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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民族、宗教事务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并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2)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

(3)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会维稳工作,保障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宗教领域的和谐稳定。

(4)负责组织指导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民族地区和城市涉及民族因素的重大庆典活动,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

(5)指导民族、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1],支持民族、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民族、宗教团体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教育,办理民族、宗教团体需政府帮助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6)依法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协调民族、宗教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指导民族、宗教团体开展对外友好交往。

(7)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帮助宗教团体做好宗教人士的培养教育工作。

(8)承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宗教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起草重要文稿;负责机关文电、督办、会务、机要、档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日常工作和行政事务;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2]

(二)机关党委办公室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和全省性宗教团体负责人的选拔推荐、培养和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及党群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审核有关规范性文件,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牵头负责本委有关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民族、宗教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对宗教院校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四)民族工作一处

承办民族自治县民族乡民族工作和农村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提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建议;参与制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民族自治县、民族乡重大庆典活动;参与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参与发展民族贸易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

(五)民族工作二处

承办城市民族工作,协调处理城市民族关系,提出城市民族工作相关政策建议;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和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少数民族社团开展活动。

(六)宗教工作一处

负责佛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指导佛教、道教团体、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联系佛教、道教人士及信众,并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市、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事务进行管理。

(七)宗教工作二处

承办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指导天主教、基督教团体、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联系天主教、基督教人士及信众,并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市、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

(八)宗教工作三处

承办伊斯兰教和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以及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指导伊斯兰教团体、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联系伊斯兰教人士、民间信仰人士及信众,并做好相关工作;指导市、县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伊斯兰教、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及民间信仰事务进行管理。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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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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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