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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满

尼满满语ᠨᡳᠮᠠᠨ穆麟德niman,17世纪-1669年),富察氏满洲镶黄旗人,清朝政治人物。

生平

清太宗时期出仕。崇德六年(1641年),考授笔帖式

顺治二年(1645年)特授内三院编修

九年(1652年)正月初九日,升内秘书院侍读[1]

十年(1653年),升内秘书院侍读学士

十三年(1656年),考满,恩荫一子入国子监读书,随后擢内弘文院学士[2]

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1659年1月13日),迁保和殿学士,兼礼部左侍郎[3]

十七年(1660年)六月十八日,调刑部右侍郎[4]

该年,给事中孙光祀成肇毅镇海将军刘之源江南总督郎廷佐弹劾苏松提督马逢知暗中勾结海贼郑成功顺治帝命朝臣会审,会审认定马逢知勾结海逆,应与其子一并处死;顺治帝认为未得实情,八月,命尼满赶赴江南,会同刘之源、郎廷佐确审。十二月,尼满等人查明合奏,马逢知于郑成功攻打江宁时,以招抚为借口,不诛杀郑氏党徒,反而联络书信。经过议政王大臣核实后,将马逢知按律论罪处死。[5]

十八年(1661年),转刑部左侍郎

康熙二年(1663年)六月十六日,擢刑部尚书[6]

五年(1666年)七月二十八日,调任都察院左都御史[7]

六年(1667年)四月,疏言:“顷者流徙宁古塔、尚阳堡犯人,许自认修造城楼及部院衙门,释所犯之罪。此等犯人,家产先已籍没入官,计修工之费不啻数万金,何自而得?一经奉旨回籍,视稍赡之家,挟诈逼勒,致良民受害。嗣后有认工赎罪者,请概行停止。”获得朝廷采纳。[8]

八年(1669年)七月,疏言:“民所赖以生者惟农与商,大臣不宜与小民争利。今在外藩王等不能仰体皇上爱民至意,凡商货辏集,多获利益之所,占据贸易、纵属放债牟利,州县官莫敢谁何,此辈遂肆行无忌,偪民变产偿债,甚至酿成命桉。请敕禁藩王等商人,除本城贸易外,如仍贸易各处,地方官不即查拏,被人举首者,以徇庇论;本主以纵属治罪,贷物债银入官。”又疏陈:“百姓固苦于不肖官员睃削,更苦于差役繁剧。如差遣官员船只夫马,一切供应虽有额设钱粮,而贪官污吏率多借端征派侵渔。请嗣后除军国大事仍由内差,其他责成各督抚,如隐匿徇庇,重治其罪。”都交部议定实行。

九月初五日,甄别部院堂官,议以“尼满历任年久,办事虽勤,重大事未见指参,应降三级留任。”得旨,尼满解职,以原品随旗行走,不久后卒。

家族及关连

尼满属镶黄旗满洲沙济富察氏第八世。[9]

  • 祖父:果克托(高图),清太祖时期与从兄弟延珠瑚、噶哈、卫齐归附后金
  • 子:
    • 常在,闲散。
    • 永存,官至国子监助教。
    • 寿保,闲散。
    • 宝存,官至三等侍卫。

参考资料

  1. 《大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六十二,九年壬辰正月辛巳。
  2. 《大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一百一,顺治十三年丙申闰五月戊午。
  3. 《大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一百二十二,十五年戊午十二月癸未。
  4. 《大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一百三十七,十七年庚子六月辛丑。
  5. 《大清世祖章皇帝实录》卷一百三十九,十七年庚子八月辛丑。卷一百四十三,顺治十七年庚子十二月戊子。
  6. 《大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九,康熙二年癸卯六月壬子。
  7. 《大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十九,康熙五年丙午七月丁未。
  8. 《大清圣祖仁皇帝实录》卷二十一,康熙六年丁未四月壬戌。
  9. 《沙济富察氏宗谱》,道光七年富察氏刻本。
  • 清史稿》卷一百七十八至一百九十六·部院大臣年表。
官衔
前任:
阿思哈
刑部右侍郎
顺治十七年六月辛丑 - 顺治十八年二月壬午
1660年7月24日 - 1661年3月2日
继任:
对喀纳
前任:
宜理布
刑部左侍郎
顺治十八年二月壬午 - 康熙二年六月壬子
1661年3月2日 - 1663年7月20日
继任:
对喀纳
前任:
觉罗科尔昆
刑部尚书
康熙二年六月壬子 - 康熙五年七月丁未
1663年7月20日 - 1666年8月28日
继任:
对喀纳
前任:
觉罗雅布兰
左都御史
康熙五年七月丁未 - 康熙八年九月乙未
1666年8月28日 - 1669年9月29日
继任:
纳兰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