王方慶制
- ↑ 《舊唐書》卷九十九
- ↑ 《新唐書》卷一百二十六
- ↑ 《新唐書》本傳作縣子。
- ↑ 11.0 11.1 《新唐書》卷四
- ↑ 《資治通鑑》卷二百零五
- ↑ 《舊唐書》卷六
- ↑ 李嶠《為王方慶讓鳳閣侍郎表》
- ↑ 《宋史》卷一百二十三
- ↑ 《舊唐書》卷二十二
- ↑ 17.0 17.1 《新唐書》卷一百九十九
- ↑ 吳揚吾《明堂告朔議》
- ↑ 杜佑《讀時令議》
- ↑ 李嶠《為鳳閣侍郎王方慶進書法表》
- ↑ 李嶠《為鳳閣侍郎王方慶進南齊臨軒圖表》
- ↑ 22.0 22.1 《新唐書》卷五十七
- ↑ 《新唐書》卷一百一十五
- ↑ 《資治通鑑》卷二百零六
- ↑ 李嶠《授王方慶麟台監修國史制》
- ↑ 《舊唐書》卷一百九十一
- ↑ 《新唐書》卷二百零四
- ↑ 李嶠《授王方慶左庶子制》
- ↑ s:答王方慶諫孟春講武手制
- ↑ 徐堅《答王方慶問服制書》
- ↑ 《舊唐書》卷一百零二
- ↑ 《新唐書》本傳作兗州都督。
- ↑ 《新唐書》卷一百九十一
- ↑ 《舊唐書》卷四十七
- ↑ 《新唐書》卷五十八
- ↑ 《新唐書》卷五十九
- ↑ 《新唐書》卷六十
- ↑ 《宋史》卷二百零三
- ↑ 《宋史》卷二百零四
- ↑ 《新唐書》卷一百四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