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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英语: nationality )又称人,简称民、族。 在汉语中,民族一词具有十分丰富而复杂的内涵,可以表达多种近似而不同的概念。词汇本身歧义较多,概念和用法受到政治的较大影响,这些义项之间容易相互混淆。在不同的学科中,对于民族的范畴与用法也有许多歧异。在学术上,族群比民族的概念更宽泛。而在汉语实际使用中,民族可以被表示为包括族群国族、民系在内的多种含义。民族一词在中英翻译时也十分容易混淆。Ethnic groupNation经常被翻译为民族,然而更精确地应分别译为译为族群国族

在汉语的实际表达中,其中一种解释是,民族是血缘文化的共同体。在中国大陆,官方一般认为民族是文化概念而不是血缘概念,然而却将父母的民族成分作为认定公民族属的前提。而中华民族这一概念本身较为偏向国族概念。辛亥革命之前,革命党人试图以当时汉族地区为界建立一个汉民族国家来反抗清廷的民族压迫,此时的中华汉族的意义等同,为族群概念。而革命党人提出五族共和[1]后,中华民族被升格为表示全中国内的所有族群,成为国族概念。

概述

字源与意义

中国古代既有“民族”一词,如南朝梁时期萧子显南齐书•高逸传》有“今诸华士女,民族弗革”,其中“民族”一词的含义与近代以来所用“民族”的相近。此外,唐朝李筌《太白阴经》中“愚人得之,以倾宗社,灭民族”中的“民族”也是作为一个词语使用的,但其含义为民众。在近代时,日本人翻译欧洲著作(主要是德人著作),以民族这个名词来对应|Nation或Ethnic grou,之后传入中国。但在民族一词开始流行以来,它的应用便产生多种意思。在这些不同层面的涵义间,又有某种程度的共性或相似性,及它被用以指称一类的人们共同体,在其中人们以一系列的特征相互联系著,这些特征使它能够与其他不同类型的人们共同体相区别。

非常规用法

民族一词概念复杂。时间与空间都影响着人们对民族的看法。如上文所述主要有两种被人们广泛授受的解释。对某些人来说民族代表着可以共享文化体验,如伊斯兰民族,因为共同的信仰而组成的宗教组织。某些则代表着一个人的国籍种族族裔;这往往使同种特有的肤色的人居住在同一个国家。与此相反,民族可以被认作一种法律状态,在国际公认的界限内。定义的不明确,使得民族的概念非常复杂。每一种定义都可以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改变。虽然常规的定义是那些共享同一片疆土,无论种族标签的人们,但这不是唯一的解释。

概念

定义

客观特质来定义

如果将民族视为一个争取政治自主性之特殊社群的这个想法,就不能不提到十八世纪德国学者赫德(Johan Gottfried Herder,1744年–1803年)。2基本上,赫德是将民族视为一种“具有特殊性的语言和文化团体”。在十九世纪初,费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1762年–1814年)将这个想法继续往前推进,而主张每一个独特的语言团体都是一个独立的民族,要有自己的生活,也应该要控制自己的生活(Fichte 1922)。除了语言以外,本世纪的其他学者又替民族体(nationhood)的构成标准添加了很多新的客观标准,比如说共同地域、血缘族群宗教、或共同信仰等等(e.g., Geertz 1963; Smith过这样的定义:

有些学者则否认这些客观特质可以被用来当作定义民族的充分条件,甚至是必要条件(e.g., Canovan 1996; Gellner 1983; Hobsbawm 1992; Renan 1994)。霍布斯邦就曾经令人信服地指出,如果要对民族下一个定义的话,这些所谓的客观条件都不是恰当的标准。以语言为例,霍布斯邦就用经验资料告诉我们,当义大利在1860年全国统一的时候,只有2.5%的义大利人会讲义大利语。此外,在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的时候,只有50%的法国人会讲法语(Hobsbawm 1992, 60 - 61)。也就是说,所谓的民族语言(national language),基本上应当被视为民族主义实行以后的结果,而不能被视为是民族或民族主义的原因。4此外,这些用语言、族群、或者是其他的东西等来定义民族的所谓“客观”判准,自己本身也都是会改变的、缺乏明确定义的。我们可以看葛纳对于这一个观察的论点:

主观意识来定义

对某些学者而言,民族的本质是主观上的意识(subjective consciousness),而不是任何客观上共享的特质,不论这些特质是政治上的、文化上的、或者是生物上的。赛顿-瓦特森这样表示,“当一个社群里面占相当部分的人认为他们是一个民族的时候(consider themselves to form a nation),或者是表现得像他们已经是一个民族的时候(behave as if they formed one),一个民族就存在了”(Seton-Watson 1977, 5)。霍布斯邦也采取类似的立场,而将民族定义为“一群人当中,有相当比例的人认为他们是一个‘民族’的成员(regard themselves as members of a “nation”)”(Hobsbawm 1992, 8)。正是在这种意义下,葛纳才会一方面宣称,是先有斗争,然后民族才可能随之而来;另一方面他也强调,一个民族必须是由一群彼此认为同属于一个民族的人所组成的(Gellner 1983, 48-9)。他这样表示,事实上,远在上述这些当代的研究者指出民族的主观建构性以前,这种观点早就出现在一些古典社会科学研究的著作里面了。比如说,社会学大师韦伯就强调民族体(nationhood)的互为主体面向(inter-subjective aspect),而发现到社群的所谓客观特质,并无法用来定义民族,因为民族这个概念是属于“价值的领域(sphere of values)”。基本上,民族这个概念在本质上就已经预设了“某些团体在别的团体之前[所拥有]的一种特别的连带感情(a specific sentiment of solidarity)”(Weber 1958, 172)。

雷南也早在1882年就指出,所有的比如说共同的地理或地域、语言、种族或宗教等这些条件,没有一个能够被视为是民族存在的充分或必要条件。相反地,民族有两个彼此相关的元素,一个是共同拥有对过去之记忆的丰富遗产(a common possession of a rich heritage of memories in the past),另一个则是要生活在一起以便传承这些遗产的决心(a desire to live together and pass on the heritage)。因此,如果我们想要对国族的本质有进一步认识的话,我们就必须对这些由特殊历史意识所维系出来的连带感(solidarity)进行探索,因为民族应当要被理解成一种道德的形式(a form of morality)(Renan 1994)。

综合性定义

事实上,虽然上一段所提到的这种主观元素,似乎在民族形成的过程当中确实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如果我们只用这种主观元素来定义民族的话,则这个定义显然是不充分的。集体连带感可以存在于许多不同种类的社会团体当中,比如说家庭志愿团体、或者是商业组织,也都存在著这种连带感,并不只是限于民族当中。那么,到底民族和其他的社会团体有什么具体的差别呢?如果要将一个拥有集体连带感的人群称之为民族的话,除了这个集体连带感以外,我们还可以在这群人当中找到什么样的其他特质呢?主观要素只是要将一群人视为是民族的最起码条件而已,但是,这显然还不是一个完整的定义。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民族的定义:民族是在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一般来说,民族在历史渊源、生产方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以及心理认同等方面具有共同的特征。有的民族在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宗教起着重要作用[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将血统视为认定公民的民族成份的大前提。

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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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