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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禦史中國古代官職之一,禦史的一種,隋朝開始設置。為制衡行政機構主官的非常派朝廷或地方官員。監察禦史不僅可對違法官吏進行彈劾,也可由皇帝賦予直接審判行政官員之權力,並對衙門進行實質監督,也可在監察過程中對地方行政所存在的弊端上奏。防範公家官吏侵害人民權益、或者是成為貪贓枉法的貪官污吏。

類似于近代世界各國的督察處、政風室、ICAC查貪局清廉會廉政署監察院等等。

唐朝

唐朝禦史台分為三院,其中監察禦史屬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郡縣、糾視刑獄、肅整朝儀”(唐六典),為正八品,品秩雖低但許可權廣。

明朝

明朝設立十三道監察禦史,共有一百一十人,為正七品。其中浙江江西河南山東各有十人;福建廣東廣西四川貴州各有七人;陝西湖廣山西各有八人,雲南有十一人。

十三道監察禦史

十三道監察禦史,主管察糾內外百官,或者可以明章面奏彈劾,或者可以密奏彈劾。在內兩京清查監獄訴訟案件的審理有無拖延冤枉;巡視京都軍營;監督鄉試會試以及武舉考試;巡視光祿寺;巡視倉庫;巡視內庫、皇城、五城等[1]

除十三道各自負責的行政區內事宜,各道亦協管兩京、直隸(北直隸南直隸)衙門,其中都察院衙門分屬河南道,獨專諸內外考察事宜[2]

名稱 人數 直轄 協管兩京、直隸各司 協管衛所 備註
浙江道 十人 浙江提刑按察司 中軍都督府廬州府 府軍左衛金吾左衛金吾右衛金吾前衛留守中衛神策衛應天衛和陽衛廣洋衛武功中衛武功後衛茂陵衛牧馬千戶所廬州衛六安衛
江西道 十人 江西提刑按察司 前軍都督府淮安府 府軍前衛燕山左衛龍江左衛龍江右衛龍驤衛豹韜衛天策衛寬河衛淮安衛大河衛邳州衛九江衛武清衛龍門衛
福建道 七人 福建提刑按察司 戶部寶鈔提舉司鈔紙局印鈔局,承運、廣惠、廣積、廣盈、贓罰、甲乙丙丁戊字、天財、軍儲、供用、行用各庫;常州府池州府 在京金吾後、武成中、飛熊、武功左、武功右、武功前、獻陵、景陵、裕陵、泰陵十衛,定邊、開平中屯二衛,美峪千戶所
四川道 七人 四川提刑按察司 工部營繕所文思院御用監司設監神宮監尚衣監都知監惜薪司,兵仗、銀作、巾帽、針工、器皿、盔甲、軍器、寶源、皮作、鞍轡、織染、柴炭、抽分竹木各局,僧錄司道錄司 府軍衛、濟州、大寧前、蔚州左、永清左五衛,蕃牧千戶所,及直隸松江府、廣德州,金山、懷安、懷來各衛,神木千戶所播州宣慰司石砫宣撫司西陽宣撫司天全六番招討司
陝西道 八人 陝西提刑按察司 後軍都督府大理寺行人司、韓、秦、慶、安化府,及和州 府軍後衛鷹揚衛興武衛義勇右衛橫海衛江陰衛康陵衛昭陵衛敢勇營報效營,保定左、右、中、前四衛
雲南道 十一人 雲南提刑按察司 順天府廣備庫永平府廣平府 羽林前衛通州衛通州左衛、通州右衛、涿鹿衛、涿鹿左衛、涿鹿中衛、密雲中衛密雲後衛永平衛山海衛、盧龍衛、撫甯衛、東勝左衛、東勝右衛、大同中屯衛、營州五屯衛、延慶衛、延慶左衛、延慶右衛、萬全左衛、萬全各衛,居庸關黃花鎮寬河武定千戶所
河南道 十人 河南提刑按察司 禮部都察院翰林院國子監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尚寶司中書舍人欽天監太醫院司禮監尚膳監尚寶監直殿監酒醋面局鐘鼓司教坊司揚州府大名府 在京羽林左、留守前、留守後、神武左、神武前、彭城六衛,伊、唐、周、鄭四府,及兩淮鹽運司,揚州、高郵、儀真、歸德、寧山、潼關、神武右各衛,泰州、通州、汝寧各千戶所
廣西道 七人 廣西提刑按察司 通政司六科 燕山右、燕山前、大興左、騰驤左、騰驤右、武驤左、鎮南、瀋陽左、會州、富峪、忠義前、忠義後十二衛,及直隸安慶、徽州、保定、真定四府,安慶、新安、鎮武、真定各衛,紫荊關、倒馬關、廣昌各千戶所
廣東道 七人 廣東提刑按察司 刑部應天府 在京虎賁左、濟陽、武驤右、瀋陽右、武功左、武功右、孝陵、長陵八衛,及直隸延慶州,開平中屯衛
山西道 八人 山西提刑按察司 左軍都督府鎮江府太平府晉府長史司 錦衣衛府軍右衛留守左衛驍騎左衛驍騎右衛龍虎衛龍虎左衛大寧中衛義勇前衛義勇後衛英武衛水軍左衛鎮江衛建陽衛瀋陽中屯衛,平定、蒲州二千戶所
山東道 十人 山東提刑按察司 宗人府兵部會同館禦馬監典牧所大通關鳳陽府徐州滁州 羽林右衛永清右衛濟川衛,及中都留守司遼東都司,中都留守左、留守中、鳳陽、鳳陽中、鳳陽右、皇陵、長淮、懷遠、徐州、滁州、泗州、壽州、宿州、武平、沂州、德州、德州左、保定後、瀋陽中各衛,洪塘千戶所
湖廣道 七人 湖廣提刑按察司 右軍都督府五城兵馬司 留守右衛、武德衛、忠義右衛、虎賁右衛、廣武衛、水軍右衛、江淮衛、永陵衛,遼、梁、岷、吉、華陽五府,荊、襄、楚三府長史司,及興都留守司,直隸甯國府,甯國、宣州、神武中衛、定州衛、茂山各衛
貴州道 七人 貴州提刑按察司 吏部太僕寺上林苑監內官監印綬監 旗手衛,及長蘆鹽運司大寧都司萬全都司,直隸蘇州、河間、順德三府,保安州、蘇州、太倉、鎮海、薊州、遵化、鎮朔、興州五屯,忠義中、河間、天津、天津左、天津右、宣府前、宣府左、宣府右、開平、保安右、蔚州、永甯各衛,嘉興、吳淞江、梁城、滄州、興和、長安、龍門各千戶所

巡按禦史

明成祖永樂年間,派遣監察禦史至各地巡視政情,稱「巡按禦史」,簡稱巡按,職權似漢朝刺史巡按兩字,指「」行各地,「」考視察[3]巡按雅稱為「代天巡狩[4],巡按禦史只是四品以下的欽差官員種類之一,並不是後世所稱的「欽差大臣」,即所謂「欽使」。

在外巡按的禦史,北直隸兩人、南直隸三人、宣大一人、遼東一人、甘肅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理軍隊、提督學校,兩京各有一人;萬曆末年,南京增設一人。巡視鹽政,兩淮一人,兩浙一人,長蘆一人,河東一人。巡按禦史是“代天子巡狩”,按察藩王大臣、府州縣官等各方面考察,特有舉報彈劾權力,大事上奏皇帝裁定,小事須立即裁決。巡行所至地區,必須先審查案件罪犯,調查訴訟案卷,有事實出入,必須依理辨明。各祭祀壇場,審查其牆壁房屋祭祀禮儀。體恤孤苦老人,巡視倉庫,清查錢糧,勉勵學校,表彰善者,清除豪強敗類,以此匡正風俗、振揚綱紀。凡事政事得失、軍民利弊,都要直言。有重大政事,須在朝廷會報。都察院總理憲章綱紀,只要有所見聞,必須糾正巡察。各禦史糾察彈劾的事,必須寫清年月與證據,不得以空話詆毀,挑剔細節。出外巡按後覆命,都禦史必須複查稱職與否後上奏。凡是禦史犯罪,罪加三等,有贓物者,從重論處[5]

清朝

清朝,此官職配置於朝廷或地方,品秩從五品。1910年代,清朝滅亡後,該官職廢除。

中華民國監察委員

1912年,中華民國創立後,以仿效禦史諫官制度之優點,始設監察院

依照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五權憲法的論述為基礎,除行政、立法、司法之三權分立政體外,另外獨立出考試、監察,用意系落實民權,將公職考選、對政府要員之監察之兩項國家權力歸還全民。監察權的獨立也系統性的避免國會利用監察彈劾權力對行政單位施壓,造成國會專制,直接的弱化立法權、強化行政權。

行使監察權責的人員為監察委員。監委之選舉,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原文,由省、市議會執行監委之選舉。而在民國81年(1992年)5月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次增修,改為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始任之。後於民國89年(2000年)4月,監委任免之同意權改由立法院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

參考文獻

  1. 張廷玉等,《明史》(卷73):“十三道監察禦史,主察糾內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在內兩京刷卷,巡視京營,監臨鄉、會試及武舉,巡視光祿,巡視倉場,巡視內庫、皇城、五城,輪值登聞鼓。後改科員。”
  2. 張廷玉等,《明史》(卷73):“十三道各協管兩京、直隸衙門;而都察院衙門分屬河南道,獨專諸內外考察。”
  3. 新唐書》百官志:「監察禦史十五人,正八品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縣。」
  4. 程登吉幼學瓊林》文臣:「代天巡狩,贊稱巡按。」
  5. 張廷玉等,《明史》(卷73):“在外巡按,北直隸二人,南直隸三人,宣大一人,遼東一人,甘肅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軍,提督學校,兩京各一人,萬曆末,南京增設一人。巡鹽,兩淮一人,兩浙一人,長蘆一人,河東一人。茶馬,陝西。巡漕,巡關,宣德四年設立鈔關禦史,至正統十年始遣主事。攢運,印馬,屯田。師行則監軍紀功,各以其事專監察。而巡按則代天子巡狩,所按籓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按臨所至,必先審錄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辯之。諸祭祀壇場,省其牆宇祭器。存恤孤老,巡視倉庫,查算錢糧,勉勵學校,表揚善類,翦除豪蠹,以正風俗,振綱紀。凡朝會糾儀,祭祀監禮。凡政事得失,軍民利病,皆得直言無避。有大政,集闕廷預議焉。蓋六部至重,然有專司,而都察院總憲綱,惟所見聞得糾察。諸禦史糾劾,務明著實跡,開寫年月,毋虛文泛詆,訐拾細瑣。出按覆命,都禦史覆劾其稱職不稱職以聞。凡禦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

延伸閱讀

  • 孫文良,中國官制史,1993年,臺北,文津出版社.