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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滿
尼满(满语:ᠨᡳᠮᠠᠨ,穆麟德:niman,17世纪-1669年),富察氏,满洲镶黄旗人,清朝政治人物。
生平
十年(1653年),升内秘书院侍读学士。
十三年(1656年),考满,恩廕一子入国子监读书,随后擢内弘文院学士。[2]
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1659年1月13日),迁保和殿学士,兼礼部左侍郎。[3]
该年,给事中孙光祀、成肇毅、镇海将军刘之源、江南总督郎廷佐弹劾苏松提督马逢知暗中勾结海贼郑成功,顺治帝命朝臣会审,会审认定马逢知勾结海逆,应与其子一併处死;顺治帝认为未得实情,八月,命尼满赶赴江南,会同刘之源、郎廷佐确审。十二月,尼满等人查明合奏,马逢知于郑成功攻打江宁时,以招抚为藉口,不诛杀郑氏党徒,反而联络书信。经过议政王大臣核实后,将马逢知按律论罪处死。[5]
十八年(1661年),转刑部左侍郎。
六年(1667年)四月,疏言:「顷者流徙宁古塔、尚阳堡犯人,许自认修造城楼及部院衙门,释所犯之罪。此等犯人,家产先已籍没入官,计修工之费不啻数万金,何自而得?一经奉旨回籍,视稍赡之家,挟诈逼勒,致良民受害。嗣后有认工赎罪者,请概行停止。」获得朝廷採纳。[8]
八年(1669年)七月,疏言:「民所赖以生者惟农与商,大臣不宜与小民争利。今在外藩王等不能仰体皇上爱民至意,凡商货辏集,多获利益之所,占据贸易、纵属放债牟利,州县官莫敢谁何,此辈遂肆行无忌,偪民变产偿债,甚至酿成命桉。请敕禁藩王等商人,除本城贸易外,如仍贸易各处,地方官不即查拏,被人举首者,以徇庇论;本主以纵属治罪,贷物债银入官。」又疏陈:「百姓固苦于不肖官员睃削,更苦于差役繁剧。如差遣官员船隻夫马,一切供应虽有额设钱粮,而贪官污吏率多藉端徵派侵渔。请嗣后除军国大事仍由内差,其他责成各督抚,如隐匿徇庇,重治其罪。」都交部议定实行。
九月初五日,甄别部院堂官,议以「尼满历任年久,办事虽勤,重大事未见指参,应降三级留任。」得旨,尼满解职,以原品随旗行走,不久后卒。
家族及关连
- 子:
- 常在,闲散。
- 永存,官至国子监助教。
- 寿保,闲散。
- 宝存,官至三等侍卫。
参考资料
- 《钦定国史大臣传》卷三十一之三十三,画一本正编。
- 《满洲名臣传》卷三十四。
- 《清史稿》卷一百七十八至一百九十六·部院大臣年表。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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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阿思哈 |
满刑部右侍郎 顺治十七年六月辛丑 - 顺治十八年二月壬午 1660年7月24日 - 1661年3月2日 |
繼任: 对喀纳 |
前任: 宜理布 |
满刑部左侍郎 顺治十八年二月壬午 - 康熙二年六月壬子 1661年3月2日 - 1663年7月20日 |
繼任: 对喀纳 |
前任: 觉罗科尔昆 |
满刑部尚书 康熙二年六月壬子 - 康熙五年七月丁未 1663年7月20日 - 1666年8月28日 |
繼任: 对喀纳 |
前任: 觉罗雅布兰 |
满左都御史 康熙五年七月丁未 - 康熙八年九月乙未 1666年8月28日 - 1669年9月29日 |
繼任: 纳兰明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