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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滿

尼滿滿語ᠨᡳᠮᠠᠨ穆麟德niman,17世紀-1669年),富察氏滿洲鑲黃旗人,清朝政治人物。

生平

清太宗時期出仕。崇德六年(1641年),考授筆帖式

順治二年(1645年)特授內三院編修

九年(1652年)正月初九日,升內秘書院侍讀[1]

十年(1653年),升內秘書院侍讀學士

十三年(1656年),考滿,恩廕一子入國子監讀書,隨後擢內弘文院學士[2]

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1659年1月13日),遷保和殿學士,兼禮部左侍郎[3]

十七年(1660年)六月十八日,調刑部右侍郎[4]

該年,給事中孫光祀成肇毅鎮海將軍劉之源江南總督郎廷佐彈劾蘇松提督馬逢知暗中勾結海賊鄭成功順治帝命朝臣會審,會審認定馬逢知勾結海逆,應與其子一併處死;順治帝認為未得實情,八月,命尼滿趕赴江南,會同劉之源、郎廷佐確審。十二月,尼滿等人查明合奏,馬逢知於鄭成功攻打江寧時,以招撫為藉口,不誅殺鄭氏黨徒,反而聯絡書信。經過議政王大臣核實後,將馬逢知按律論罪處死。[5]

十八年(1661年),轉刑部左侍郎

康熙二年(1663年)六月十六日,擢刑部尚書[6]

五年(1666年)七月二十八日,調任都察院左都御史[7]

六年(1667年)四月,疏言:「頃者流徙寧古塔、尚陽堡犯人,許自認修造城樓及部院衙門,釋所犯之罪。此等犯人,家產先已籍沒入官,計修工之費不啻數萬金,何自而得?一經奉旨回籍,視稍贍之家,挾詐逼勒,致良民受害。嗣後有認工贖罪者,請概行停止。」獲得朝廷採納。[8]

八年(1669年)七月,疏言:「民所賴以生者惟農與商,大臣不宜與小民爭利。今在外藩王等不能仰體皇上愛民至意,凡商貨輳集,多獲利益之所,占據貿易、縱屬放債牟利,州縣官莫敢誰何,此輩遂肆行無忌,偪民變產償債,甚至釀成命桉。請敕禁藩王等商人,除本城貿易外,如仍貿易各處,地方官不即查拏,被人舉首者,以徇庇論;本主以縱屬治罪,貸物債銀入官。」又疏陳:「百姓固苦於不肖官員睃削,更苦於差役繁劇。如差遣官員船隻夫馬,一切供應雖有額設錢糧,而貪官污吏率多藉端徵派侵漁。請嗣後除軍國大事仍由內差,其他責成各督撫,如隱匿徇庇,重治其罪。」都交部議定實行。

九月初五日,甄別部院堂官,議以「尼滿歷任年久,辦事雖勤,重大事未見指參,應降三級留任。」得旨,尼滿解職,以原品隨旗行走,不久後卒。

家族及關連

尼滿屬鑲黃旗滿洲沙濟富察氏第八世。[9]

  • 祖父:果克託(高圖),清太祖時期與從兄弟延珠瑚、噶哈、衛齊歸附後金
  • 子:
    • 常在,閒散。
    • 永存,官至國子監助教。
    • 壽保,閒散。
    • 寶存,官至三等侍衛。

參考資料

  1. 《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六十二,九年壬辰正月辛巳。
  2. 《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一百一,順治十三年丙申閏五月戊午。
  3. 《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一百二十二,十五年戊午十二月癸未。
  4. 《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一百三十七,十七年庚子六月辛丑。
  5. 《大清世祖章皇帝實錄》卷一百三十九,十七年庚子八月辛丑。卷一百四十三,順治十七年庚子十二月戊子。
  6. 《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九,康熙二年癸卯六月壬子。
  7. 《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十九,康熙五年丙午七月丁未。
  8. 《大清聖祖仁皇帝實錄》卷二十一,康熙六年丁未四月壬戌。
  9. 《沙濟富察氏宗譜》,道光七年富察氏刻本。
  • 清史稿》卷一百七十八至一百九十六·部院大臣年表。
官銜
前任:
阿思哈
滿刑部右侍郎
順治十七年六月辛丑 - 順治十八年二月壬午
1660年7月24日 - 1661年3月2日
繼任:
對喀納
前任:
宜理布
滿刑部左侍郎
順治十八年二月壬午 - 康熙二年六月壬子
1661年3月2日 - 1663年7月20日
繼任:
對喀納
前任:
覺羅科爾昆
滿刑部尚書
康熙二年六月壬子 - 康熙五年七月丁未
1663年7月20日 - 1666年8月28日
繼任:
對喀納
前任:
覺羅雅布蘭
滿左都御史
康熙五年七月丁未 - 康熙八年九月乙未
1666年8月28日 - 1669年9月29日
繼任:
納蘭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