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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會議原圖鏈接來自 政府網站 的圖片

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是省人民政府管理民族、宗教事務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參與起草地方性法規,並組織實施。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中央和省有關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

(2)負責協調推動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關職責,促進民族政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有關領域的實施。

(3)研究提出協調民族、宗教關係的工作建議,協調處理民族、宗教關係中的重大事項,參與協調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社會維穩工作,保障少數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權益,維護民族、宗教領域的和諧穩定。

(4)負責組織指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協調民族地區和城市涉及民族因素的重大慶典活動,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責,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動。

(5)指導民族、宗教團體依法依章開展活動[1],支持民族、宗教團體加強自身建設,幫助宗教團體辦好宗教院校,推動民族、宗教團體開展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擁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教育,辦理民族、宗教團體需政府幫助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6)依法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務,協調民族、宗教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參與涉及民族、宗教事務的對外宣傳工作,組織指導民族、宗教團體開展對外友好交往。

(7)參與擬訂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幫助宗教團體做好宗教人士的培養教育工作。

(8)承辦省委、省政府和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國家宗教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起草重要文稿;負責機關文電、督辦、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等日常工作和行政事務;指導監督直屬單位財務工作[2]

(二)機關黨委辦公室

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和全省性宗教團體負責人的選拔推薦、培養和教育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離退休人員服務及黨群等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審核有關規範性文件,承擔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牽頭負責本委有關行政審批工作;負責民族、宗教政策法規執行情況的督促檢查、宣傳教育工作;依法對宗教院校進行監督、檢查、指導。

(四)民族工作一處

承辦民族自治縣民族鄉民族工作和農村散居少數民族工作,提出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建議;參與制訂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協調民族自治縣、民族鄉重大慶典活動;參與少數民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參與發展民族貿易和少數民族特需商品生產的有關工作。

(五)民族工作二處

承辦城市民族工作,協調處理城市民族關係,提出城市民族工作相關政策建議;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和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有關管理工作;指導少數民族社團開展活動。

(六)宗教工作一處

負責佛教、道教事務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政策建議;指導佛教、道教團體、活動場所依法依章開展活動,聯繫佛教、道教人士及信眾,並做好相關工作;指導市、縣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佛教、道教事務進行管理。

(七)宗教工作二處

承辦天主教、基督教事務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政策建議;指導天主教、基督教團體、活動場所依法依章開展活動,聯繫天主教、基督教人士及信眾,並做好相關工作;指導市、縣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天主教、基督教事務進行管理。

(八)宗教工作三處

承辦伊斯蘭教和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以及民間信仰事務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政策建議;指導伊斯蘭教團體、活動場所和民間信仰活動場所依法依章開展活動,聯繫伊斯蘭教人士、民間信仰人士及信眾,並做好相關工作;指導市、縣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對伊斯蘭教、五大宗教以外的宗教及民間信仰事務進行管理。

視頻

廣東省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相關視頻

宗教事務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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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