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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级文物(一级文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中国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文物藏品中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的定级,是“珍贵文物”三个级别中之最高等级。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进行等级区分并设置藏品档案,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则将其行政区域内的一级文物藏品档案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定级标准
- 各个民族社会历史发展时期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 历代反抗剥削、压迫和著名起义领袖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 中华民族抗御外侮,反抗侵略的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重大历史事件、重大建设成就、重要领袖人物、著名烈士、著名英雄模范有关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 有关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重大事件和杰出领袖人物的革命实践活动,以及为中国革命做出重大贡献的国际主义战士的特别重要的代表性文物;
- 其他具有特别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代表性文物[1]。
数量和收藏
根据《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公报》,中国(大陆)全国文化文物系统一级文物藏品总数达218911件。[2]据《全国馆藏一级文物总目录(2005)》,馆藏一级文物在500件(套)以上的文物收藏单位有15家,依次为:
- 中国国家博物馆藏品保管二部
- 中国国家博物馆藏品保管一部
-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
禁止出国(境)展览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规定,一级文物中的孤品和易损品,禁止出境展览。
根据国家文物局发布的《首批禁止出国 (境) 展览文物目录》,共有64件 (组) 一级文物禁止出国 (境) 展出;《第二批禁止出境展览文物目录(书画类)》,37件 (组);《第三批禁止出境展览文物目录》,94件(组);共计195件(组)。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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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 ↑ 文物定级标准,法律快车,2010-11-11
- ↑ 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数据公报,国家文物局,2017-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