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
北洋政府(英語: Northern government ),或稱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是指中華民國建國初期以北京為首都的中央政府,因由北洋系人物掌權,故而被後世稱之。北洋政府是1911年辛亥革命爆發後,第一個被國際承認繼承中國法統的政權[1]。
目錄
簡介
民國2年(1913年)10月6日袁世凱經過選舉成為首任中華民國大總統,標誌著北洋政府正式成立[2],結束[3]。從民國元年(1912年)3月至6年(1917年),北洋政府體制經歷了內閣制、總統制、帝制、內閣制的變動。
北洋政府定五色旗為中華民國國旗,定《卿雲歌》為中華民國國歌。在北洋政府主導下,中華民國1917年加入協約國參與第一次世界大戰,並於1919年以「戰勝國」的身份出席巴黎和會,但因五四運動抗議而未在《凡爾賽和約》簽字[4]。
沿革
袁世凱執政時期
1912年2月12日臨朝稱制的滿清隆裕太后詔授袁世凱在北京全權組建臨時政府[6]。2月13日,孫文遵守南北議和時的承諾,向參議院辭職,並推舉袁世凱為大總統[7]。2月15日,袁世凱被選為第二任臨時大總統,並於3月10日在北京宣誓就職[8]。
1912年12月初至1913年3月,北京臨時政府舉行第一屆國會大選,宋教仁領導的國民黨獲得參眾兩院的多數席位[9]。1913年3月22日,即將出任內閣總理的國民黨代理理事長宋教仁被暗殺身亡[10]。
1913年4月8日,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會在北京召開。在這段時間裡,袁世凱吸納北洋系人士、社會菁英和少數革命黨人組成新政府,中華民國的中央政府體制逐漸確立,並於10月6日進行大總統選舉,袁世凱成為第一任正式大總統,並於10月10日就職。
1913年7月,孫中山以宋教仁被刺及袁世凱未經國會同意即向西方各國進行「善後大借款」喪權辱國為由,發動二次革命反袁;8月即以失敗告終,隨後流亡日本[11][12]。
日本以《二十一條》刁難袁世凱,民國成立後各種混亂的背景下,「共和不適於中國國情」之類的言論不斷在社會上傳播,各方建議袁世凱施行君主立憲來鞏固國基;袁世凱最終於1915年12月12日同意開始籌備君主立憲制的中華帝國,定1916年登基改年號為「洪憲元年」。但在日本資助的孫文中華革命黨和滿清宗社黨及蔡鍔的雲南起義圍剿下[13],1916年3月22日袁世凱尚未登基即宣布撤銷帝制,中華帝國從未成為正式的國名,洪憲年號也從未被正式使用。1916年6月6日袁世凱病逝[14]。
軍閥割據時期
袁世凱逝後無人有聲望和能力統御整個北洋軍,北洋軍遂分裂為直系、皖系、奉系等三大割據勢力,統稱北洋軍閥。而在護國戰爭後,各地軍閥亦成形,如桂系、滇系、粵系、川軍……等。各地軍閥在名義上仍受北京的中央政府支配,但實際上各自為政,有如獨立王國。從1916年6月至1919年五四運動爆發,中央政府實際為皖系軍閥所控制,後來分別為直系、皖系、奉系軍閥輪流掌握。
之後,北洋政府的國會在各系操控下,不斷選舉出北洋系人物擔任中華民國大總統與國務總理;且在北京政變後,就連形式上的總統選舉都取消了。1925年,中國國民黨與蘇聯、中國共產黨合作在廣州成立國民政府,並由蔣介石領導國民革命軍展開北伐。1928年6月3日,張作霖的軍政府瓦解。6月8日,國民革命軍佔領北京。1928年12月29日,奉系領袖張學良降下五色旗,改懸青天白日滿地紅旗,並通電南京的國民政府,表示服從管轄,史稱東北易幟。至此,北洋政府結束運作,北洋系退出歷史舞台。
政體
北洋政府先後制定了五部憲法,包括1912年3月《中華民國臨時約法》;1913年10月《中華民國憲法案》(又稱《天壇憲草》);1914年5月《中華民國約法》;1923年10月《中華民國憲法》;1925年12月《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規定政府采責任內閣制。責任內閣制的政權體制由大總統、議會、內閣、法院所構成。大總統並非實際的行政首腦,而僅是代表國家的元首。
民國2年(1913年)中華民國第一屆國會提出了《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又稱天壇草案)。這部草案的基礎是臨時約法,其中的規定使當時執政的袁世凱非常不滿,因此他不讓國會討論這部草案。
袁世凱於民國3年(1914年)解散國會,成立「約法會議」,並於同年5月1日公布自己的《中華民國約法》(袁記約法),同時廢除《中華民國臨時約法》。《中華民國約法》規定取消內閣制,實行總統制,將行政、司法權力集於總統一身。
袁世凱逝後,民國5年(1916年)6月7日副總統黎元洪繼任大總統,宣布恢復《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實施內閣制。
民國8年(1919年)段祺瑞執政期間提出過一部《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八年草案);民國12年(1923年)曹錕任中華民國大總統期間公布一部《中華民國憲法》(曹錕憲法);民國14年(1925年)段祺瑞再次執政又提出一部《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十四年草案)。
三權分立
北洋政府時期建立三權分立制度,以此為基本原則,限制大總統權力,防止個人獨裁,使人民的權利和自由得到尊重和保障。1917年5月,在對德國宣戰問題上,國務總理段祺瑞提參戰案,而國會拒絕合作。段不斷對國會施壓,國會則改組內閣,暫緩討論參戰問題,最終大總統黎元洪在國會要求下解除段祺瑞的職務。當時的國會真正起到了監督政府、制約行政權的作用,並非「橡皮圖章」、「表決機器」。段祺瑞憤然離京去津,並且指根據《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總統無權撤銷總理職務,不承認黎的免職令,後被國共史學家描述為府院之爭。
憲法同時保障司法獨立,規定獨立、公開審判的司法原則。1913年國民黨理事長宋教仁被殺案中,地方檢察廳可以公開傳訊國務總理趙秉鈞;又如1925年10月京師地方監察廳派檢察官翁敬棠調查「金佛朗案」事件,外交總長沉瑞麟、財政總長李思浩、前司法總長章士釗全被審查,期間,中央政府沒有干涉,反映出當時司法的獨立性。[15]
大總統府
# | 姓名 | 時間 | 說明 |
---|---|---|---|
第一任 | 袁世凱 | 1913.10.10-1916.1.1 | |
繼任 | 黎元洪 | 1916.6.6-1917.7.14 | |
代理 | 馮國璋 | 1917.7.6-1918.10.10 | |
第二任 | 徐世昌 | 1918.10.10-1922.6.2 | |
第三任 | 曹錕 | 1923.10.10-1924.10.30 | 通過賄選當選。日軍占領天津後拒絕與日本合作[16] |
內閣
袁世凱政府初期實施內閣制,於1912年4月21日成立,由國務總理和各部總長組成。內閣(即國務院或行政院)行使國家一切行政權力。凡總統公布一切重要法律、命令,都要經過內閣成員副署,否則在法律上不發生任何效力。自1912年3月到1914年5月,前後二年多,經過了唐紹儀、陸征祥、趙秉鈞、段祺瑞、熊希齡、孫寶琦六易(不包括代理總理在內)內閣。[17]
1916-1928年期間,北洋政府的內閣變更了37次,改組24次,有26人擔任過總理,此外還有4個攝政內閣在短時間內行使了執政權,任期最長的17個月,最短的僅兩天。[18]
內閣 | 時間 | 說明 |
---|---|---|
第一次唐紹儀內閣 | 1912年3月13日-1912年6月27日 | 1912年3月8日,《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由中華民國參議院通過,3月11日公布實施。 |
陸征祥內閣 | 1912年6月29日-1912年9月22日 | |
趙秉鈞內閣 | 1912年9月25日-1913年7月16日 | |
段祺瑞臨時內閣 | 1913年7月19日-1913年7月31日 | |
熊希齡內閣 | 1913年7月31日-1914年2月12日 | |
孫寶琦臨時內閣 | 1914年2月12日-1914年5月1日 | |
徐世昌內閣 | 1914年5月1日-1915年12月21日 | |
第二次陸徵祥內閣 | 1915年12月21日-1916年3月22日 | |
第二次徐世昌內閣 | 1916年3月22日-1916年4月22日 | |
第一次段祺瑞內閣 | 1916年4月22日-1916年6月29日 | |
第一次段祺瑞內閣改組內閣 | 1916年6月29日-1917年5月23日 | |
伍廷芳臨時內閣 | 1917年5月23日-1917年6月12日 | |
江朝宗臨時內閣閣員 | 1917年6月12日-1917年6月24日 | |
李經羲內閣 | 1917年6月25日-1917年7月2日 | |
第二次段祺瑞內閣 | 1917年7月14日-1917年11月22日 | |
王士珍內閣 | 1917年11月30日-1918年3月23日 |
國會
中華民國議會,最初為一院制,後改為兩院制,前者名參議院,後者名國會。1912年4月29日,臨時參議院遷至北京,取名參議院。
中華民國國會(1913年-1925年)依據《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於民國二年(1913年)4月8日正式於北京成立,由參議院與眾議院共同構成,兩院設正副議長,下設秘書廳及全院、常任、特別3個委員會。國會主要依據《臨時約法》執行議會權力。第一屆國會成立後,根據《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和《國會組織法》規定,1913年7月12日在天壇祈年殿成立由60人組成的憲法起草委員會,進行憲法起草工作。
1914年11月10日,袁世凱當選為正式大總統後,正式下令解散國會。中華民國國會此後經歷多次解散和重新召集。最終於直皖戰爭後,因段祺瑞聲明廢棄法統,而宣告終止。
安福國會是中華民國第二屆國會(1918年8月12日-1920年8月),在選舉過程被「安福俱樂部」所控制。1920年8月,大總統徐世昌宣布解散安福國會,並進行第三屆國會的選舉。
地方政府
沿革
1920年11月北洋政府宣布籌備地方自治,之後頒布了一批地方自治條文[註 1]。規定地方政府官員不由中央政府任命,而是由本地公民直接選舉產生,並劃分中央與地方的財權與事權。1920年至1925年,中國各地依據美國聯邦制的普世性原則,掀起聯省自治運動,社會精英在報刊上發表大量關於聯邦制的文章,呼籲聯省自治。
湖南省公民投票通過的《湖南省憲法》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付諸實行的省級憲法,1922年,中國共產黨在中共二大決議案中宣布中共的目標之一是聯合蒙、藏、疆等地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1923年10月頒布的《中華民國憲法》就是一部聯邦制憲法,但因曹錕賄選,這一憲法遭到反對。1926年國共合作國民革命軍北伐,中國各省憲法和省議會隨之流產。
架構
北洋政府建立的地方機關大致有立法機關、行政機關、軍政機關和特別行政區機構。
地方立法機關分為省議會和縣議事會。
地方行政機關分為省行政機關、道行政機關、縣行政機關和基層政權。
地方軍政機關分為省軍政機關、地區性軍政機關、臨時性軍政機關。
特別行政區機關包括京兆特別行政區政府,熱、察、綏特別行政區政府,川邊特別區政府。
區域
名稱 | 派系背景 | 活躍時期 | 根據地 | 代表人物 | 扶植列強 |
---|---|---|---|---|---|
皖系 | 北洋派 | 1916-1925 | 安徽、浙江、上海 | 段祺瑞、倪嗣沖、徐樹錚、段芝貴、盧永祥 | 日本 |
直系 | 北洋派 | 1917-1926 | 北京、直隸、山東、江蘇、江西、湖北、福建[19] | 馮國璋、曹錕、吳佩孚、齊燮元、孫傳芳 | 英國 |
奉系 | 北洋派 | 1916-1928 | 奉天、黑龍江、吉林、熱河 | 張作霖、張學良、張作相、郭松齡、張宗昌 | 日本 |
西北軍 | 北洋派 國民黨 |
1921-1930 | 陝西、察哈爾 | 馮玉祥、韓復渠、宋哲元、楊虎城 | 蘇聯 |
川軍 | 北洋派 國民黨 |
1919-1949 | 四川、西康 | 劉湘、劉文輝、鄧錫侯、楊森 | |
黔軍 | 北洋派 國民黨 |
1920-1926 | 貴州 | 袁祖銘、王家烈、王天培、周西成、劉顯世、彭漢章 | |
晉系 | 北洋派 國民黨 |
1911-1949 | 山西、綏遠 | 閻錫山、傅作義 | 日本 |
新疆自治省 | 北洋派 | 1911-1944 | 新疆 | 楊增新、金樹仁、盛世才 | 蘇聯 |
舊桂系 | 無 | 1916-1925 | 廣西 | 陸榮廷、沉鴻英 | 英國 |
滇系 | 國民黨 | 1916-1949 | 雲南 | 蔡鍔、唐繼堯、龍雲、盧漢 | 法國 |
湘系 | 國民黨 | 1916-1937 | 湖南 | 趙恆惕、唐生智、何鍵 | |
粵系 | 國民黨 | 1920-1949 | 廣東、海南 | 陳炯明、龍濟光、陳銘樞、張發奎、陳濟棠、余漢謀 | 蘇聯 |
馬家軍 | 無[20][21] | 1872-1949 | 甘肅、寧夏、青海 | 馬鴻逵、馬步青、馬步芳、馬鴻賓、馬繼援、馬仲英 | |
新桂系 | 國民黨 | 1922-1953 | 廣西 | 李濟深、李宗仁、白崇喜、黃紹竑 |
評價
中國國民黨北伐成功後,出於合法性和正統性的需要,貶低北洋政府,並稱那時期為「北洋軍閥時代」。中國共產黨政權和解嚴以前的中國國民黨政權都把北洋政府貼上「軍閥混戰」、「政治反動」的標籤。
王鐵群認為北洋政府是中國民主社會的開端,辦報自由如歐美,各省文化大放異彩,其民主程度遠勝於國共兩黨在中國大陸的一黨獨大。除此之外,北洋政府在經濟和外交領域的成就也相當引人注目。此後南京國民政府所創造的一系列經濟奇蹟也是有賴於北洋政府所作出的努力。
注釋
- ↑ 《地方行政會議組織規則》、《縣自治施行細則》、《縣議會議員選舉規則》《省參事會條例》《市自治實施細則》等
參考文獻
- ↑ 世界各國議會年表:亞洲
- ↑ 北洋政府時期的文武關係(1916-1928)
- ↑ 北洋政府時期總統權力之研究(1912~1924),池炫璋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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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民國史檔案資料匯編. 第三輯, 北洋政府:1912-1927
- ↑ 袁世凱曾遭行刺 裝病逼迫清帝退位, 鳳凰網, 2008-09-24
- ↑ 1912年「北京兵變」真的是袁世凱指使的嗎? 大公報
- ↑ 郭廷以. 1912──中華民國元年壬子. 漢典古籍. [2014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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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洋內閣變更37次 顧維鈞為何總是「吃得開」
- ↑ 張明金、劉立勤《國民黨歷史上的158個軍》.解放軍出版社.2007年
- ↑ 國民政府與青海馬家關係研究
- ↑ 甘、寧、青三馬家族世系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