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檢視原始碼討論檢視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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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Xi'an Municipal People's Congress),是西安市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是西安市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現任西安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1]常務委員會主任:韓松 。
歷史沿革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的誕生和發展,經歷了曲折複雜的歷史過程,大體可分為四個階段:
奠基階段
(1949年一1954年)
1949年5月20日,西安市解放,7月初,中共西安市委、市軍事管制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決定採取協商和聘請代表的方式,成立西安市各屆代表大會,並於7月底召開了市各界代表會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主席和副主席,到1950年4月前,市各界代表會共召開三次會議。
1950年4月,中共西安市委提議,西安市各屆代表會從第四次會議起代行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經市人民政府呈請西北軍政委員會批覆同意,將西安市各界代表會第四次會議改稱為西安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第二屆第一次會議,追認前三次會議為市第一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西安市各界人民代表會議共存在三屆。
建立階段
(1954年一1966年)
西安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根據1953年2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1953年3月,西安市選舉委員會成立。6月至12月,完成第一次普選,直接選舉出了區、鄉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1954年7月,西安市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選舉產生西安市出席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陝西省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至此,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西安市正式確立。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是西安市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其代表由下一級的區、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1954年7月至1965年12月西安市共產生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其間未設常設機構,閉會期間的日常工作由它的執行機關——市人民委員會代為負責。
曲折階段
(1966年一1978年)
1966年5月開始的十年「文化大革命」,造成嚴重內亂。西安市在1966年至1977年12年間沒有舉行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市人民委員會被集黨、政、軍、審判、檢察權於一身的市革命委員會所代替。基層民主選舉被取消,人民代表大會及人大代表也就不存在了。
發展階段
(1978年--)
西安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
1978年5月,由西安市革命委員會召集的市八屆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選舉產生市革命委員會(市人民政府)、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標誌着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開始恢復工作。
根據1978年通過的《憲法[2]》,1979年通過的《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1980年2月,西安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二次會議,選舉產生了西安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至此,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有了常設機關,改變了以往由行政機關召集市人民代表大會並負責市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工作狀況,人民代會制度在我市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
現為西安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西安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現有代表569人。
職務任免
2022年3月31日,西安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選舉韓松為西安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盧力群、王鳳萍(女)、薛振虎、李寧君、楊宗科當選為西安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主任,韓強當選為西安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秘書長。
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西安市行政區域內,保證國家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劃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二)審查和批准西安市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以及它們的執行情況的報告;
(三)討論、決定西安市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四)選舉並有權罷免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五)選舉並有權罷免西安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
(六)選舉並有權罷免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或罷免的西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陝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七)選舉陝西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八)聽取和審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九)聽取和審查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和西安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十)改變或撤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十一)撤銷西安市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十二)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證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十三)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四)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十五)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機構設置
機構改革
根據《西安市機構改革方案》:深化市級人大、政協機構改革和群團組織改革
深化市人大機構改革。完善市人大專門委員會設置,整合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組建市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將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更名為市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
現任領導
主任
韓松
副主任
盧力群、王鳳萍、薛振虎、李寧君、楊宗科
秘書長
韓強。
參考文獻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搜狐,2021-03-12
- ↑ 憲法基本知識解讀 ,搜狐,2022-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